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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單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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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司法會計鑒定資質,不等于必然具有司法會計鑒定資格。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下稱《鑒定管理決定》),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的司法鑒定業務僅有四大類,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和環境損害類。
由此,司法會計鑒定業務不屬于上述“四大類”,相應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不再需要登記管理。
司法鑒定,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所以,作為司法鑒定的其中一個類別,司法會計鑒定業務只是不需要登記管理,但仍然要符合其他條件。比如,鑒定機構的經營范圍需要明確載明“司法鑒定服務”這一項目。
實務中,對于財務會計專門性問題,辦案機關往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由于目前不實行登記管理,理論上,所有的會計師事務所都具有司法會計鑒定資質,但并不是所有的會計師事務所都具有司法會計鑒定資格。
換言之,如果某個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范圍不包含“司法鑒定服務”,那么該會計師事務所就不具有司法會計鑒定資格。
根據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98條,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的,其所出具的鑒定報告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2、鑒定人資質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根據《鑒定管理決定》第4條,鑒定人需要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五年以上對口專業工作經歷,或十年以上相關從業經歷。
刑事案件中的財務會計專門性問題,一般由注冊會計師作為鑒定人出具鑒定意見,這就要求接受委托的注冊會計師必須符合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技術職稱或從業年限要求。
《刑訴法解釋》第98條規定,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職稱,涉案鑒定報告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3、涉案鑒定報告不符合司法鑒定意見文本格式的,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刑訴法解釋》第97條規定,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鑒定人簽名。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36條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一份標準的司法鑒定意見,其文書格式是怎樣的?
《司法鑒定文書規范》第7條規定,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應當包括標題、編號、基本情況(寫明委托人、委托鑒定事項、受理日期、鑒定材料、鑒定日期、鑒定地點、在場人員、被鑒定人等內容)、檢案摘要(寫明委托鑒定事項涉及案件的簡要情況)、檢驗過程(寫明鑒定的實施過程和科學依據,包括檢材處理、鑒定程序、所用技術方法、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內容)、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分析說明、鑒定意見、落款、附注。
實務中,一些案卷所附的鑒定報告在基本文書格式上都不符合要求,往往只有五大塊,委托事項、鑒定依據、鑒定過程、鑒定結論、落款。對于鑒定材料、檢案摘要、檢驗過程等關鍵內容,要么是完全不提,要么是一帶而過,根本看不出鑒定材料的來源和出處,也不知道具體鑒定程序是怎樣的,鑒定人使用了哪些技術方法或鑒定標準,所謂的鑒定結論是如何分析得出的。
顯然,一份文書格式錯亂、關鍵內容缺失、核心結論不清的鑒定報告,只能得出相關的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鑒定方法不符合要求的結論。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98條,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4、名為鑒定意見實為審計報告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范疇,
在性質上,前者是一種經濟管理活動,后者是一種司法訴訟活動,理論上只要是注冊會計師就可以從事審計,但從事司法會計鑒定需要一定的執業年限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在技術方法上,對于審計,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函證、抽樣、詢問等方法,但在司法會計鑒定中,檢材只能來自于提出委托的辦案機關,注冊會計師不得自行獲取任何鑒定材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9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5條,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也就是說,如果案卷中相關會計資料缺失或不真實、不完整的,鑒定人不得接受司法會計鑒定的委托。
在證據效力上,審計報告屬于一般書證,而司法會計鑒定屬于鑒定意見;而且,如果審計報告的內容與案件無關,則該審計報告就不具有關聯性,連作為書證的資格都沒有。
司法實務中,大量判例認為,采用審計準則或審計標準作出的審計報告,即便名稱是“鑒定意見”或“鑒定報告”,也不應認定為鑒定意見,應當不予采信。
5、以鑒代審,把法律定性問題作為委托鑒定事項,鑒定事項超范圍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第8條,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材料進行檢驗,對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意見的一項活動。
具體到財務會計領域,司法會計鑒定,即運用司法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和鑒證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等財務狀況進行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實務中,翻開案卷所附的所謂鑒定報告,在“委托鑒定事項”一欄最常見的就是“對XXX的傳銷情況/非法經營情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進行鑒定”。
具體對什么問題進行鑒定?
不知道,反正就是對案件進行鑒定。
要知道,司法會計鑒定是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查明事實,其對象是財務會計相關的專門性問題,至于當事人是否構成傳銷、是否屬于非法經營、是否認定為虛開,都屬于價值判斷,系法律定性問題,應當由法院給出結論,而不是鑒定機構或鑒定人。
對此,《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第24條規定,鑒定意見不應涉及對定罪量刑等法律問題的判斷。
《刑訴解釋》第97條,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6、委托鑒定事項不明確,檢材來源不明或不充分、不完整的,所涉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正如前文所述,辦案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的,應當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具體問題。
“要求鑒定解決的具體問題”,如何理解?
簡言之,就是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但又涉及財務會計領域的專門性問題,如財務數據、資金流向等。
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其鑒定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比如,涉傳銷案,鑒定事項往往與傳銷資金總額、層級與人數認定、返利模式和金額相關;涉非法經營案,鑒定事項往往與銷售收入、存貨成本、換匯收入、匯率標準、獲利數額有關;涉虛開案,鑒定事項往往與虛開發票的份數、虛開金額、價稅合計數額、稅款流失金額、資金回流數額有關。
實務中,辦案機關的委托鑒定事項往往是一個籠統的要求,“嚴謹”一點的要求“對XXX涉嫌傳銷/非法經營/虛開情況進行鑒定”,更多的是連“涉嫌”二字都沒有,直接要求“對XXX涉嫌傳銷/非法經營/虛開情況進行鑒定”。
這種委托要求既不明確,也不具體,甚至還有預設當事人已經構罪的意思。
對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9條第二款指出,禁止暗示或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顯然,如果委托人連具體問題都提不出,往往也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檢材或鑒定材料。
但是,《刑訴解釋》第97條明確要求,對鑒定意見應重點審查: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可靠。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5條,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那么,一旦發現涉案的鑒定材料存在不充分、不完整或來源不合法等情況的,根據《刑訴解釋》第98條的規定,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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