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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26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周四)至3日(周六)放假調休,共3天。1月4日(周日)上班。
二、春節:2月15日(農歷臘月二十八、周日)至23日(農歷正月初七、周一)放假調休,共9天。2月14日(周六)、2月28日(周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4日(周六)至6日(周一)放假,共3天。
四、勞動節:5月1日(周五)至5日(周二)放假調休,共5天。5月9日(周六)上班。
五、端午節:6月19日(周五)至21日(周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節:9月25日(周五)至27日(周日)放假,共3天。
七、國慶節:10月1日(周四)至7日(周三)放假調休,共7天。9月20日(周日)、10月10日(周六)上班。
鼓勵單位和個人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推動錯峰出行。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9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已經2024年11月8日國務院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4年11月10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項修改為“(四)勞動節,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后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24年11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周六、周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周六、周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后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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