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又是一起利用朋友間的信任而引發的案例——信任在貪婪的人性面前一文不值。
2014年,河南宏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蘇德民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河南商人張亞太借款,并將37套房產網簽至他名下作為擔保。
十一年過去了,張亞太不僅沒收到還款,最近更震驚地發現其中34套房產已被蘇德民通過偽造公證書、委托書等手段分批轉賣。
面對這一情況,房管局工作人員卻輕描淡寫地表示他們"無能力核實公證書的真假"。
蘇德民提交的兩份公證書,開具時間分別是2022年6月16日和2023年10月24日,卻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公證文號:(2022)豫平舞證內民字第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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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舞鋼市公證處都看不下去了,直言“偽造公證書的人,沒有一點基本常識”。
按照正規流程,公證必須“一事一證”,同一文號用于不同日期的兩份公證書,簡直就像用同一把鑰匙去開不同的鎖那么荒謬。
更可笑的是,一份公證書內容竟然是公證張亞太在2022年6月16日簽署了委托書,而那份委托書的落款時間卻是2023年10月。
這種時間邏輯的混亂,連小學生都能看出問題。
然而就是這些漏洞百出的材料,居然順利通過了房管局所謂的“三級審核制度”。
房管局窗口負責人解釋說他們只進行“形式審查”,材料的真假無法核實。
好一個“形式審查”!難道審查就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連最基本的邏輯核對都不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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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一下,鄭州某區不動產交易中心的做法就負責多了——他們會通過電話或發函的方式向公證處求證公證書的真實性。
看來不是“無法核實”,而是“不想核實”吧?
蘇德民對此竟大言不慚地表示,他這樣做是出于“善意”的考慮,是為了把撤銷登記的房產抵押給施工隊,解決樓盤爛尾問題。
用假材料私自處置他人財產,還把自己包裝成救世主,這種顛倒黑白的本事也是沒誰了。
諷刺的是,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這位滿口“善意”的開發商,在2021年至2022年間已先后4次被舞鋼市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那么,這張由開發商編織的欺詐之網,到底是如何一步步展開的呢?
整個過程就像一部精心設計的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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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德民先是利用欺騙手段獲取了張亞太的戶口本、個人照片、身份證照片等信息。
然后偽造公證書和委托書,甚至PS合影照片,制造張亞太本人同意撤銷網簽的假象。
房管局辦事窗口工作人員透露,蘇德民并非一次性撤銷所有網簽,而是分批次進行。
這種“化整為零”的策略,很可能是為了降低注意力和規避審查。
截至目前,張亞太名下的34套被撤銷網簽的房產,已全部網簽至他人名下,其中26套甚至已經辦理了房產證。
許多現業主表示,他們是在2022年購買的房屋,已經辦到了房產證,根本不知道房子曾網簽在別人名下。
一位業主透露,他所居住的房屋是蘇德民抵賬給施工隊的,150多平方米的房子全款50余萬元,已居住3年。
這些善意取得房產的購房者,他們的權利又該如何保障?這個問題頓時讓整個事件變得更加復雜。
面對如此明目張膽的欺詐行為,張亞太真的只能自認倒霉嗎?
當然不是!法律從來不會縱容這種赤裸裸的違法犯罪。
張亞太的代理律師雷文俊表示,蘇德民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詐騙罪等,目前已在準備報案材料。
同時,他們也計劃追究舞鋼市房管局審查資料不嚴的法律責任。
類似的案件中,法院曾有過明確判決。
在泰安市房管局的一個案例中,法院認為房管局在審查過程中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明顯問題沒有引起質疑,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房管局承擔賠償責任。
那個案例里,房管局工作人員甚至將房產信息泄露給不法分子,最終法院判決房管局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再看浚縣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法院明確表示,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換句話說,即使蘇德民把房子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方,張亞太依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事務所的建議是,遇到這種情況應盡快收集證據、報警處理、申請財產保全,并提起民事訴訟。
整套維權流程就像一套組合拳,招招直擊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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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張亞太的案子,他的維權路徑已經非常清晰。
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蘇德民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蘇德民與他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恢復自己對房屋的合法權益。
追究舞鋼市房管局的法律責任,要求其承擔因審查不嚴造成的損失賠償。
這套維權組合拳打出去,相信足以讓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
回過頭來看,這起事件真的只是簡單的詐騙案嗎?
它更像一面鏡子,照出了當前房產登記管理中的漏洞與惰政。
房管局所謂的"無能力核實"本質上是一種行政不作為。
如今張亞太已準備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這場官司不僅考驗著法律的公正,更考驗著有關部門的責任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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