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劉高鋒:犯意聯絡是認定共同犯罪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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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故意有兩個層面的理解,第一是事前達成一致意見,這個就不用推定,而是直接認定,有意思聯絡。但問題的難點在于,事前沒有意思聯絡,如何認定呢?
第二就是事中意思聯絡,這種也算。但請注意,犯罪意思聯絡在事中完成,此前的行為是單獨犯罪,此后才能按照共同犯罪處理。
這些都屬于犯罪意思聯絡能夠直接證明的情況。
復雜的情況是,如何證明犯罪意思聯絡存在和完成呢?
證據,當然是證據。
第一類是言詞證據。就是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這些證據往往是直接證據,能夠直接證明事實。
但是,言詞證據往往具有不穩定性和主觀性強的特點,尤其是存在利害關系的言詞證據,采用時應當慎重。
第二類是客觀證據。這些證據有的是直接證據,比如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直接證明事實。有些屬于間接證據,比如行為人確實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的證據,但該類證據不屬于意思聯絡的直接證據。為此,就需要根據這些證據對被告人的主觀意識和共同聯絡意思進行推定。
請注意,此時的主觀故意包括被告人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這是單獨犯罪的問題。但同時又需要證明存在意思聯絡。
意思聯絡為什么重要?因為沒有意思聯絡就不可能構成犯罪,共同犯罪本身是一系列行為的集合體。這些行為應當是在一個共同目標的指揮下完成的,否則就是各自為戰,即便最后湊成了犯罪,也不屬于共同犯罪。
道理很簡單,但證明非常難。
意思聯絡不僅僅是通報一聲,而是對于整個犯罪內容的知悉程度達到了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比如,在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中,僅僅提供相應單據(包括外貿訂單等)的行為,對于他人使用單據采取何種行為不清楚的,就沒有達到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共同犯罪故意的標準。
即便客觀上確實存在幫助行為,但意思聯絡不存在,或者意思聯絡的內容沒有達到該罪犯罪構成要件的,就不能按照共同犯罪處理。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要求明確知道的內容包括“買單配票”“低值高報”等騙稅方式。如果意思聯絡沒有達到此種標準,筆者的意見是應當慎重處理,不按照犯罪論處,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避免客觀歸罪。
當然,如果認定提供外貿單據等行為存在不合理情況,其情節應當屬于“但書”的情況,不按照犯罪處理最妥當。如果確實需要處理的,依據行政法相關規定處理即可。
共同犯罪中,包括共同的實行犯,幫助犯和教唆犯。但無論哪種情況,都需要根據規定認定,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應當著重審查犯罪意思聯絡的存在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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