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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10月以來,我縣已有多人因違規燃放、儲存煙花爆竹受到處罰。
案例一:10月1日,司某某因其孩子結婚,在永寧府小區門口燃放煙花爆竹。公安機關接舉報后,對司某某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責令其停止燃放并處以罰款200元。
案例二:10月1日,張某某因其兄弟結婚,在公園一號小區門口燃放煙花爆竹。公安機關接舉報后,對張某某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責令其停止燃放并處以罰款200元。
案例三:10月10日,民警在景陽鎮某超市進行消防檢查時,發現倉庫內儲存有“金玉滿堂禮炮”一箱、“發財雷禮炮”兩箱、“滿地紅鞭炮”一箱、“彩菊王煙花”一箱及“開門紅禮炮”一盒。經查,超市實際經營人徐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公安機關依法對徐某某處以行政拘留。
案例四:10月11日,公安民警在工作中發現,鳳翼鎮某超市經營者郭某存在違規儲存煙花爆竹行為,依法對郭某處以行政拘留,同時收繳違規儲存的煙花爆竹5箱。
案例五:10月11日,民警在對景陽鎮某超市進行消防檢查時,發現其倉庫內儲存有煙花爆竹八箱、零散圓盤鞭炮七盤,屬于非法儲存危險物質。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李某某處以行政拘留。
目前,我縣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一旦違反規定:個人違規燃放,將處以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15日拘留;非法生產經營,將處以2—10萬元罰款。
溫馨提醒廣大市民: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污染環境,還極易引發安全事故。讓我們共同遵守法規,切實做到煙花爆竹“零燃放”,攜手守護平安洛寧,共建綠色文明家園。
來源:洛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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