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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廠手續齊全,衛生達標,怎么就非法經營了?”一位休閑食品廠老板在收到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滿臉困惑地向我們咨詢。而引發這場風波的,僅僅是產品包裝上一個幾乎無人留意的細節——在“不含防腐劑”的宣傳語旁,配料表角落卻標注了“山梨酸鉀”。這個看似微小的疏忽,最終讓企業面臨“退一賠三”的民事賠償和數萬元的行政處罰。
但這并非個例。隨著《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職業打假人的常態化監督,食品深加工行業的競爭早已進入“升級下半場”。無數案例證明,倒下的企業往往不是死于口味不佳或市場萎縮,而是栽在了對法律風險的漠視上。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和法律法規,深入剖析食品深加工企業面臨的三大“法律陷阱”,并提供針對性的措施建議,幫助企業筑牢法律防線。
一、 資質“超范圍”經營即違法
很多企業由于對經營范圍的認知不足,常常會在超出范圍的情況下,進行范圍外的生產銷售行為。
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
山東某A堅果加工廠持有SC證,許可范圍為“烘炒類堅果”。2023年,老板為搶占市場,新增了“油炸堅果”生產線,未辦理許可增項。產品上市3個月后,因消費者投訴口感異常被查處。最終,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對其處以50萬元罰款,同時認定其屬于“無證生產”。更糟的是,該批次產品因油脂酸敗導致部分消費者腹瀉,企業申請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以“超范圍經營”為由拒賠,企業需獨自承擔120萬元的民事賠償。
根據《食品安全法》與《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許可事項變化需在10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且未經變更不得擅自改變。案例中A企業的“跨范圍生產”本質是“無證生產”。從最終的處罰結果也不難看出其嚴重性: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處以50萬元罰款。并且,因為“超范圍經營”屬于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拒賠,企業需獨自承擔120萬元民事賠償。更值得警惕的是,如果超范圍生產的油炸堅果因油脂酸敗等問題,引發嚴重食源性疾病,還可能觸發《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使得企業負責人面臨牢獄之災。由此可見,食品生產的許可范圍是“不可逾越的紅線”,忽視這部分的經營約束限制,將引發行政處罰、經濟損失、刑事責任等多重風險。
實務建議:
為避免類似風險,食品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資質管理:
一是立即開展SC證副本專項核對,不僅要查看證載的“食品類別”大項,更要細化到“品種明細”,比如明確“烘炒類堅果”是否包含特定加工工藝的產品,可將副本信息整理成表格,方便日常對照;
二是對當前生產的所有單品進行“地毯式”排查,把每款產品的名稱、加工工藝、原料成分等信息,與SC證許可范圍逐一比對,尤其警惕“工藝相近但類別不同”的模糊地帶,堅決避免“C1駕照開貨車”式的越界操作,遇到不確定的品類,及時留存產品信息向監管部門咨詢確認;
三是建立新品“資質前置”機制,開發新產品前先完成產品歸類,明確其所屬的食品生產許可類別,提前準備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等材料,咨詢律師或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是否需要辦理許可增項,待拿到變更批文并更新生產資質檔案后,再啟動生產線投產。
二、供應鏈“掉鏈子”:企業“背鍋”
許多企業方認為,只要自己生產環節沒問題,原料出現問題就與自己無關,應由供應商承擔全部責任。但法律明確規定了食品生產企業的“進貨查驗義務”,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義務。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這意味著,企業不能“只買不問”,還應當主動審查供應商,并留存相關證據。否則,即使是供應商提供的原料存在問題,企業也需承擔連帶責任。
1、民事責任:
倘若供應商提供的原料不符合安全標準,比如農殘超標、重金屬超標等,導致企業生產的產品被下架、召回或引發消費者索賠,企業不能以“原料是供應商提供的”為由免除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向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行政責任:
未履行查驗義務的企業也將面臨行政處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針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特定違規情形,明確了遞進式法律責任:
首先由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將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
具體違規情形包括生產者未按規定查驗供貨方許可證及產品合格證明,或未建立、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及銷售記錄制度;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配備、培訓及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或未如實記錄生產過程控制情況等。
3、刑事責任:
如果企業明知原料不符合安全標準仍執意使用,進而生產偽劣產品且銷售金額達五萬元及以上,即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需承擔相應刑事處罰。量刑按銷售金額分檔遞進:
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律師建議:
1、建立嚴格供應商準入與復核機制
企業建立完善的供應商篩選準入體系,有利于從源頭遏制風險發生。可以針對原料主供應商等核心合作方開展全面法律盡職調查,重點核查營業執照、食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的合法有效性,生產環境與衛生條件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過往是否存在行政處罰、訴訟等不良記錄,以及產品第三方檢測報告的完整性與檢測結果合格性等信息。對未達準入要求的供應商堅決不予合作,對已合作供應商實行年度復核制度,及時清退不符合標準的合作主體。
2、健全 “票證合一” 檔案留存制度
票證合一檔案是企業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核心佐證,具體執行時可以參照以下要求落實:每筆進貨均需向供應商索取對應批次的《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并將發票、送貨單、合格證、檢測報告等資料整理裝訂成冊,形成完整檔案。檔案保存期限需嚴格遵循《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即進貨查驗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無明確保質期的不少于二年;為進一步筑牢風險防線,建議企業主動延長保存期限至三年。
3、完善原料抽樣檢測核驗制度
即便供應商已出具產品合格證明,企業仍應建立常態化原料抽樣檢測機制,對每批次入庫原料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抽樣檢測。檢測合格的原料方可投入生產;檢測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供應商辦理退貨,同時留存檢測報告作為后續追溯及處置依據。
三、生產線“小疏忽”:引發大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 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 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 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 運輸和交付控制。
同時,企業應當建立生產過程控制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生產工序、生產時間、操作人員、設備運行情況、清潔消毒情況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對食品生產過程的要求是“可記錄、可追溯”,沒有記錄就等于沒有履行管理義務,一旦出現問題,企業將無法證明自己已盡到責任,從而引發賠償風險。如果生產線交替生產不同類型食品(如含花生與不含花生的產品),因清潔不徹底引發交叉污染并造成消費者過敏等人身損害,企業又不能提供清潔記錄,就可能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承擔全部侵權賠償責任。
作為生產者,企業負有保障生產過程安全的義務,無法證明已履行清潔義務即視為存在過錯,需向消費者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全部損失;同時,未按規定記錄生產過程控制情況(含清潔記錄)的行為,還將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面臨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警告的處罰,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過程記錄也是產品召回的關鍵依據,如果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需啟動召回,完整記錄能幫助企業精準界定涉及的批次與生產線,從而高效推進工作;如果缺乏相關記錄,企業將無法精準定位問題產品,不僅會導致召回成本大幅增加,還會對企業聲譽造成嚴重損害。
律師建議:
針對生產線交替生產不同產品的場景,企業應建立《清場管理制度》,明確詳細的清場管理流程:每批次生產結束后須完成清場,更換產品品種時需實施徹底清場,明確設備表面、管道、容器、地面、墻面等的清潔標準及所用清潔劑的種類與濃度,同時規范清場記錄要求,詳實記錄清場時間、操作人員、清場內容、檢查人員及檢查結果,所有記錄需經手人簽字確認,且需由專人對清場效果進行核查,僅在檢查合格后才可啟動下一批次生產。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產品檢驗合格證與安全狀況,如實記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等相關信息,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無明確保質期的不少于二年。
企業最好能夠同步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臺賬,詳細記載添加劑的名稱、規格、采購批次、供應商信息,以及使用對應的產品名稱、生產批次、使用量、使用時間,同時由操作人員與檢驗人員簽字確認,確保臺賬規范可追溯。
對于規模較大的企業,建議引入數字化追溯系統,對生產過程進行實時記錄與全程監控。該系統可自動記錄生產工序、設備運行狀態、操作人員等關鍵信息,對清潔消毒、添加劑使用等核心環節實行掃碼確認,當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能夠快速追溯至具體生產批次、操作人員及相關設備,精準定位問題根源,提升風險處置效率。
四、法律風險防控要點
食品深加工企業做生意就像走鋼絲,稍微不注意就可能碰到法律風險。但做好風險防控也沒那么難,只要企業把相關的制度和流程建完善,就能有效避開風險,長久穩定地做下去。結合多年的企業法律顧問實務經驗,給大家提三點最實在的建議:
(一)開展“法治體檢”,防患于未然
企業應定期(建議每年一次)聘請第三方律師或專業機構,以審視潛在風險的視角開展全面法治體檢,重點覆蓋資質(含SC證許可范圍、有效期等)、標簽(含包裝宣傳用語、配料表、營養成分表等)、供應鏈(含供應商資質、進貨查驗記錄等)及生產過程(含生產線清場記錄、添加劑使用臺賬等)核心維度。
(二)將“法務前置”,把風險扼殺在搖籃里
許多企業習慣于在問題發生后才尋求律師協助,這種“事后補救”的模式往往被動且成本高昂,真正的風險防控應立足“事前預防”,將法務工作深度融入日常經營。比如在新品研發階段,邀請法律顧問參與討論,提前審核產品配方與標簽設計;在市場策劃環節,由法律顧問對宣傳方案進行把關,規避違規用語風險;在供應商合作過程中,通過法律顧問起草或審核合同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從源頭降低供應鏈風險。最好的法律服務并非擅長打贏官司,而是能幫企業遠離訴訟。
(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即便企業已構建全面的風險防控體系,也難以完全規避意外情況,因此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至關重要。預案需明確應急組織架構,厘清應急領導小組與執行小組的職責分工;建立完善預警機制,規范消費者投訴、檢測報告異常等質量問題的發現路徑;細化處置流程,涵蓋問題確認、產品召回、消費者溝通、媒體公關等關鍵步驟;同時明確責任追究機制,避免應急處置中出現推諉扯皮。危機突發時,一份完善的應急預案,就是企業的“救命地圖”,能助力快速響應、減少損失,最大程度維護企業聲譽。
暢森律師告訴你
食品深加工行業是關乎民生的重要產業,企業不僅要追求經濟效益,更要承擔社會責任。法律檢查不是成本,而是企業的“核心免疫力”,是企業長遠發展的基石。在法律日益完善、監督日益嚴格的今天,只有筑牢法治防線,才能讓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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