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實案例分享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金額37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3:張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31刑初50號
涉案金額:47.5萬元(涉詐金額20萬)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
從重情節:前科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處罰:
一、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2580元(已繳納),按比例退賠各被害人。
取保日期:2023.12.12
判決日期:2025.03.26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11月,被告人張某在微信朋友圈瀏覽到招聘信息,內容稱“招聘工人,工作輕松,月入8000-10000元”。張某通過微信與對方(身份不詳)聯系,對方要求張某攜帶本人身份證、中國建設銀行卡(一類銀行卡)、手機前往上海并對方支付車票、住宿、餐飲等費用。張某與朋友劉某(未移送)商議后,于同年11月19日一起乘火車前往上海,當日22時許到達上海虹橋站后,對方要求二人先住下。11月20日對方要求張某前往江蘇省蘇州市、劉某前往江蘇省宜興市與對方見面,二人到達目的地后未能見到對方。11月21日對方要求二人從江蘇蘇州、江蘇宜興乘火車到江蘇省淮安市火車站會合,當晚9時二人到達漣水縣,按對方要求住下。11月22日11時左右對方再次要求張某持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前往指定位置。張某到達指定地點后,一名戴口罩的陌生男子帶張某到××樓××房××內,房間內另三名戴口罩男子要求使用其銀行卡,后張某將本人中國建設銀行卡(賬號6217********)、中國銀行卡(6216××××8015)交由他人使用轉賬,期間提供刷臉驗證服務。
經審查,張某名下建設銀行卡單向流水共計475200元,其中查證屬實的被詐騙資金為20萬元。在建設銀行卡收到資金后轉出至張某名下吉林銀行卡395279元,張某本人取現8萬元(此8萬元無具體涉詐材料)。該395279元又轉出至張某名下中國銀行卡,后又轉出至其他賬戶。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張某辯稱沒有見過吉林銀行卡,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張某違法所得2580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法應予采納。被告人違法所得2580元,應予退賠各被害人。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2580元(已繳納),按比例退賠各被害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