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警察打人了。”但這次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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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上午,青海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對孫先生被民警輔警毆打一案公開宣判,3名民警輔警均因犯故意傷害罪獲刑:其中涉案的民警張某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立即執行;兩名輔警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
事件起源于疫情期間。
2022年8月29日,孫先生陪腳傷母親做核酸檢測,因掃碼異常被帶至西寧彭家寨派出所。孫母解釋時遭民警斥責,孫先生勸阻后被多名警員拖入無監控的女廁所群毆。
孫先生經司法鑒定確認為輕傷二級(右側肋骨骨折、眼眶凹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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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孫先生兩年的維權并無顯著進展,直到2024年7月,孫先生的事經媒體曝光后引發輿論關注,警方才對相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此前,2023年10月3日,西寧警方對孫先生被故意傷害一案作出立案偵查決定。
網上很多人嘲笑“新聞無用”,其實新聞人還是有用的,若不是新聞人去爆料,孫先生的維權到猴年馬月?
據新聞,在法院調解下,張某等人在開庭前向孫先生賠償了18.8萬元。孫先生說,“這部分賠償都是有依據有票據的,但讓我出諒解書,然后讓他們當什么都沒發生一樣正常上班,我做不到,我認為他們應該為自己的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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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孫先生還是很硬氣的,沒有提出較大的賠償要求,而是希望追究涉事人員的法律責任。或許也正是如此,警察張某被判決“實刑”8個月。
有網友質疑涉事警察未被開除,如涉事警察目前未被開除,倒也正常,并不違反程序規定,不足奇怪,更不要認為有什么包庇。
該案件當前處于一審判決,還未生效,“宣判現場,張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此后案件還有二審。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可見,公職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那是必須開除的。但本案件判決尚處于一審,還未生效,有關部門須等生效判決后視判決內容作出處分決定。如張某經上訴后,維持原判,或即使改判,仍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則對張某予以開除。
如此,網友大可不必焦急,二審定奪后,張某被開除是必然的,少安毋躁。
作為執法者的民警和輔警本應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然而,他們卻濫用職權,對無辜群眾實施暴力,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執法者的職業道德和法律底線,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公信力,破壞了警民關系,對這樣的行為,那是必然嚴懲不貸的。
打人的警察的飯碗不是受害人砸的,不是媒體砸的,也不是群眾砸的,而是自己砸的,怪不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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