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審小犀,持續分享 審計實務/方法/案例
內容很干,記得關注并設為星標
近日,財政部發布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
《辦法》的制定,緊扣《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要求,立足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實際需求,旨在解決當前部分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標準不統一、流程不規范、結果應用不充分等問題。
其核心意義在于通過明確評價規則、規范評價流程、強化結果運用,構建“評價—整改—優化”的閉環管理機制,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內控從“建立”向“有效實施”轉變,切實提升財務管理、權力運行和公共服務的規范化水平。
![]()
原文如下:
![]()
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 評價辦法》的通知
財會〔2025〕2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要求,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進一步強化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更好地發揮內部控制在服務財政科學管理、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的重要支撐作用,我們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25年10月27日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促進內部控制持續改進,不斷提升內部控制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及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本辦法所稱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各單位是指各部門所屬預算單位,含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評價是指各部門、各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
第四條 內部控制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貫穿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各個環節,涵蓋各類經濟活動、相關業務活動和內部權力運行,綜合反映部門和單位的內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在全面評價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重要經濟活動和業務活動及高風險領域,特別是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
(三)客觀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以國家法律法規、制度規范以及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等為依據,結合部門和單位實際情況,如實反映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客觀公正地評價內部控制水平。
(四)可操作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開展,評價指標應當簡單易行、務實管用,切實降低基層單位負擔。
(五)持續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形成實施評價、問題整改、結果應用、持續優化的管理閉環,不斷提升單位內部控制水平。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內部控制評價的有關制度辦法,發布年度部門和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基本指標體系和評價報告格式。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級政府各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應當結合部門實際情況,在基本指標體系的基礎上,細化形成本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并按照管理權限,逐級對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實施復核,出具復核意見,同時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進行評價。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有關要求和主管部門制定的內部控制評價指標,結合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實際情況,可補充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指標,明確相關機構或崗位的職責權限,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有序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是內部控制評價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內部控制評價的有關文件資料等,在內部控制評價過程中,確保評價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條 鼓勵各部門、各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必要時可借助外部專家力量參與相關工作。
第二章 單位內部控制評價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由內部審計部門或崗位(或指定其他部門、崗位,以下簡稱內部控制評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單位內部控制評價部門(崗位)應當與內部控制建設牽頭部門(崗位)相互分離。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在年度終了對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安排部署評價工作,制定評價工作方案或根據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制定的評價工作方案,明確評價范圍、工作任務、人員組織、進度安排等相關內容,履行單位內部審批程序后實施。
第十三條 單位內部控制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層面內部控制情況。包括議事決策機制、規范權力運行情況、內部控制組織架構設置及運行情況、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情況、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建立與實施情況,以及其他補充情況;
(二)業務層面內部控制情況。包括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合同等各類經濟活動,以及單位根據各自職能職責、業務特點設置的相關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與實施情況;
(三)內部監督情況。包括內部監督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控制有關要求和本單位職能職責、業務特點,綜合運用詢問訪談、調查問卷、專題討論、穿行測試、重新執行、實地查驗、抽樣和比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證據,對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全面客觀評價。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細化后的評價指標體系,結合評價內容,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打分,形成單位內部控制自評得分。
單位收到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內部控制相關表彰、批評等獎懲情況可作為調整評價得分的參考。
第十六條 單位內部控制評價結果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劃分為優、良、中、差四個檔次。90(含)至100分為“優”、80(含)至90分為“良”、60(含)至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內部控制評價結果的認定應當符合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實際情況。在內部控制評價基準年度內,單位被認定為存在與內部控制相關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根據違法違紀程度下調檔次,且最終結果不得高于“中”。
第十七條 評價工作應當詳細記錄執行評價工作的全過程,包括評價方法、各項評價指標的內容、得分情況、扣分原因、評價結果及其認定依據、評價人員等。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控制評價得分和評價結果等材料,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并提交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復核,同時提供能夠準確反映各項評價指標得分情況的證明材料。
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評價工作組織實施情況、評價程序和方法、評價依據、評價得分情況、評價結果、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第十九條 各主管部門(上級單位)根據日常管理與監督中掌握的情況和本級及所屬單位提供的內部控制評價相關材料,分級組織實施對本級及所屬單位編制的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或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復核工作。各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復核發現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得分存在偏差的,應當調整內部控制評價得分,明確最終評價結果檔次,形成內部控制評價復核意見,并及時向單位反饋。復核意見包括自評得分、部門復核調整得分及調整原因、最終得分和評價結果、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時限等。單位收到復核意見書后,根據復核發現問題補充整改措施。經各級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復核調整后的得分,為該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最終得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在報送年度內部控制報告時,一并報送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及復核意見書。
第三章 部門內部控制評價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由內部審計部門或崗位(或指定其他部門、崗位)負責組織實施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的評價工作。內部控制評價部門(崗位)應當與內部控制建設牽頭部門(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二條 年度終了,各部門應當在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的基礎上,參考本辦法第二章的評價程序和評價方法,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開展評價,評價內容至少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在組織層面內部控制、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內部監督等方面的整體情況;
(二)部門層面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與實施情況,以及對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的指導與監督情況;
(三)部門根據履職范圍和行業特點,自行制定的其他評價內容。
部門收到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內部控制相關表彰、批評等獎懲情況可作為調整部門評價得分的參考。
第二十三條 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評價得分、評價結果等材料,形成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部門評價工作組織實施情況、評價程序和方法、評價依據、評價得分情況、評價結果、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在報送年度部門內部控制匯總報告時,一并報送年度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有所屬單位的各級單位應當在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的基礎上,按照部門評價的內容、程序、方法等,編制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第二十六條 無所屬單位的部門無需開展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僅開展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第四章 財政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級政府部門,對其內部控制評價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各部門高質量完成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對于新設立的部門應當及時納入監督范圍。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監督,確有必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相關輔助性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獲取各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和相關材料的基礎上,對各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整體情況開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反映的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在組織層面內部控制、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內部監督等方面情況;
(二)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和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應用情況;
(三)部門落實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其他內部控制有關要求的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采取查閱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資料、現場核查等方式,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監督,并向有關部門反饋結果。如結果與內部控制評價結果不一致,可要求有關部門作出說明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內部控制評價結果。
第三十條 單位應當客觀、準確開展內部控制評價,不得提供虛假評價資料;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相關人員編制虛假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不得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對于違反規定、提供虛假評價資料的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三十二條 針對內部控制評價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各單位應當認真查找問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建立問題整改臺賬,及時進行整改,進一步完善單位內部控制體系。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跟蹤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各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內部控制評價結果的分析應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改進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財會監督的依據,作為年度考核、監督問責、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參考。鼓勵將評價結果采取適當的方式予以內部公開,強化自我監督、自我約束。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各部門應當加強內部控制評價與財會監督、巡視巡察、紀檢監察、審計監督等工作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監督合力,提高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應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縣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同級部門及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的周期,或縮小評價范圍,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要求,規范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強化內部控制建設,近日,財政部印發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財會〔2025〕24號,以下簡稱《辦法》)。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印發《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內部控制是保障單位權力規范有序、科學高效運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強化財會監督、加強財政科學管理的重要內容。2012年以來,財政部先后制定發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財會〔2017〕1號)等,積極推進各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為《辦法》的制定提供制度基礎。自2017年以來,財政部連續9年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填報工作,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內控報告要求,陸續開展了內部控制評價有益探索,為《辦法》的發布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實踐基礎。
2023年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3〕4號),明確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加強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監督,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規范財務管理,提升內部管理水平”;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建立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內部財會監督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202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首次將內部控制寫入其中,明確提出“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并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為各單位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盡管近年來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積極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的有益探索,但仍然存在部分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機制不完善、評價標準不統一、評價結論不客觀不準確等問題。因此,亟須制定一套符合行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規范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形成有效的內部控制工作管理閉環,促進內部控制的持續改進和提升。
問:《辦法》的起草發布經歷了哪些過程?
答:2024年4月,我們在系統總結近年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對制定《辦法》的必要性進行了深入研究;同時,借鑒吸收了有關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的經驗做法,起草形成《辦法》草稿。2024年5月至7月,我們組織專題研討,對《辦法》草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辦法》討論稿;在廣泛聽取各方面專家意見建議后,對《辦法》討論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2024年7月,財政部辦公廳印發通知,就《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有關中央部門、地方財政廳(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以及社會有關方面意見。2024年10月至12月,根據各方反饋意見,我們對《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辦法》(試點版),決定在先行試點的基礎上再正式發布《辦法》。2025年上半年,我們在2個中央部門和12個地區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試點工作。2025年7月至9月,我們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做法與成效的基礎上,根據試點反饋意見形成《辦法》送審稿,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后正式印發。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6章38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共9條,主要規定了內部控制評價的目的和依據、適用對象、定義、基本原則、基本要求等內容。
第二章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共11條,主要規定了單位內部控制評價的部門、時點、內容、方法、程序、評價結果形成過程、報告報送、主管部門復核等內容。
第三章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共6條,主要規定了各部門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進行評價的部門、時點、內容、過程、報送等內容,以及特殊情形的部門和單位開展評價的方式。
第四章財政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監督,共5條,主要規定了各級財政部門對同級各部門開展內部控制監督的主體、范圍、頻率、內容,以及監督過程中單位的禁止性行為等內容。
第五章評價結果應用,共3條,主要規定了內部控制相關問題整改、結果應用與其他監督方式的協同等內容。
第六章附則,共4條,主要規定了實施細則、縣級及縣級以下單位開展內部控制評價情況、解釋權歸屬與生效日期等內容。
問: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如何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答:各單位應當在年度終了對本單位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單位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層面內部控制情況、業務層面內部控制情況以及內部監督情況。各單位應當根據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開展內部控制自評打分,形成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并提交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復核。各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在復核中發現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得分存在偏差的,應當調整內部控制評價得分和評價結果。經各級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復核調整后的得分為該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最終得分。
各部門應當在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的基礎上,參考單位內部控制評價的程序與方法,組織實施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的評價工作。部門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在組織層面與業務層面內部控制整體情況,部門層面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與實施情況,部門對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的指導與監督情況,以及部門自行制定的其他評價內容等。各部門應當根據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開展內部控制自評打分,并形成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級政府部門,對其內部控制評價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各部門高質量完成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監督內容主要包括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反映的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在組織層面與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內部監督等方面情況,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和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應用情況,以及部門落實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其他內部控制有關要求的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為基層減負的相關要求,我們在《辦法》中作出規定,縣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同級部門及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的周期,或縮小評價范圍,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問:在內部控制評價指標設置方面有什么考慮?
答:在評價指標體系設置方面,由財政部發布年度部門和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基本評價指標體系;各部門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基本評價指標體系基礎上細化形成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各單位可根據主管部門制定的內部控制評價指標,補充能夠反映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評價指標。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細化后的評價指標體系,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打分。這樣規定,不僅增強了評價指標的科學性,還提高了《辦法》的可操作性,既能達到提升財政科學管理水平的目標,又能因地制宜滿足各部門、各單位內部管理的需求。
問:內部控制評價與內部控制報告的關系是什么?
答:內部控制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終了,結合單位實際情況,編制的能夠綜合反映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總體情況的總結性文件。內部控制評價是指各部門、各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側重于反映部門和單位內部控制水平。內部控制評價是內部控制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內部控制評價形成的評價報告是內部控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規范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有助于推動形成“建設-評價-整改-提升”的內部控制閉環管理機制。
下一步,我們將做好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與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銜接,升級完善內部控制報告填報系統,從2026年起將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納入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內容,以報告促建設,以評價促實施,不斷提升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質量和內部控制建設水平。
問:如何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
答:《辦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統籌協調,積極推進本地區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加強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指導與監督;要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加強對《辦法》的宣貫培訓,引導各部門、各單位準確把握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要求,提高《辦法》的實施效果。各部門、各單位要提高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及時客觀準確開展評價工作,針對評價中反映的內部控制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加以整改,同時強化評價結果的分析應用,將其作為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改進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財會監督等工作的基礎和依據,作為干部考核、監督問責的參考,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執行。
— THE END —
?本文由審計之家(ID:shenjizhijia) 整理發布,素材來自:財政部、財會月刊。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
「審計之家」 事務聯系方式
社群、投稿、內容和商務合作
微信號: shenjizhijia1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