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與重疾險的理賠邏輯有所不同,它關注的是醫療費用的補償。然而,當“未如實告知”的爭議出現時,保險公司同樣會試圖解除合同并拒賠所有費用。君審律所在長春市處理的一起甲狀腺癌醫療險理賠案,通過聚焦于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主觀認知狀態”,成功為客戶駁回了拒賠決定,獲賠4萬元醫療費用。
一、 案情回顧:甲狀腺癌術后醫療費的理賠糾紛
2020年,張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住院醫療保險。2021年,他體檢發現甲狀腺結節,后確診為“甲狀腺乳頭狀癌”,并接受了手術治療,術后恢復良好,累計醫療費用4萬元。
張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公司調查發現,張先生在投保前一年的體檢中已有“甲狀腺結節”記錄,但未在投保時告知。保險公司認為,張先生隱瞞了甲狀腺結節病史,該病史與其后發生的甲狀腺癌及治療直接相關,故解除合同,拒絕賠付此次住院費用。
二、 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與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的邏輯是:未告知結節 → 結節與甲狀腺癌相關 → 故本次甲狀腺癌的醫療費用屬于既往癥或與未告知事項相關 → 拒賠。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1. 保險公司是否就“甲狀腺結節”需告知及其后果,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
2. 在無法證明投保人“故意”隱瞞的情況下,其未告知行為應產生何種法律后果?
三、 君審律所的法律分析與訴訟策略
我們承認存在告知瑕疵,但將訴訟重心放在保險公司的締約程序瑕疵和投保人的主觀狀態上。
- 主張投保人非“故意”不告知。
我們通過對張先生的深入了解,構建了其非惡意的事實背景:投保前的體檢報告中的“甲狀腺結節”僅為眾多體檢項目中的一項普通異常,且醫生未告知其嚴重性,張先生本人亦未感任何不適,因此未給予足夠重視。我們主張,其行為更符合“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或“雖知但未解其義”,這與“欺詐”有本質區別。 - 猛攻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履行不足。
《保險法》第十七條是我們的核心武器。我們向法庭強調,健康告知問卷中的每一項都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必須證明其已通過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號等作出提示,并就“甲狀腺結節”的具體含義、需告知的范圍以及不如實告知的嚴重后果,向張先生作出了明確的解釋
我們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其已履行該義務的證據(如雙錄視頻、經張先生確認的理解聲明等)。在實踐中,保險公司幾乎無法提供此類證據,其通常僅是將一份復雜的問卷交由投保人自行填寫。 - 嘗試對“結節”與“癌癥治療費用”進行有限切割。
我們指出,即使認定告知義務存在,其后果也應是針對“甲狀腺相關疾病”。張先生此次因甲狀腺癌產生的醫療費用,是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的、獨立的、必要的醫療支出。保險公司完全拒賠的處理方式,懲罰過重。
四、 法院判決與案件結果
長春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將審查重點放在了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上。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就“甲狀腺結節”屬于必須告知的事項及未告知的后果,向張先生履行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因此,難以認定張先生構成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的解除合同并拒賠的行為,依據不足。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張先生支付醫療保險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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