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讓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依、安享晚年,是社會共同的責任。重陽節至,鄰水縣人民法院發布四起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以案釋法,進一步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老年人權益保護
典型案例目錄
一、打破均分慣例,守護老年權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與陳某繼承糾紛案
二、“千千結”中尋“最優解”,孝親敬老蔚然成風——蔣某甲、簡某甲與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沈某甲、簡某乙贍養糾紛案
三、落實贍養經濟支撐,筑牢晚年生活保障——黃某甲、劉某與馬某甲、馬某乙、黃某乙贍養糾紛案
四、依法懲治“數字竊賊”,守護老年人“錢袋子”——范某某盜竊案
一、打破均分慣例,守護老年權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與陳某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陳某(現年70周歲)與被繼承人梁某于1988年4月結婚,婚后二人共同撫養梁某丙。在35年的婚姻生活期間,陳某與梁某相互扶持、相互扶養。梁某在前段婚姻中育有婚生子女梁某甲、梁某乙,二人跟隨其母生活,未向梁某履行過贍養義務。梁某去世后,留有登記在梁某名下的房產及銀行存款等遺產。現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因遺產分配問題與陳某產生糾紛,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130條,認定法定繼承但不均等分配:陳某作為缺乏勞動能力的老年人,且盡主要扶養義務,應予多分;梁某甲、梁某乙有能力卻未盡贍養義務,應不分或少分;梁某丙盡部分贍養義務但非主要,適當少分。最終判決:遺產中的銀行存款全部由陳某繼承;房產份額由梁某甲、梁某乙各繼承10%,梁某丙繼承12.5%,陳某繼承67.5%。
【典型意義】
本案突破均等分配慣例,詮釋了法定繼承中“一般均等”之外的分配原則:一是優先保障老年人生存權,陳某年邁缺乏勞動能力,多分遺產確保其晚年生活穩定,避免老年人因繼承糾紛陷入困境;二是彰顯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遺產,強化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律導向;三是弘揚孝親敬老價值觀,通過繼承份額調整,倡導家庭責任與倫理關懷,明確精神贍養與物質贍養并重,推動“老有所養”落到實處。
二、“千千結”中尋“最優解”,孝親敬老蔚然成風——蔣某甲、簡某甲與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沈某甲、簡某乙贍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蔣某甲與陳某丁于1964年結婚,后于1965年2月生育長子陳某甲、1969年11月生育長女陳某乙、1972年5月生育次子陳某丙。1979年,蔣某甲與陳某丁離婚,長子陳某甲、長女陳某乙隨陳某丁共同生活,次子陳某丙隨蔣某甲共同生活。1979年5月,蔣某甲與沈某乙再婚,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生育三子沈某甲。1983年8月,沈某乙病故,同年10月蔣某甲與簡某甲結婚,并于1986年10月生育四子簡某乙。2017年,蔣某甲與簡某甲開始在次子陳某丙家生活,2018年6月,簡某甲隨簡某乙共同生活,2025年2月15日,蔣某甲被陳某丙夫婦趕出家門。2025年4月7日,蔣某甲、簡某甲夫婦將五位子女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贍養義務。
【處理結果】
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原告蔣某甲、簡某甲由被告陳某丙、沈某甲、簡某乙共同輪流贍養,輪流贍養的期限為6個月,輪流贍養期間產生的小額醫療費由實際贍養人自行負擔,若醫療費超過500元,則由陳某丙、沈某甲、簡某乙憑票據平均分擔;若贍養義務人拒絕贍養,則由該義務人向實際贍養人支付二老的生活費(3000元/月);同時由陳某丙、沈某甲、簡某乙平均分擔二老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用,保障兩位高齡老人的醫療需求。
【典型意義】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基于血緣關系產生,屬強制性法定義務,且贍養義務涵蓋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重維度。本案中承辦法官結合子女職業、居住地及個人意愿等因素,采用“輪流照料+費用共擔”方案,提出醫療費憑票均攤,平衡子女經濟差異,在解決糾紛的同時,避免老人獨居失管,降低贍養脫節風險。此外,確定未履行照料義務時的經濟補償標準為3000元/月,確保老人可通過市場化服務替代子女照料。
三、落實贍養經濟支撐,筑牢晚年生活保障——黃某甲、劉某與馬某甲、馬某乙、黃某乙贍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黃某甲(現年76周歲)與劉某(現年82周歲)系再婚夫妻,共同將馬某甲、馬某乙、黃某乙三名子女撫養成年。劉某于2014年12月患腦梗塞致癱瘓,黃某甲于2025年2月確診腦梗死等多種疾病,二人均缺乏勞動能力。除每月領取的各類補貼和城鄉居民養老金共計700余元外,二人無其他經濟來源。2024年2月,經村委會調解,黃某甲、劉某與馬某甲、馬某乙、黃某乙達成贍養協議,協議簽訂后,馬某乙贍養兩位老人至2024年10月,后因馬某甲拒絕履行約定的贍養義務,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最終判決,首先由馬某甲、黃某乙按照原贍養協議各自履行為期一年的贍養義務。期滿后,由馬某乙、馬某甲、黃某乙依次輪流照料老人生活起居各四個月,未照料其生活起居的子女當期應支付其贍養費。關于贍養費標準問題,綜合考慮本地基本生活標準、劉某癱瘓在床的特殊情況、黃某甲和劉某有部分經濟來源的客觀實際以及三個子女的負擔能力四個方面,以每月給付生活費、護理費共計1500元較為宜;黃某甲和劉某就醫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憑正式發票報銷后由三個子女平均分擔。
【典型意義】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并照顧老人的特殊需求。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子女在給付老年人生活費之外是否應當給付護理費這個問題上無統一裁判標準,但是年老體弱、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老年人需要照料的事實客觀存在,依據老人實際需要將護理費直接計入贍養費范疇予以裁決,既能有力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也能減少訴累。
四、依法懲治“數字竊賊”,守護老年人“錢袋子”——范某某盜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與被害人廖某在住院期間相識,同年11月,范某某向廖某借款600元。幾日后,范某某以還錢為由電話邀約廖某至鄰水縣某餐飲店見面。在吃飯期間,范某某假借還錢為由操作廖某的手機,用其手機掃描自己的微信收款碼,并讓廖某告知其支付密碼,分五次將廖某微信錢包內的4700元竊取,并刪除了廖某手機上與自己的聯系方式。開庭前,范某某將4700元退還給廖某,并向法院預繳了罰金。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4700元,其行為構成了盜竊罪。綜合考量被告人范某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贓、預繳罰金等情節,遂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利用老年人的數字化困境實施財產犯罪的典型案例,暴露出了信息時代下老年人面臨的經濟風險——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老年人對智能手機操作不熟悉、對移動支付流程不了解的弱點竊取、騙取其財產。法院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督促被告人退賠,全力為老年人挽回損失,守護好老年人的“錢袋子”。本案也提醒家庭成員和社會各界,應共同幫助老年人提升經濟安全意識,筑牢老年人財產安全“防護網”。
- 完 -
文|民一庭/川渝高竹新區法庭/興仁法庭/刑庭/審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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