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娃逛金店試鐲10秒被索賠1000元的事,才過一天就出現大反轉,不僅賠償金額從1000元降到100元,雙方還鬧到要互相起訴。金店說顧客發布不實視頻涉嫌誹謗,顧客則稱金店訛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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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這起看似簡單的糾紛,現在因為“是否征得試戴同意”、“賠償是否合理”等爭議,變得復雜起來。今天我就結合最新進展做法律解讀。
首先得明確核心反轉點,根據金店店長的說法,顧客并沒有征得同意試戴,而是趁店員拿另一款手鐲時,偷偷給孩子試戴了“特殊款式”手鐲;警方到場后確認手鐲確實變形,最終調解顧客賠償100元維修費。這和之前顧客“征得同意、全程店員注視”的說法完全相反,而“是否經過同意”,恰恰是法律上劃分責任的關鍵,但即便如此,金店的核心義務也沒免除。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黃金飾品尤其是“特殊款式”,延展性強、易變形,商家必須主動告知特性和試戴規范,哪怕顧客真的“偷偷試戴”,也說明金店在商品看護、風險提示上存在疏漏,不能把責任全推給顧客。而且從損失角度看,《民法典》第1184條明確財產損失要按實際算,黃金輕微變形的修復成本本就幾十到百元,100元的調解結果,其實正符合“按實際損失賠償”的法律原則,這也從側面印證,金店最初索要1000元確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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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雙方的過錯劃分,如果金店所說“未征得同意”屬實,顧客確實有過錯,即未經允許接觸特殊商品,違背了購物中的基本注意義務。但這種過錯程度較輕。反觀金店,即便顧客有疏漏,其最初限制顧客離開的行為,仍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7條“禁止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規定,民警的介入也印證了這一點;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觸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面臨行政拘留風險。
其實這起事件的調解結果,已經是法律上“按過錯比例擔責”的體現,顧客的過錯、金店的告知不足與過度索賠,最終用100元維修費達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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