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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勞動爭議里,這個問題出現頻率高得離譜: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到底按「應發工資」算,還是「實發工資」算?
很多HR、很多勞動者,甚至部分仲裁員、基層法官,都在這五個字上栽過跟頭。
今天,我們來一次徹底拆解。
從法律條文、實務邏輯到各地判例,把這個問題掰開、揉碎、講透。
一、法律規定:源頭在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是所有經濟補償金計算的起點。
它寫得很清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封頂,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看到沒?
關鍵在最后一句:「月工資」指的是過去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這句話埋下了爭議的種子。
到底是「應發」還是「實發」?
你我看到的工資條,往往只有一行數字:實發金額。
可法律說的工資,另有定義。
二、實施條例:直接定調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給出了標準答案:「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四個字「應得工資」,決定了一切。
這是法律語言中極為精準的概念,它不是「實發工資」,更不是「稅后工資」,而是勞動者因提供勞動理應取得的全部貨幣性報酬。
也就是說:
哪怕你被單位代扣了個稅、社保、公積金,那也是你自己的支出義務,錢原本屬于你,單位只是「代繳」。所以,這部分不能從工資中扣出去計算補償。
換句話說: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當是稅前工資。
三、理解「應發」「實發」「應得」這三兄弟
搞清楚這三個概念,是HR的必修課。
概念
含義
計算邏輯
應發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績效等
從單位角度看,是「應支付的金額」
實發工資
扣除社保、公積金、個稅等后的實際到手收入
從勞動者角度看,是「拿到手的錢」
應得工資
法律概念,與應發工資等同,強調勞動者依法應取得的全部勞動報酬
是法律意義上的工資總額
一句話總結:
應得=應發≠實發。
實發只是稅后結果,應發/應得才是計算補償、賠償、社平對比等的法律依據。所以,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永遠取應得工資(稅前工資)。
四、為什么不是「實發工資」?
這個問題的核心邏輯是:代扣≠不屬于勞動者。
個人所得稅、社保、公積金,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并非單位贈與或減免。
換句話說,單位先把錢發給你,再替你上交部分給國家或社保機構。
這部分支出仍然來自你的勞動所得,所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不能扣掉。
如果以實發工資為基數,相當于把勞動者個人繳納義務的那部分錢「抹掉」,這顯然不公平,也違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立法精神。
五、實務中常見的六類誤區
1、工資結構沒約定清楚:有的企業薪酬方案寫得模糊,只寫「月工資××元」,未細分獎金津貼。
到了糾紛階段,只能用實發工資當基準。
2、勞動者主張不明確「一些勞動者只提交銀行流水或實發工資條,仲裁時主動少算。
3、法官或仲裁員圖省事:有些基層審理機構為了快結案,直接以實發數計算。
4、HR誤解應發與實發:認為實發才是「公司真掏出去的錢」,這是典型認知誤區。
5、部分企業有「避稅薪資」操作:用低工資+高補貼方式發放,試圖壓低補償金計算基數。一旦被查實,法官會根據實際勞動報酬總額重算。
6、地方口徑不一致:雖然各地高院口徑趨同,但部分基層文件、地方法規仍有模糊表述。
所以必須查清當地司法實踐。
六、各地判例:方向高度一致
以下是部分高院的明確態度
(1)山東高院(2022)魯民申7829號:法院認為原判以實發工資為基數不當,應以應得工資(含獎金、津貼等)重算。
(2)湖南高院(2016)湘民再109號:明確指出:「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以稅前未扣社保費用的應發工資為基數。」
(3)黑龍江高院(2021)黑民再465號「強調「應得工資包括獎金、車補等全部貨幣性收入」,實發工資計算方式錯誤。
(4)遼寧高院(2022)遼03民終4589號:判決中直接寫明:「以實發工資為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5)廣東高院(2021)粵15民終306號:指出「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應發工資為基數,一審以實發工資計算于法相悖。」
(6)四川高院(2017)川07民終186號:再次確認計算基數應為「正常工作狀態下十二個月的應得工資」,即未扣稅、未扣社保的金額。
這些判例的共同點:
凡是以實發工資計算的,一律被糾正。
趨勢非常明確。
七、HR要避的三個坑
1、工資結構模糊 = 自找風險
請務必在勞動合同或薪酬制度中清晰列明工資構成。
否則糾紛時,仲裁機關會傾向采信勞動者提供的證據。
2、解除協議要注明「計算基數」
寫明「以勞動者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應發工資為計算基數」。
否則日后反悔、補訴,一地雞毛。
3、數據留存要完整
HR記得保留工資表、考勤、獎金發放記錄、個稅申報記錄。
這是仲裁、訴訟時的硬證據。
最后,小匯想說: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即稅前應發工資)。
它包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所有貨幣性收入,不得扣除社保、公積金、個稅等費用。
用實發工資計算?錯。
扣掉社保?錯。
按銀行流水?錯。
這是法律明確、判例一致、邏輯自洽的三重共識。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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