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金額2.3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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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劉某徹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27刑初109號
涉案金額:2.3萬元(2年內曾經被行政處罰,涉詐金額3280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累犯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拘留11日后取保)
處罰:被告人劉某徹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取保日期:2023.12.11
判決日期:2025.07.07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11月份,被告人劉某徹通過微信聯系到上家(身份不明),以貸款刷流水的名義讓其幫助轉移資金,被告人劉某徹在明知不能出借銀行卡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身份證和中國銀行卡照片提供給上家。劉某徹按照上家指示加入QQ群,在群內看到自己銀行卡入賬后,按照群內指示,將涉詐資金轉移到指定賬號。經查,劉某徹的中國銀行卡6216××××4063共接收入賬資金23642元,其中包含王某光被電信詐騙的3280元。另查明:被告人劉某徹在2022年7月至9月間曾為他人提供銀行卡接收涉詐資金并幫助提現,該行為于2023年8月21日受到石家莊市公安局鹿泉分局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資金支付結算的幫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劉某徹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劉某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其仍為犯罪提供資金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徹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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