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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少殺慎殺,嚴格控制和慎用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出發,根據目前公開的信息,我個人認為,周權案至少有以下五個不應該核準死刑的理由:
第一,從案件背景角度來講,這不是一個有預謀的動機卑劣的故意殺人案件,而是一個所謂聚眾斗毆過程中因為混亂而出現傷亡的案件。而且是死者一方聚眾持械到農民工正在施工的工地上打砸鬧事,農民工一方被迫正當防衛。此背景下判處農民工一方兩個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格外慎重。
第二,從事實認定角度來講,這不是一個事實清楚的案件。兩名死者,分別是在沖突半月和半年后去世,且存在多份不同的傷情鑒定報告和尸檢報告。另外判決書只描述了其中一名死者的致傷過程,而對另一名死者的致傷過程未作認定。死因存疑的情況下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格外慎重。
第三,從證據采信角度來講,這不是一個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案發現場的行車記錄儀是本案最直接的證據,但原始載體被隱匿,提取出來的電子數據被人為刪截;本案描述砍人過程的筆錄所對應的同步錄音錄像原始載體也被隱匿,復制的光盤被人為破壞。關鍵證據存疑,應當慎用死刑。
第四,從證明標準的角度來講,這不是一個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案件。判決認定是刀砍致死,但本案偵查機關卻未能提供“兇器”,也就無法通過鑒定刀柄上的指紋DNA和刀身上的血跡DNA同時鎖定被告人和被害人,再考慮到當時的混亂場景和證據缺失,難以排除合理懷疑,應當慎用死刑。
第五,從常情常理的角度來講,這不是一個足以服眾的案件。本案被核準死刑的兩個人,一個是被認定為砍人的李冬,還有一個是包工頭周權,但案發當時周權并不在場,對于該起突發事件也不存在預謀或組織指揮,只因給周權扣上了一頂黑社會的帽子就核準其死刑,有違天理國法人情。
該案從2016年案發至今已有9年之久,歷經一審、二審、重審一審、重審二審,關鍵的事實仍未查清、核心的證據仍然缺失。我認為在一片撲朔迷離中貿然核準本案的死刑立即執行實在過于草率。
真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對待本案能夠慎重、慎重、再慎重!真誠希望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能對此案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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