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從小就壞,而且壞的沒有道理。
2024年7月21日,廣西百色市下轄縣某村發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劇。
當天下午5點左右,11歲的A和9歲的B來到鄰居家,與患有重度耳聾的嬰兒母親梁某打過招呼后,將7個月大的男嬰小黎從臥室抱到家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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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先是把小黎放到水泥地板上,打哭小黎后又將其抱起來哄,送回屋內。
隨后,兩人再次將小黎抱到門口,在監控盲區實施了暴力行為。
17時17分,兩人將小黎抱給梁某后離開。梁某發現小黎喘不上氣、臉色青紫,趕緊為小黎做人工呼吸、心肺復蘇,并打電話向家人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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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18時15分,小黎被送往縣醫院,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法醫鑒定認為,小黎“符合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心臟破裂導致心臟壓塞死亡”。
因A和B不滿12周歲,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當地公安機關未予立案。
一條人命,僅僅因為不滿12歲,這事就這樣結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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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黎的父母隨后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下達判決書,判定A和B的監護人共應賠償905977元,扣除已賠償的10萬元,還余805977元。
然而,A和B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名下都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對方一句:沒錢,讓對方不知道該如何維權。
沒錢就可以為所欲為嗎?
小黎的母親梁某也因此確診重度抑郁。
12歲,已經認識字,完全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不能因為年齡小,而逃避責任,這樣從小就干讓人震驚的事情,長大會怎么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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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憐12歲的人,給足改過自新的機會,難道7個月大的孩子不值得同情嗎?
這起事件令人痛心疾首,一個無辜的小生命就這樣消逝,男嬰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損失。
法律在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時,基于年齡限制存在著無奈之處,雖然法院判決了賠償,但執行難的問題又給受害家庭雪上加霜。
這不僅是一個家庭的悲劇,也是社會的悲哀,怎么會有這么惡毒的小孩子。
父母不在家,難道就可以為所欲為嗎?留守兒童的教育和監管問題,值得我們每個人深思。
如何才能避免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如何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同時,也能更好地維護受害者的權益,這是我們整個社會需要共同面對和解決的難題。
也希望這樣的事情不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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