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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不法分子通過造謠或收集發布負面信息,以利用網絡傳播等炒作為要挾,向相關企業索要錢財案件高發頻發。今年以來,檢察機關深入開展“打假治敲”專項行動、“檢察護企”專項行動,重點懲治針對企業實施的敲詐勒索等犯罪,以及為網絡敲詐等行為推波助瀾的“網絡水軍”、行業“內鬼”所涉犯罪。
案例一:
鄭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
——依法追訴漏犯,從嚴懲治編造虛假新聞實施敲詐勒索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下旬,被告人鄭某某糾集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等五人預謀通過制作負面視頻方式敲詐某上市連鎖冰激凌與茶飲企業A公司。2022年11月初,鄭某某指使姚某某應聘到A公司江蘇省徐州市門店工作。同年11月14日晚,胡某某假冒姚某某的男朋友,到姚某某工作的門店內假裝和其發生爭吵并在店內配料盒內小便,隨后姚某某故意使用該配料盒為顧客制作飲料,鄭某某同時指使王某拍攝視頻,薛某在店外望風。拍攝制作負面視頻后,鄭某某、姚某某利用QQ軟件聊天,制造該負面視頻系鄭某某從網絡購買的假象。后鄭某某與汪某某通過電話、微信與A公司的工作人員聯系,以在互聯網曝光負面視頻相要挾,逼迫A公司支付人民幣600萬元購買該視頻。因A公司報案而未得逞。
2023年3月6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對鄭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六人提起公訴。2023年6月6日,金水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鄭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到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到三萬元不等。鄭某某、姚某某、王某、薛某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8月9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宋某敲詐勒索案
——依法懲治網絡大V“有償刪帖”型新聞敲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男,微信公眾號“某某學術車”創始人、管理員。
“某某學術車”系醫藥行業圈內知名公號,主要發表藥企爆料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某某學術車”上發布江蘇、河北等五家醫藥企業的不實或負面信息,在主動聯系被害單位稱可以刪帖或者被害單位主動聯系要求刪帖時,要求企業簽訂“公關服務協議”并支付服務費用,否則拒不刪帖,迫使被害企業以“公關費用”等名義支付錢款,并承諾刪除負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內不再發布負面信息等從而降低對企業的負面影響。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業索取共計人民幣153萬元。其中,被害企業A、B、C均系江蘇大型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被害企業D、E分別系河北、山東大型制藥支柱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
2022年6月24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向海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2月28日,海州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并責令退還被害企業損失共計人民幣一百五十萬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4月16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朱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
——實質審查“輿情服務協議”性質,依法懲治以“輿情服務協議”為名對企業實施敲詐勒索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朱某某、孫某某、周某某、陳某某、曾某某等人以“反傳銷”“防騙”為名,結伙利用網絡實施敲詐勒索。該團伙利用企業存在的經營漏洞和問題,專門編寫、發布標題為“某公司涉嫌以消費為名進行傳銷”“某公司涉嫌股權非法集資”等負面輿情文章,通過短信直接發送至被害企業負責人及員工,或發布至自建的“某某觀察”“某某財訊”“某某財經”等網站,供他人轉載,形成對企業的負面輿情。被害企業提出刪帖要求后,朱某某等人拒不刪帖或者故意拖延放任輿情擴大,并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簽訂“合作協議”快速刪帖。為消除對企業生產經營的不良影響,被害企業被迫與朱某某等人簽訂“合作協議”并支付刪帖費用,朱某某等人得手后即將負面輿情文章刪除。2017年至2023年,該團伙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對注冊地位于湖南、四川、北京等地17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網絡信息公司進行敲詐,犯罪金額達人民幣66萬余元。
2023年12月20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以朱某某、孫某某等五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2024年3月26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認定朱某某等五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至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至一萬元。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陳某某、曾某某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訴,2024年6月1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羅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
——依法懲治新聞記者以輿論監督為名實施敲詐勒索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羅某甲與羅某乙(羅某甲胞弟)、徐某、羅某丙、楊某、聶某某等人共謀成立網絡自媒體用于編造發布互聯網公司的負面消息,進而以“商務合作”之名逼迫互聯網公司支付費用,實施敲詐勒索。隨后,羅某乙注冊“某某經”微信號及微信公眾號,并在騰訊、搜狐、網易、微博、知乎等網絡平臺注冊“某某經”“某某財經”等賬號,由羅某甲負責自媒體的管理和與互聯網公司聯系,羅某甲還伙同楊某負責撰寫有關互聯網品牌的負面信息稿件,徐某負責審核,聶某某負責校對和在微信公眾號發布稿件及刪帖,羅某乙和羅某丙負責其他自媒體賬號的發布及刪帖,羅某乙還負責確認索要錢財到賬。
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羅某甲等人利用擔任傳媒公司管理人員、熟悉新聞傳播活動、擅長編撰稿件的條件和優勢,在網上收集素材后,片面選取爭議話題有針對性進行負面敘事,通過“某某經”微信公眾號及相關網絡平臺賬號以“震驚體”式標題先后發布130余家互聯網知名公司品牌的負面信息,誘騙公眾點擊瀏覽,通過惡意炒作網絡熱點、放大網民投訴影響等方式產生流量,迫使上述品牌運營公司主動聯系羅某甲等人。被害單位提出刪帖要求后,羅某甲等人提出需要支付合作費用,并在雙方談判過程中加大負面網絡帖文發布力度持續施壓,逼迫上述公司以“商務合作”的名義先后向該團伙支付刪帖費用人民幣29.6萬元。
2023年11月8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以羅某甲等六人犯敲詐勒索罪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3月22日,南岸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被告人羅某乙、徐某、羅某丙、聶某某、楊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判決后六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案例五:
劉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
——依法懲治冒充記者實施敲詐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甲、曾某甲在網絡平臺認識后,劉某甲向曾某甲提出以冒充記者、曝光環保問題的方式要挾索要錢財。曾某甲表示同意并拉攏曾某乙、劉某乙、劉某丙、黃某甲、黃某乙、尹某某、陳某等7人參與。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間,上述9名被告人交叉糾集,有分有合,使用無人機等設備在河北省石家莊、邯鄲、邢臺、衡水、滄州、保定、張家口等地對多家砂石料廠、攪拌站等企業單位進行拍攝,然后分別冒充河北A報、河北B報等新聞單位工作人員給工商業經營者打電話,以媒體曝光或向有關部門舉報污染問題相要挾,共敲詐勒索74人94次,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2.61萬元。
2022年3月21日,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檢察院以劉某甲等九人犯敲詐勒索罪向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6月10日,河間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劉某甲等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九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起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為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編造虛假新聞實施敲詐勒索、冒充記者實施的新聞敲詐等犯罪案件提供辦案參考。 該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現了當前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類案件的新特點、新趨勢及辦理難點。 如鄭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中,擬敲詐企業系某知名連鎖品牌,案發時正值企業申請上市的關鍵時期,體現了犯罪對象目標性、時機性較為明確的特點。 本次發布的宋某敲詐勒索案、羅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對刪帖型敲詐勒索案件辦理中如何把握正常新聞輿論監督與假借負面新聞報道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作出指引。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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