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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52期】
近日,汝城法院通過先行調解,高效促成一起涉企合同糾紛達成調解,使對峙雙方在訴訟初期緩和矛盾化解糾紛,不但是有效維護了企業正常經營秩序,更是法院發揮司法職能、積極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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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基本案情:A公司與B公司系長期商業合作伙伴,雙方進行對賬結算,確認B公司尚欠A公司一筆貨款。然結算后,B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貨款,致使A公司提起訴訟。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并未簡單地就案辦案,而是通過全面審查案件材料,法官敏銳地發現:案件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真正的爭議并非在于“是否欠款”,而在于“如何支付”。更重要的是,雙方存在良好的合作關系,具備調解的基礎,且若是機械判決,可能會影響B公司的生產經營,從長遠看,也無疑不利于雙方合作關系的穩定維系。
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將訴訟對兩家企業經營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法官決定優先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首先引導雙方放下對立情緒,回歸商業理性,在充分聽取訴辯雙方的意見后,法官精準歸納爭議焦點,即如何在保障A公司債權的同時,為B公司履行債務創造可行空間。
隨后,法官從法律、商業雙重角度向當事人分析利弊,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了附條件的付款調解協議,實現了保護債權與扶持企業繼續生存的雙重目標,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在該案的處置中得到了生動詮釋。承辦法官并未機械的一判了之,而是基于對案件性質的精準判斷,優先選擇了調解這一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路徑。調解結案能極大地縮短審判周期,節約司法資源和當事人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有助于引導更多企業有效選擇協商、調解等柔性方式解決爭議,從而促進市場環境的穩定、可預期,推動經濟良性健康發展。該案的成功調解,是司法智慧積極賦能營商環境優化的具體實踐,充分證明了法治不僅是穩固的規則基石,更是能夠激發經濟活力的“潤滑劑”與“助推器”。
「供 稿」肖慧恣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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