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接受潘茂仁辭職的決定
(2025年10月29日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因個人原因,潘茂仁提出辭去太湖縣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縣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議,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接受潘茂仁辭去太湖縣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縣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報太湖縣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來源:太湖縣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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