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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位七旬退休教授自掏600多萬在郊區買下別墅,房產證卻寫著兒子和孫女的名字。原本想著規避限購,等拿回購房資格再過戶回來,誰知兒媳一句“不簽字”,徹底撕開了這個家庭的傷口。
微信聊天記錄成“呈堂證供”
王教授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當初在家庭群里說的那句“房屋我們住15年或20年以后再留給你爸與你妹”,會成為法庭上最致命的證據。一審法院翻出這些聊天記錄,直接認定:這不是借名買房,這是贈與。
“我只是想讓孩子們安心,沒想到一句話就把600萬送出去了。”
兒媳的態度很堅決。辦理產權變更時,作為孫女的監護人,她拒絕在任何文件上簽字。二審調解,王教授已經退讓到愿意贈與孫女5%的份額,但依然沒能打動對方。一套房子,引發了老夫婦之間的爭吵、兒子兒媳的冷戰、祖孫之間的隔閡。
法律認定的“模糊地帶”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與人,受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關鍵在于“贈與意思表示”的認定。王教授案中,法院抓住了幾個細節:
微信群里提及“房子未來留給你們”
購房款直接轉給兒子,備注“購房款”
老夫婦賣掉名下房產后才要求過戶
這三點疊加,法官推斷出資方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即便王教授拿出當初的口頭約定,在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也難以推翻這個認定。
北京有個類似案例更極端。父親出資500萬給兒子買房,兒子結婚三年后離婚,前兒媳要求分割房產。父親起訴要求撤銷贈與,但法院認為:贈與已完成且不符合法定撤銷條件(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不履行贍養義務),駁回訴訟請求。500萬,就這么分出去一半。
資產登記=控制權轉移
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誰就是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這是鐵律。
王教授夫婦作為實際出資人,權益完全依賴于家庭成員的口頭承諾。當兒媳作為孫女的監護人拒絕配合時,老夫婦瞬間失去了對資產的控制。更可怕的是,如果兒子將來遇到債務糾紛,這套房子可能被法院查封拍賣;如果兒子婚姻出現問題,房產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老子說過:“持而盈之,不如其已。”
財富傳承中最大的風險,不是資產縮水,而是控制權的徹底喪失。一旦登記在他人名下,無論出資多少,都只能寄希望于對方的道德自律。
“移產不移權”的破局之道
現代法律和金融工具,已經為這類困境提供了多種解決方案:
附義務贈與協議——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受贈人的義務。比如“保證贈與人享有該房產的永久居住權”“承擔贍養義務”等。若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人可依法撤銷贈與。這相當于給贈與行為加了一把“安全鎖”。
資產代持協議——如果必須借名,一份嚴謹的代持協議至關重要。協議需明確:雙方為代持關系、出資來源、實際所有權人、代持費用、過戶條件與時間。最關鍵的是,所有利害關系人(如子女的配偶)必須簽字確認。這能極大降低被認定為贈與的風險。
居住權制度——《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權是保障養老的利器。王教授可以在將房屋所有權過戶給兒孫的同時,為自己設立一個永久居住權并辦理登記。即使未來房產所有權變更,他們也享有合法權利居住至終老,誰也無權趕走。
高階工具:信托與保險
人壽保單的架構設計,可以實現定向傳承。投保人始終掌握保單的現金價值和貸款權利,受益人只能在特定條件下獲得理賠款。這既隔離了子女的婚姻風險,也避免了自身債務風險。
家族信托是終極解決方案。將資產置入信托,由信托公司根據設定的規則進行管理、分配。可以約定“受益人每年獲得固定生活費”“購房時可申請專項資金”“若發生爭產訴訟則終止分配”等條款。信托資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個人財產,實現真正的“移產不移權”。
財富傳承不是簡單的資產過戶,而是一項需要專業規劃、法律保障和情感溝通的系統工程。在親情與財產的交織中,依靠道德和口頭承諾是脆弱的。唯有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運用好法律和金融工具,才能讓財富成為維系親情的紐帶,而非撕裂家庭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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