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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近日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第二十一條引發了輿論關注,即“禁止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或者殘疾嬰兒的婦女以及不育婦女”。
顯然上述規定是為大齡未婚女性量身打造的“法律鎧甲”。盡管從法律層面看,詆毀、侮辱任何人都是一種違法侵權行為——侵害了名譽權,但上述辦法仍明確禁止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這種重復性、強調性的規定是否多余?究竟有何深意?這些問題值得解讀。
從現實來看,我國確實存在規模不小的大齡未婚女性,也被稱為“大齡剩女”或者“剩女”,意思是,已過適婚年齡,但是仍然未結婚的女性。這一群體是否存在被詆毀、侮辱的現象?有人說“剩女”一詞就帶有歧視性、侮辱性、嘲笑性,如作家王蒙就曾持批判性觀點。
公開報道顯示,2019年,杭州一位姑娘因為30歲還沒結婚,父親被同事罵,自己找去理論又被氣到住院。這是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的極端例子。而坊間非議大齡未婚女性的現象確實不少,其中有的上升到詆毀、侮辱程度,這對大齡未婚女性心理和名譽都是傷害。
由此來看,山西以立法方式禁止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有其特殊的時代意義。一方面,有利于引導社會大眾尊重大齡未婚女性人群,避免對這個群體造成傷害。要知道,大齡未婚女性因為沒有結婚,已經承受了傳統的、世俗的壓力,再被詆毀、侮辱,受傷害更大。
另一方面,為大齡未婚女性維權提供“法律拐杖”。雖說《民法典》針對公民名譽權作出明確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也為女性群體提供了保護,但前者均是原則性規定,而上述辦法為大齡未婚女性提供的是精準的保障,那么被侵害的大齡未婚女性可以此來維權。
此舉表明,山西省在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方面,更加細化、更加精準,針對大齡未婚女性這一特殊人群提供專門的立法保護,以免大齡未婚女性的心理、名譽受到侵害。希望這一群體能感受到立法帶來的溫暖,面對詆毀、侮辱這類侵權行為,敢于對侵權者“亮劍”。
同時,還要從根源上解決大齡未婚女性的“未婚之痛”。這一群體之所以遭受“社會性侮辱”,被很多人稱為“剩女”,也可能被某些人針對性詆毀、侮辱,根本原因是“大齡未婚”。因此,有必要破解這個群體的“結婚難”,爭取幫助愿意結婚的女性走進婚姻殿堂。
大齡未婚女性之所以未婚,各有各的原因,有的因為高學歷、高收入、高要求,身邊的男性條件無法滿足;有的則堅持獨身主義,屬于“不婚族”;還有的因為性格原因等。但多數大齡未婚女性未婚有一些共性原因,如個人社交圈子小、受到學習和工作等因素的影響。
因此,公共服務既要向適婚女性提供交友婚介服務,防止其變成大齡未婚女性;也要針對大齡未婚女性多提供專場相親服務。目前,一些地方在做這項工作,但力度還有待提升。雖然網上相親也極大拓寬了相親渠道,但魚龍混雜、坑蒙拐騙等現象頻發,讓人望而卻步。
這需要民政、共青團、婦聯等部門作出專門工作部署,著力解決大齡未婚女性面臨的困境。也需要各個相親平臺履行主體責任。同時,離不開用人單位助力。當有關各方合力破解大齡未婚女性的“未婚之痛”,社會上也就沒有歧視、詆毀、侮辱這個女性群體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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