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為丈夫已經下車,結果丈夫正探身取物,啟動的車將丈夫拖行數米致骨折……
幾個月前,成都市民楊先生因一場停車意外引發保險理賠糾紛,由于和保險公司就該賠“座位險”還是“三者險”協商未果,他將妻子及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9萬元。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該案將于2月1日在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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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在醫院
妻子駕車不當丈夫受傷
保險公司以丈夫為“乘客”拒賠三者險
去年8月14日,楊先生與妻子史女士一同駕車回綿竹老家,史女士是駕駛員。到達目的地后,因未看見停車位,史女士則未熄火等待車上人員先下車。
楊先生當時坐在駕駛位后方,當他從車輛左側下車后,史女士又提醒拿各自座位上未喝完的飲料,他又探身取飲料。
此時史女士以為車內人員都已下車,便突然啟動車輛,楊先生就這樣被拖行數米導致右腳骨折。醫院的證明顯示,楊先生右腳踝關節骨折、關節半脫位,術后自付醫療費用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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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事故認定書
漢源縣交警大隊最初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顯示,史女士停車未采取有效制動導致溜車,造成乘客楊先生受傷,史女士負全責。據此,史女士投保的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家財險)按“座位險”向楊先生賠付了1萬元。
后經司法鑒定,楊先生的傷致殘程度為十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將近一年,一年左右還要手術,還有諸多費用需支出。
楊先生說,他原以為以“座位險”進行理賠是合理的,在咨詢后才知道,自己受傷時雙腳已處車外,身份應從“乘客”轉為“第三者”,理應由賠付額度更高的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者險)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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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事故認定書
經其申請,漢源縣交警部門收回原事故認定書并重新出具文書,明確史女士當時駕車未采取有效制動措施導致車輛溜車,與站立行人楊先生發生碰撞,造成其受傷,楊先生無責,史女士全責。
而當楊先生拿著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鑒定意見找到保險公司要求重新理賠時,保險公司拒絕了。對此,大家財險工作人員李先生告訴記者,雖然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表述方式已改變,但在“交通方式”一欄仍將楊先生標注為“乘車”,強調其乘客身份,因此以“座位險”理賠并無不當。目前楊先生已將公司告上法庭,至于適用險種是否正確,他們將在法庭上進行解釋。
車險從業者:
是否賠需看下車動作是否完成
記者從車險從業者處了解到,車輛發生事故后,?交強險與三者險只賠第三方,即“車外人”。而座位險只針對車內人,且座位險和三者險互斥,不能同時賠付,“因為一個人不可能既在車內,又在車外”。
至于第三者責任險該不該賠?從業人員對此有不同解讀。
車險從業者刁先生表示,通常“上下車途中”出險可按座位險賠付,若上下車過程已完成再發生事故,則適用第三者責任險,具體認定需依據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確認。
車險從業者王女士表示,各保險公司內部規則不一,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理賠更為復雜,也有過案例因乘車人是家人而不予理賠的情況,具體要看保險條款中是否有相關條款。如若協商不成,常需協商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楊先生表示,由于雙方協商未果,他便將車輛所有人妻子以及承保的大家財險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19萬元,該案將于2月1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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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的起訴書(部分)
律師說法:
認定書證具優先證明力,當事人也應舉證
該不該賠第三者責任險?對此,四川分憂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仁根律師表示,本案核心爭議是事故發生時楊先生為“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這直接決定適用座位險、交強險還是三者險。
王律師認為,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界定以事故發生瞬間的空間位置為標準,二者可動態轉化。本案中,楊先生受傷時雙腳已在車外,僅探身取物,身體主要處于車外,且交警重新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已明確其為“站立行人”,該公文書證具有優先證明力,保險公司僅以認定書非核心欄目標注“乘車”抗辯,缺乏事實支撐。
王律師說,法律未禁止車險對家庭成員賠付,保險公司也未以此拒賠,該點不構成理賠障礙。楊先生將妻子與保險公司一并起訴,主體適格、主張合法。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需要根據車主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以及事故發生時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即要從事故發生瞬間當事人是否已完全脫離車輛、完成下車動作來進行判斷。
若仍有身體部位在車內、未完全脫離車輛,那么上下車過程未完成,當事人身份為車上人員,適用座位險。若當事人已完全下車、身體與車輛無接觸后又主動探身進車取物被拖拽,那么,其在身份上已轉化為第三者,則屬交強險與三者險賠付的范圍。當然,保險合同對這種情形有特別約定的應按照其約定來執行。
林律師表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規則,楊先生可能還需更多證據來證明自身主張,從而便于認定事實。當然,法院可以根據庭審的具體情況以及優勢證據原則依法裁判。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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