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到底便宜了誰?
10月27日,愛酒人士楊先生向“法度law”反映,“雙十一”期間,天貓超市銷售的一款酒疑似“活動欺詐”。
楊先生說,“習酒窖藏1988,53度500毫升5瓶裝”優惠前的價格顯示為6000元,照這樣計算,優惠前每瓶單價高達1200元。但經常買酒的他表示,即使在兩年前的最高峰,習酒1988也沒有賣過1200一瓶。
那么,習酒1988到底多少錢呢?據新華網今年7月4日報道,同款酒的官方指導價,顯示為每瓶8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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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說這還是官方指導價,實際銷售價格即使在市場高峰期也低于每瓶898元。
在10月14日的“大灣區酒價第35期”中,該款酒單瓶價格整體走低,線上、線下價格為336至468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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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楊先生提供的截圖,作為88vip會員,楊先生的“優惠明細”中顯示,“立減”一欄中減3810元,再加上“超市補貼”“88vip專享9.5折”“88vip雙十一消費券”等各類優惠,券后的價格為1872.45元,平均每瓶實際價格是37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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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說,實際到手的價格確實與實際市場價格差不多,但他認為天貓超市打著“雙十一”期間促銷活動的口號,涉嫌先拉高原價,再以看似極其優惠的價格誘導消費者購買,就是一種銷售欺詐行為。
前述新華網的報道顯示,雖然該酒的官方指導價為每瓶898元。但多家電商與商超顯示的原價,基本都是在官方指導價以內。
10月27日,“法度law”檢索發現,該酒單瓶在“美團名酒行”優惠前為410元,優惠后為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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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美優惠前為658元,優惠后為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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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象超市”優惠前為514元,優惠后為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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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東超市”優惠前為456元,優惠后為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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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平臺定價均在官方指導價范圍內,那么天貓超市優惠前5瓶6000元的依據是什么?
10月27日,“法度law”以消費者身份咨詢線上客服,客服稱,因各平臺的運營成本、活動不同,所以最終零售價和活動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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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法度law”檢索,天貓超市另一條鏈接顯示“習酒窖藏1988精裝升級版,53度醬香型500毫升6瓶裝”優惠前價格顯示為5508元,平均每瓶918元;使用88vip會員優惠券后的價格為2563.2元,平均每瓶427.2元。
“法度law”以消費者身份咨詢在線客服兩條鏈接商品的區別,客服的回復是“數量不一樣吧”。
實際上,虛標原價的情況不僅是習酒1988,還有茅臺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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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天貓超市顯示,茅臺1935雙支裝優惠前價格是2100元,每瓶原價折合1100元。券后價格是1408元,每瓶折合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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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超市自營白酒顯示,茅臺1935單瓶優惠前的原價是708元,優惠后價格是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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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象超市大紅門東店顯示,茅臺1935原價為768元,到手價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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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酒世界(方莊店)顯示每瓶原價925,優惠價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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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姆會員商店代購(彩虹橋店)2023年茅臺1935原價924.1元,到手價9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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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馬生鮮代購(成壽寺店)茅臺1935原價為917.7元,到手價907.52元。
綜合來看,品牌電商或線下商超價格均有不同,但總體顯示的原價均在1000元以內。
但值得一提的是,茅臺官方對茅臺1935的指導價為1188元每瓶。也就是說,盡管天貓超市所銷售的茅臺1935標注的原價比不少品牌電商或商超要高,但仍舊在官方指導價以內。
與茅臺1935的情況類似的還有汾酒青花30復興版。
根據天貓超市銷售的該款酒的原價為2598元兩瓶,88VIP的券后優惠價1615.5元,原價單瓶價格為1299元,88VIP的券后實際到手價為80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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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其它品牌電商或線下品牌經銷商,主流的原價均在1100以內。如京東酒世界(方莊店)顯示的原價為910元每瓶,折扣每瓶價格為798元;歪馬送酒(方莊店)顯示的該款酒的
原價為1099元每瓶;1919.CN(松榆路店)顯示的原價為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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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汾酒青花30復興版官方指導價單瓶為1199元;雙瓶指導價為1999元;
也就是說,天貓超市標注的原價比官方指導價按單瓶算,每瓶高出100元;按雙瓶價,天貓超市標注的原價比官方指導價高出599元。
關于前述習酒窖藏1988,即便以官方指導價898元為標準,5瓶價格也僅在4490元,而天貓超市卻將其標價為6000元,依據從何而來?是否構成欺詐消費者?
北京市京哲律師事務所王鑫響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價格規定,若經營者虛構原價或虛假優惠,則構成價格欺詐。此事中判斷天貓超市是否欺詐,需核實其標示的“原價”是否符合國家發改委對“原價”的定義(即促銷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若其標示價格高于實際原價或優惠后價格反而更高,則屬于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退一賠三”。如果遇到此類情形,消費者可以向平臺投訴或向監管部門舉報。
另外,王鑫響律師認為,如果存在價格欺詐,銷售方(天貓超市)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品牌方若在價格策略上存在共同策劃、默許或監管不力,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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