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涼山彝族自治州冕寧縣家長譚某某遇到了一件苦不堪言的事。有培訓機構向譚某某打來電話,電話里,對方對譚某某孩子的學校、姓名、各科成績等信息一清二楚,并介紹和推薦了各種培訓班。
而且,掛了電話之后,還是經(jīng)常會接到其他機構打來的各類招生、助考電話。譚某某想不明白,電話里的人為什么對自己和女兒的信息那么了解?他們的信息是從哪來的?
這并非譚某某的個人經(jīng)歷。
近日,冕寧縣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wǎng)上公布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案件中被倒賣的學生信息,超過70余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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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楊某為了招生,委托馬某購買2021級四川省初三學生信息,馬某從雷某處(另案處理)以2萬元購買了60余萬條學生信息。
收到信息后,楊某又以1.5萬元的價格將信息賣給了劉某,同時將信息提供給重慶某有限公司員工徐某使用。徐某利用公司智能機器人將學生信息加上成績后,又以9000元的價格賣回給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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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徐某又將2021級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市、涼山州、內(nèi)江市共計22萬條初三學生信息交給成都某公司員工李某,李某將信息出售給胡某,胡某又將信息出售給宋某(另案處理)。
案件中最令人震驚的是,被告人楊某是成都市某技工學校副校長,馬某來自四川某職業(yè)技術學院,負責招生工作。此外,來自天府新區(qū)某職業(yè)院校的證人劉某也曾向被告人徐某購買過學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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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2025年2月25日,冕寧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10月11日,法院將判決書進行公開。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馬某、李某、胡某、徐某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胡某、李某、馬某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二年,均處罰金。
除此之外,還判令五名被告人在媒體上賠禮道歉,徐某、胡某、楊某、李某還需支付數(shù)額不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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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被倒賣的學生信息出自哪里?
近日,四川廣播電視臺《非常話題》欄目也播出了冕寧縣人民法院對涉及70萬余條四川學生信息的特大倒賣學生信息案公開庭審的節(jié)目。
通過對比時間、涉案人員、案件情節(jié)等內(nèi)容,可以確定的是,兩起案件中的宋某、雷某是同一人,而且本案最早于今年3月就曾被央視《社會與法》頻道報道過。
于是,經(jīng)過梳理,一個清晰的倒賣學生信息的黑色產(chǎn)業(yè)鏈也就浮出了水面——
2023年,任職于四川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四川省教育資源公共服務平臺的維護與升級工作的程序員彭某偶然得知,自己日常經(jīng)手的學生數(shù)據(jù)能夠在境外軟件上賣出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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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來自:《非常話題》視頻號
他認為,自己經(jīng)手的這些學生信息“拿去招生就沒有好大的關系”,于是多次批量導出多地學生信息,非法竊取學生信息70余萬條,持續(xù)倒賣牟利。
此后,這些信息在教培機構從業(yè)人員費某、甘某、雷某、宋某、葉某等手里被多次倒賣,涉案金額高達400余萬元。
據(jù)這些教培人員表示,購買學生信息在行業(yè)里非常常見,他們還專門建了一些社交媒體群,會在群里分享、交易各地的學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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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成都某教培機構負責人宋某,除了購買彭某手中的信息,還先后找到杜某、胡某、徐某、王某分別購買成都、眉山、涼山甚至長沙、西安等地的學生信息超過70萬條。
宋某介紹,自己的公司主要為學生提供擇校服務。他安排員工通過打電話向學生家長推薦中職學校后,如果學生成功錄取,會收到學校幾千元不等的返點。
而上文中的成都市某技工學校副校長楊某,就是為了招生非法購買了學生信息。
在庭審中,多位辯護人以“生源信息是用于合法目的,是教培產(chǎn)業(yè)現(xiàn)實中的一個正常現(xiàn)象”“主要用于招生,未造成損害”“量刑要扣除違法成本”等理由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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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訴人則認為,犯罪分子可能根據(jù)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盡管一些人再三辯稱自己僅承擔中介角色,但他們?nèi)栽谶@個穿針引線的過程中非法牟取利益,理應被認定為共犯;辯護人提出的扣除違法成本的主張,違法所得一般不扣除它的違法成本。
最終,冕寧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費某、雷某、胡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宋某、甘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其余涉案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及緩刑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從源頭的數(shù)據(jù)管理者監(jiān)守自盜,到中間商的層層加價倒賣,再到最終使用者的“合法化”使用,這起案件不但揭露出了一個完整的黑色產(chǎn)業(yè)鏈,更提出了一個關于“教育”的拷問:本應守護學生隱私的系統(tǒng)“內(nèi)鬼”淪為信息泄露的源頭,本該為人師表的教育者成為信息的購買者與傳播者,活生生的學生在他們眼中成為一個個明碼標價的商品。這不僅是法律的失守,更是教育精神的墮落。因為,教育從來就不是也不應該是一場赤裸裸的交易。每一位教育從業(yè)者,都應是保護孩子的防線,而非將其推入數(shù)據(jù)洪流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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