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消息在法律圈和商業圈激起千層浪:幾家司法鑒定機構一紙訴狀,將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告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起訴的理由,是省高院發布的一則關于“鑒定機構名冊”的新規,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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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網友看到這里可能一頭問號:“法院不是審案子的地方嗎?怎么自己還能被告?”這起案件,恰恰觸及了中國法治進程中一個非常深刻而又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議題。
一、 核心矛盾:法院的“家規”算不算“王法”?
要理解這件事,我們首先要搞清楚山東高院做了什么。
它做了什么?山東高院發布了一個公告,建立了一個新的“對外委托鑒定機構名冊”。簡單說,就是以后山東省各級法院打官司需要做鑒定(比如筆跡鑒定、資產評估、工程質量鑒定等),只能從這份名單里的機構選。
為什么有人要告?原告方(一些原有的鑒定機構)認為,這份新名冊的出臺程序不透明、準入條件苛刻,像是“量身定制”,把他們這些原來的“老伙伴”一腳踢開,嚴重侵害了他們的“公平競爭權”。
那么,最關鍵的問題來了:告法院,這合法嗎?
答案是:非常罕見,但理論上存在可能。
我們都知道,傳統的“民告官”(行政訴訟),告的是政府各部門。法院是審判機關,按理說不在此列。但是,如果法院做的某件事,不是審判具體案件,而是像政府一樣出臺規定、進行管理,并且這個管理行為直接影響到了老百姓或企業的切身利益,那么這種行為就可能被視為“行政行為”,從而可以被推上被告席。
在本案中,山東高院發布名冊公告,并不是在審理某個官司,而是在做一個管理動作——為全省法院遴選“供貨商”。這個動作,具備了“行政管理”的色彩。因此,原告認為,這個行為應該接受《行政訴訟法》的審查。
二、 原告的底氣從何而來?劍指三大“命門”
起訴書洋洋灑灑,主要刺向了新規的三大“命門”:
1. “越權”之劍:原告認為,各地中級、基層法院是各自地方人大產生的,省高院主要是“指導和監督”,并無權直接插手甚至取代下級法院選擇鑒定機構的具體事務。這叫“法無授權即禁止”,你省高院的手伸得太長了。
2. “程序”之劍:新規被指出臺過程“黑箱操作”。沒有預先通知,沒有留出足夠的征求意見時間,評審標準也不公開。這直接違反了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關于制定這類文件必須公開征求意見(一般不少于30天)的規定。用網友能聽懂的話說:“游戲規則說改就改,還不提前通知玩家,這公平嗎?”
3. “公平”之劍:新規設置的報名條件被指苛刻且不必要,比如可能對機構規模、成立年限、注冊資本等提出過高要求,這涉嫌人為地將眾多中小型鑒定機構排除在外,違反了《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精神,是在用行政權力“畫圈子”,破壞市場公平競爭。
三、 為何直接告到最高法院?這是一步“將軍”
此案另一個引人注目之處在于,原告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這并非嘩眾取寵,而是一種無奈且充滿智慧的法律策略。根據法律,高級法院管本省重大復雜的案子,最高法院管全國重大復雜的案子。本案被告是山東省高院,你還能指望它自己審自己嗎?顯然不能。所以,原告只能“跨級”直接找最高法,請求其要么親自審理,要么指定其他省的高院來審,以保障程序的公正。
四、 深層思考:這不僅僅是一群鑒定機構的生意
拋開具體的法律條文,這起案件對我們每個普通人意味著什么?
1. 營商環境的風向標:一個地方的經濟活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營商環境是否公平、透明、可預期。如果連最高級別的司法機關都被指控用“紅頭文件”干預市場、設置不公,那么企業家和投資者會對這里的法治環境作何感想?此案的結果,將是一個重要的風向標。
2. 權力的邊界在哪里?任何權力都需要被關進制度的籠子,包括司法系統的內部管理權。這起訴訟本質上是在追問:法院在履行審判職責之外,其行政管理行為的邊界在哪里?它是否需要遵守它要求政府和企業遵守的那些關于公平、透明的法律?這關乎法律的權威和公信力。
3. 司法公正的源頭活水:鑒定意見在訴訟中常常是決定勝負的關鍵證據。如果鑒定機構的遴選本身就不透明、不公正,如何能保證鑒定意見的中立與客觀?進而,如何保證案件的最終公正?確保“證據源頭”的純潔,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一場無論輸贏都意義非凡的訴訟
平心而論,這場訴訟的前景充滿挑戰。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會受理,是一個巨大的未知數。歷史上,類似起訴法院的案例大多以“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被駁回。
但這場訴訟的價值,或許并不完全取決于最終的勝負。
它像一枚投入湖面的石子,激起了全社會對司法權力邊界、營商環境建設和程序正義的廣泛討論。它迫使權力機關反思自身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它用最極端的方式向公眾普了一次法:在法律面前,沒有哪個機關可以天然地豁免被質疑。
無論結果如何,這群敢于“太歲頭上動土”的原告,已經用實際行動為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即便是面對看似不可撼動的權威。這本身,就是法治進步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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