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男孩赤裸上身、模仿寵物狗爬行,前段時間,全網都在猜測這事件,如今經調查確認是父母尊重天性的非常規教育所導致的,排除虐待、拐賣等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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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們來答疑解惑,看看家庭教育自由與法律監護責任的邊界到底在哪?
首先,網友一看到男孩赤裸上身、模仿寵物狗爬行,就懷疑父母可能構成虐待罪?
其實是否構成虐待罪,關鍵是要看故意傷害與實質損害,很多網友質疑放任孩子爬行、不穿衣是否構成虐待,但《刑法》第260條規定的虐待罪,核心是故意對家庭成員實施肉體或精神上的摧殘、折磨,并造成實質損害。而本案中,這一罪名的構成要件并不成立。第一,父母在主觀上無傷害故意。父母的核心教育理念是尊重天性,不設禁令,雖存在認知偏差,但并無打罵、饑餓、凍餓等傷害意圖,反而被證實對孩子過度寵溺。第二,客觀上無實質損害。醫學檢查顯示孩子身高、體重符合3歲兒童標準,四肢及脊柱無畸形,無任何身體損傷痕跡,寒冷時也會主動穿衣,未因赤裸行為生病。虐待罪的認定需以實質損害為前提,而本案中父母的行為更偏向監護失當,而非惡意傷害,因此不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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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監護失當是否就意味著剝奪監護權?本案中,父母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可能構成監護失當。根據《民法典》第34條,監護人的核心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僅包括提供物質保障,更包括引導孩子形成符合社會規范的行為習慣、適應社會生活。父母長期放任孩子模仿狗爬行、天暖時赤裸身體,忽視了孩子的社會適應能力培養,違背了監護職責中教育、引導的要求。但監護權的剝奪并非一失當就剝奪,根據《民法典》第36條,只有當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時,才會被撤銷監護權。本案中,父母已認識到自身問題并致歉,政府專班也已介入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孩子的行為習慣正逐步矯正,因此不符合剝奪監護權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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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們談談,教育自由問題,家長遵從天性邊界在哪里?其實,父母享有家庭教育的自由,但這種自由并非無邊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16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這意味著,任何教育方式都必須以有利于孩子成長為前提,不能脫離社會公序良俗和孩子的實際需求。法律保護父母的教育選擇權,但當教育方式可能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或社會適應能力時,政府部門有權介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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