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2月27日,清江浦區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轄區內某村一蔬菜大棚內有人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接到舉報后,區應急局迅速聯合屬地派出所、安監站及村負責人開展聯合檢查。經查,該大棚占地面積約300平方米,棚內有白色塑料噸桶25個、藍桶7個、鐵皮小桶292個及194箱玻璃瓶(每箱20瓶,每瓶450毫升),當事人周某某供述上述容器內裝有的不明液體分別為二氯甲烷、甲醇、氨溶液等,其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購進的噸桶形式的二氯甲烷、甲醇等分裝成12公斤裝鐵皮桶和500毫升玻璃瓶產品進行銷售。執法人員當場依法扣押所有涉案的危險化學品,并委托江蘇省理化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確認取樣不明液體中含有二氯甲烷等,屬于危險化學品。
處理結果
周某某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清江浦區應急管理局依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48970元,并處罰款140000元。
專家評析
危險化學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易燃、助燃等特殊危險特性,對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構成重大威脅,其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全環節都必須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本案中,周某某非法分裝、銷售危險化學品,不僅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應急處置能力,還將危險化學品通過分裝銷售流入市場,形成了從生產到流通的全鏈條安全隱患。一旦發生泄漏、爆炸或火災等事故,極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后果不堪設想。同時,公眾如發現此類非法行為,應及時向監管部門舉報,共同筑牢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防線,守護社會公共安全。
來源 | 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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