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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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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會約定賣方開票后買方再進行付款。那么如果賣方已經交付了貨物但卻沒有開票,買方是否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以賣方沒有開票為由拒絕支付貨款呢?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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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電子科技公司。2020年11月20日,乙公司和甲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訂購一批移動電源。合同約定,在甲公司提供相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后,乙公司支付相應貨款。
2021年3月11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乙公司交付了移動電源,但乙公司始終沒有支付貨款。3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催收函,乙公司同樣沒有作出回復。因乙公司始終拒絕協商,甲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及相應的違約金。在庭審中,乙公司辯稱按照合同約定甲公司開具發票時乙公司才有義務付款,所以才沒有支付。
法院認為,乙公司雖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甲公司已經交付了貨物,乙公司就應當向甲公司支付貨款,甲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從合同義務與乙公司支付貨款之間不具有對價關系,所以駁回乙公司主張,判決乙公司立刻支付貨款及違約金。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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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約定賣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系賣方的從合同義務。通常情況下,從合同義務的違反能否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應視其對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影響而定,即從合同義務只有在其履行與合同目的實現具有密切關聯時,才能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所以當賣方已經交付了貨物,僅僅只是沒有開具發票時,買方不能僅以此為由拒絕支付貨款,否則逾期就要面臨額外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公司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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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么情況下能夠向不履行義務的相對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呢?我們建議:
1、雙方債務須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先后履行順序
在確定是否存在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時,應先全面審查合同文本:仔細核對是否有“甲方先交付貨物,乙方驗收合格后10日內付款”“乙方先支付30%預付款,甲方再組織生產”等明確約定履行先后的條款;若合同未明示順序,但存在“一方義務履行完畢是另一方義務啟動的前提”表述(如“甲方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后,乙方支付剩余尾款”),需明確此類條款本質屬于約定先后履行順序,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2、雙方債務需要具有對價關系或關聯關系
首先確認兩項債務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產生,如同一買賣合同中的交貨與付款,不同合同項下的債務不構成對價關系,無法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次區分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如貨物買賣合同中交付符合質量標準的貨物與支付約定貨款天然具有對價關系,若相對方未履行主給付義務,可直接主張抗辯權。而從給付義務,如開具發票、提供產品質檢報告、告知使用注意事項,通常不構成對價,僅當從給付義務未履行會直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方可主張抗辯權。
3、雙方履行期限都已經屆滿
在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前,應先通過合同條款或補充約定明確雙方債務的履行期限。簽約時應避免使用“合理期限內履行”“盡快履行”等模糊表述,直接約定具體屆滿日期,如 甲方應于某日前交付全部貨物,乙方應于某日前支付全部貨款,確保履行期限清晰可查。履行期限屆滿前,若發現相對方有拖延履行跡象,建議通過書面函件、郵件等形式催告其按期履行,并留存催告記錄。待雙方履行期限均已屆滿,且相對方仍未履行義務時,再正式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需注意,若后續因相對方逾期履行提起訴訟,可在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同時,一并主張違約金。更多關于合同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合同法研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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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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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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