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業主滿心期待收房,卻被物業公司以未繳納物業費為由拒絕交付新房鑰匙。這一常見糾紛背后,實則涉及三方主體的責任界定與權益平衡問題。今天,法官以案釋法,帶大家厘清其中的法律邊界,讀懂相關權益保障要點。
案情簡介
某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某小區的物業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姜某在2018年9月與開發商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某小區的房屋。2020年7月,物業公司通知姜某收房。姜某在驗房時發現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不具備居住條件,于是未在入住通知書及物品簽收記錄表上簽字,并且多次向開發商及相關部門反映解決此事。2021年9月,姜某與開發商針對房屋質量問題處理完畢,開發商一次性向姜某補償12萬余元。此后,姜某多次與物業公司溝通交付房屋鑰匙辦理入住。但物業公司以“未交納與開發商糾紛期間物業費”為由拒絕交付房屋鑰匙,并將姜某訴至南關法院,要求姜某交納2020年7月即第一次通知收房之日至開庭之日的物業費。
法院審理
案件由南關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吉魯承辦。經審理后認為,物業費計算應以房屋交付為起始計算時間,商品房的交付節點是房屋購買人對房屋的使用、享受物業管理服務之日開始。根據姜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房屋在交付時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直到2021年9月姜某才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完畢。在此之前房屋尚不滿足正常居住條件,姜某有權拒絕接收房屋,因此2021年9月之前的物業費應由開發商承擔。關于2021年9月之后的物業費問題,物業公司以欠費為由拒絕交付鑰匙直接導致了姜某無法入住。姜某未能入住也就未實際享受物業服務,因此物業公司扣押鑰匙期間的物業費,姜某無需承擔給付義務。本案駁回物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宣判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服務行業的核心是“以人為本”。物業費的收繳應以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為前提,未提供服務卻收費顯然違背公平原則。物業公司應以此案為戒,增強服務意識與法律意識,正確認識物業公司與業主的唇齒關系,恪守以誠取信的服務理念,營造親近和睦的社區愿景,創建和諧宜居的美好家園。
來源:南關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