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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看多了不少行政機構對企業或個人罰款,估計尚沒有多少人看到過行政機構對另一行政機構公開處罰。11月5日,昆明市尋甸縣水務局對該縣交通運輸局開出10萬元罰單,恐怕是多年來人們少見。
從公開的信息看,昆明市尋甸縣交通運輸局被該縣水務局處罰,如果從某個方面看,或許有點冤。
這是因為,被罰10萬元的起因是尋甸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實施的易隆至白石巖公路建設項目,2013年11月13日向云南省水利廳申請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并獲得批準,并已完成易白公路項目第1、2、3標段建設,也即第一階段建設工程。只是到了“2024年4月16日,尋甸縣委、縣政府專題研究尋甸縣易隆至白石巖公路工程(一期)四標段建設項目推進相關事宜,鑒于第4標段建設資金缺口大、資金籌措難、用地保障難等實際情況,已不具備繼續推進條件,決定對該項目已實施的內容進行清算”,且“目前還在清算進行中”。
也就是這一變化,讓工程建設中的一些問題暴露出來。也即尋甸縣交運局“在項目施工中發現,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棄料場距離較遠或不便于第二階段建設使用或消化,即選擇直接將余料就近堆放在后續將續建的標段(第二階段建設工程)場地上,共選定13個棄渣場堆放渣土,通過排水溝渠、攔擋、網格固定等措施進行防護”。而這“13個棄渣場的變更未依法向原審批機關報批”。
從一般人的思維看,因為工程建設需要,一些事情沒有及時向原審批機關報批,被發現后補辦個手續或許就萬事大吉了。
但這次卻并沒有像一般人想象的那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024年4月28日,云南省水利廳聯合昆明市水務局、尋甸縣水務局組成檢查組,對易隆至白石巖公路項目開展了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要求縣交通運輸局落實相關整改事項”,盡管尋甸縣交運局“向省水利廳作出整改情況報告”,但被發現,交運局“易隆至白石巖公路建設項目在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棄渣場發生重大變化,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事項的整改仍未全面落實”,尋甸縣水務局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調查,并于第二天“向尋甸縣交通運輸局發送《尋甸縣水務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尋甸縣水務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等行政執法文書,督促限期30日內整改違法違規事項”。
一般來講,同級行政機構對同級機構的不作為,發個通知要求限期改正做做樣子也就過去了。但尋甸縣水務局并沒有到此為止,而是在整改期限到期后的10月13日,要求尋甸縣交運局相關人員到水務局接受調查后,以尋甸縣交通運輸局上述的相關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對尋甸縣交通運輸局給予行政處罰10萬元。
俗話說,刑不上大夫,而行政機構之間,抬頭不見低頭見,相互之間處理問題做做樣子,大家都過得去,或許人們都會心照不宣。
不過,這一次尋甸縣水務局對同級機構的交通運輸局并沒有只是做做樣子,而是動了真格,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應該說給其他地方的各個行政機構立了標桿。
青鋒相信,假若全國各地的行政機構都能像昆明市尋甸縣水務局這樣不徇私、不枉法,敢對同級行政機關動真格,那所謂的公平公正,恐怕就不再是嘴上說說,而是將會深得民心,讓法治再往前邁出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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