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的一樁司法拍賣,正令其陷入被舉報漩渦。
10月8日,太原市莊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莊泰)向山西省委第二巡視組及山西省高院實名舉報,稱此拍賣源于該法院前副院長梁曉峰接受請托干預審理,前民三庭庭長韓錦芬枉法裁判,導致莊泰憑空欠下一個叫柳江武的上億元欠款。
莊泰這樁要被拍賣的房產,位于太原市府東街黃金地段,整體面積2萬多平米,房價巔峰時曾價值3個多億,如今房市下也依然價值2個多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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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舉報,經公安機關偵查及司法鑒定早已發現,支持該判決及通過拍賣強制執行的欠款協議,公章、財務章和股東會決議等均系偽造,這筆所謂天價債務完全是被虛構出來的。
詭異的是,“債權人”柳江武因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已潛逃海外多年,公安機關對此背后涉及的職務侵占已經立案偵查,對涉及的虛假訴訟也已受案偵查;該案所涉4人,除潛逃海外2人外,已有1人被抓獲1人被判刑,且相關公安機關已函告晉中中院情況下,晉中中院反要加緊強行推進此“司法拍賣”,似要將此虛假訴訟的結果坐實至“無法回轉”。
縱觀該案,已經長達12年的漫長訴訟里,從一審開始,再到發回重審后的再審和上訴,以及執行,各個環節無不亂象叢生。如非刑事偵查揭示證據撕開真相缺口,司法系統的自糾功能,在此案中幾已完全失效。
一、禍起:3000萬欠款“憑空”從天而降
2013年,莊泰突然收到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稱其因欠一個叫柳江武的人民幣3000萬元而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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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晉中中院
柳的起訴書中聲稱,2011年6月,莊泰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其提出借款。6月21日,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和抵押擔保合同約定,莊泰向其借款3000萬元,借期4個月,自2011年6月21日至10月21日,月息3%,莊泰以其位于太原市府東街一處商業地產的一層8828.28平米作為抵押擔保,若逾期不還,除應承擔欠款金額30%的違約金外,原告(柳)可將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優先受償。同日,晉中金聯貿易有限公司與山西佳新燃料有限公司還和原告(柳)簽訂保證協議,由它們對此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注:隨著庭審進行,莊泰后來才發現,這些擔保主體都沒有任何資產,全都是空殼公司,根本無法承擔保證責任)。但在借款到期后,不但莊泰未能償還柳借款本息,保證人也未履行擔保責任。2012年8月13日,莊泰、晉中金聯、山西佳新與柳簽訂還款協議,再次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柳在其起訴書中還聲稱,自己曾多次索要未果,所以起訴,要求判令莊泰等被告償還本金3000萬元,利息1209.6萬元,違約金900萬元,并繼續承擔從2012年12月1日起至借款還清為止的利息。
莊泰的人都覺莫名其妙:整個公司上下,沒一個認識這個叫柳江武的,更未向其借過什么錢,也從未收到過所謂的3000萬元,所謂的借款協議更是子虛烏有;公司的公章和財務章等都一直由公司財務部保管,從未在什么借款協議上蓋過公司公章和財務章;借款合同中還有股東會決議,但所有股東都對此毫不知情,更沒有在這樣的什么股東會決議上簽過字……
怎么就突然冒出來個3000萬元的借款了呢?而且,借款的利息還那么高——月息3%,如果采用“等額本息”等方式進行償還,本就已屬于高利貸范圍,再加上什么欠款金額30%的違約金,更是妥妥的高利貸無疑。借款條件那么苛刻,拿出去作為抵押擔保的還是當時價值在3個多億的房產。
二、指向:“掛名法人”乾坤大挪移
根據時間顯示,這個所謂的欠款協議發生在公司被掛名法人期間。
2010年,石健平聲稱自己人脈廣泛,可以利用其實控的山西通江能源公司,并利用莊泰的房產從銀行獲得大額融資,這樣既可以解決所欠莊泰原股東的歷史債務,同時又能幫助莊泰原股東將房產變現,于是在2010年4月10日,石健平及其妻子田芳,與莊泰3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書》。
合同約定,股權轉讓合同價款為人民幣8000萬元,包括股權轉讓所得款項人民幣1100萬元,及債務承接款項人民幣6900萬元。合同簽訂30日內,石、田一次性支付原股東;合同簽訂后10日內,莊泰將股權之95%變更至石、田名下,其中石占46%,田占49%,并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至田名下,剩余5%股權保留在公司原股東名下,待石、田付清股權轉讓款后變更至其名下;石、田如逾期支付,需承擔逾期利息,延遲超過365日支付,原股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所有轉讓股權;石、田可用莊泰位于府東街的房產向銀行貸款融資,但融資涉及所有事項,應提前取得原股東的同意,并確保原股東指派人員全程參與……
合同還約定,為保障雙方權益,公司的全部印章、賬冊及營業執照均先由原股東保管。合同簽訂前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合同簽訂后的債權債務,除石夫婦全部承擔的新增房產融資貸款外雙方保證不再出現新的債務;石夫婦付清轉讓款及公司控制權移交后公司出現新的債務,由石夫婦承擔。
合同簽訂后的第二天,莊泰就做了工商股權變更登記,將公司股權81.72%變更至田芳名下,12.73%變更至石健平名下,剩余5.45%股權仍保留在公司一原股東名下,并將公司法人變更為田芳。
但石、田并沒有依約履行合同,2011年8月30日,莊泰原股東向太原市杏花嶺區法院提起訴訟。2012年5月23日,太原市杏花嶺區法院判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石、田變更股權登記回原股東及返還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書,并賠償原股東違約金100萬元。石、田不服,提起上訴,2012年11月27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2012年8月13日,莊泰、晉中金聯、山西佳新與柳簽訂還款協議的時候,距太原市杏花嶺區法院的判決已近3個月。巧的是,石健平與主張3000萬欠款的柳江武是好朋友,且素有經濟往來。在這3000萬的“借款”里,提供擔保保證,和所謂還款協議的山西佳新燃料有限公司,也是石健平的。
因為石健平還欠莊泰一位股東1億多元債務,莊泰以向其索要這筆欠款為由了解情況,石稱,他自己的日子正好起來,最近剛回來了一筆款子,把以前欠柳江武的借款給還了,借這筆款時抵押的一塊土地也回來了,欠的這1個多億不算什么。
石健平曾以土地抵押向柳江武借過款,但是已還——石夫婦掛名法人期間,莊泰和柳江武冒出來個3000萬的借款協議——這個借款協議由石的山西佳新擔保——后來還一起簽了個“還款協議”,莊泰由此懷疑,這是石夫婦把自己的欠款轉嫁到了公司名下。在此期間,公司的公章、財務章等都由原股東保管著,也沒有過什么股東會和股東決議,莊泰因此懷疑,這些公章和借款協議、還款協議都是偽造的。
三、很“講原則”的梁院長:凡事都有個先來后到
莊泰向晉中中院反映,自己從未收到過柳江武的借款。與主審法官韓錦芬溝通時,韓表示,領導對此案很重視,系領導交辦,若想反映情況,只能直接找院領導。
這樣一樁普通的民事糾紛案件,領導竟然會很重視,以及親自交辦,這在中國的官場,一般來說意味著別的含義。
莊泰不敢怠慢,2014年5月,終于通過私人關系找到了時任晉中中院副院長的梁曉峰,請他在太原市海世界海鮮廣場吃飯。席間,莊泰人員向梁曉峰詳細匯報了該案中存在的諸多明顯造假問題,說自己根本不認識柳江武,從未與其簽訂過借款合同,更從未收到過所謂的3000萬借款,而且,柳江武提交的合同上所蓋莊泰印章均系偽造。他們因此懷疑,石健平與柳江武存在合謀,涉嫌虛假訴訟,以騙取莊泰的房產。
席間,莊泰還將自己所了解到的關于柳江武與石健平之間存在密切經濟往來的情況,包括已經獲得的線索和證據,也向梁曉峰副院長做了匯報。
聽完莊泰人員的匯報后,梁曉峰副院長拒絕“幫忙過問”,說此案情況較為復雜,柳江武此前已經找過他,柳江武起訴莊泰也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他還提出,由于石健平的妻子田芳曾擔任莊泰的法人代表,合同上公章的真偽,需要公安機關進行鑒定,不能僅憑莊泰單方面說辭就認定公章是假的。
這些原則性的“官話”之后,梁曉峰又說, “我和江武是好朋友,這個案子江武已經找過我了,就是我安排立案庭法官李青立的案,之后又安排民三庭的韓錦芬負責審理。凡事都有個先來后到,我已經幫了江武這邊,就沒辦法再幫你們了。”
四、所有能讓法庭及時發現真相的申請,均被駁回
向“很重視”此案,及已經給立案的和審案的法官都打過招呼了的副院長解釋不通,莊泰只得積極應訴,以求在法庭上獲得公正。然而非常不幸的是,他們提交的所有能夠幫助法庭及時發現真相的申請,統統都被負責審理此案的、時任民三庭庭長韓錦芬法官駁回。
說是股東會通過的抵押擔保決議,卻只有石健平和田芳夫妻二人簽字;借款3000萬的抵押擔保,卻沒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訴稱只有四個月期限的借款3000萬元,所提供的付款憑證時間跨度卻長達三個月,累計金額卻高達3065萬元,竟然超過了借款協議的金額,而且沒有一筆錢進入莊泰的賬戶,都是先打給一個叫王金元(在所謂借款3000萬中提供擔保的晉中金聯老板),再打給一些私人賬戶。至于打給了哪些私人賬戶,晉中中院稱,其立案庭在對此向石健平詢問時,石說自己記不清具體是誰的賬戶了。
所有這些打款的憑證,不但都是復印件而非原件,更為離譜的是,有些匯款憑證中的交易日期竟然是空白的。不但如此,發生在2021年6月24日的一筆1500萬元匯款后,賬戶余額顯示為362353.86元,同一天的下筆交易中取款2萬元后,賬戶余額竟然還是362353.86元。莊泰當庭就提出質疑,卻從沒得到個明確說法,被以“屬于銀行沒有更新信息而產生的瑕疵”而輕描淡寫帶過。
由于認為明顯存在造假,莊泰申請法院依法傳喚關鍵當事人柳江武、石健平、田芳到庭接受調查訊問,以查明事實,被拒。
從第一次開庭,莊泰就申請法院封存借款合同,進行司法鑒定,此后也多次申請對公章真偽進行鑒定,韓錦芬法官竟說,柳江武無法提供原件——合同原件在第一次開庭后就丟失了。
在法院庭審休庭中,柳的代理律師梁保元親口向莊泰訴訟代理人承認這些借款合同等都是后補的,為的就是打官司,并勸說莊泰公司進行調解。然而在開庭時,莊泰代理人向法官陳述并要求梁保元作為法律工作者,當庭表態是否說過后補合同的話,梁保元既不否認,也不承認,但法官對此根本不予關注。
因為此前曾從石健平處了解到,他的一個名為創先的項目在買地后需要啟動資金,所以他以土地抵押的方式向柳江武借過款,僅用了三個月就從別人那里拿到錢還給了柳江武,也撤銷了抵押登記,莊泰申請法院調取2011 年9月創先公司土地抵押登記及注銷情況,被拒。
柳江武在法院審理期間,法官曾經詢問柳江武,為什么借款時約定要將莊泰的房產進行抵押,但卻不辦理抵押登記。柳辯解:因為他咨詢過太原市房管局,說規定房產抵押登記不對個人辦理,因此當時未辦理莊泰房產的抵押登記。然而,同樣是石健平向柳江武借款,同樣是在發生在2011年6月,石健平就將創先公司土地抵押登記到柳江武實控的一家晉中小額貸款公司名下,這充分證明柳江武完全是向法院撒謊。他之所以未將莊泰房產辦理抵押登記,真正的原因是在2011年9月,莊泰公司原股東已將莊泰房產查封凍結,柳與石早就知道莊泰房產因莊泰原股東訴石、田未支付股權轉讓款而被查封凍結,因此他們根本辦理不了房產抵押登記,因此石與柳才通過后補并偽造了一系列借款合同等文件,并利用之前已償還完畢債務的流水,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段,將莫須有的債務轉嫁給莊泰。
莊泰申請調取石健平將創先公司股權轉讓給柳江武的工商變更記錄,被拒。
莊泰根據自己了解到的情況——通過直接還款和以物抵償的方式,石健平已經全部償還了個人借柳江武的3000萬借款,申請法庭調取柳江武和石健平、王金元的全部銀行流水,以查明他們之間的所有資金往來、抵押登記和注銷、股權轉讓行為,被拒。
鑒于該案明顯涉嫌刑事犯罪,莊泰已以偽造印章罪向公安機關報案,且太原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已經立案,莊泰申請中止審理,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韓錦芬法官依然不予采納。
各種疑點重重中,不管莊泰方提交什么申請,或者什么證據,晉中中院都以“本院認為”否定。然后,再以“本院查明”的方式,幾乎完全復制粘貼了柳江武的說法,判決莊泰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柳江武借款本金3000萬元,并承擔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損失,從2011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上訴款項止。
莊泰因此認為,這和梁曉峰副院長的干預有著不可切割的直接關系。
五、省高院發回重審理由成廢紙一堆,重審“打折”判決
莊泰不服,提起上訴,山西省高院做出(2016) 晉民終574號《民事裁定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晉中中院重審。
山西省高院的這份發回重審裁定中認為,整個案件存在五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柳江武向王金元所轉款3000萬元(3065萬元),根據庭審呈現出來的結果,居然連哪個是王金元的賬戶都沒弄清楚;應甄別清楚借款協議、抵押擔保合同、等書證上印章的真偽,必要時可對印章進行司法鑒定后依法做出確認;關于涉案款項究竟系莊泰公司融資還是借款的問題,根據《股權轉讓書》約定,在石健平、田芳未付清股權轉讓款及利息前,莊泰公司的印章仍由原三股東持有,如利用莊泰公司房產融資,應提前取得原股東同意及確認,并確保原股東的全程參與,應向三名原股東調查此借款的背景、用途以及使用情況;關于3000萬元借貸收據的問題,涉案出借款項的收據由柳江武出具,借款時間為2011年6月21日,但莊泰公司為柳江武出具收據時間為2011年11月15日,時間跨度長達近5個月;關于遺漏柳江武訴請的問題,《借款協議》約定,…… 逾期一個月,還應支付欠款金額30%的違約金;柳江武一審訴請,莊泰公司承擔900萬元違約金,但在(晉中中院)本院認為以及判項中均未涉及此項內容。
在因此進行的長達12年的漫長訴訟中,莊泰認為,山西高院的這份裁定是最負責任,和距離真相和公正最近的一次。然而,發回重審后,晉中中院依然對這些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的部分不管不顧, 做出(2017)晉07民初29號《民事判決書》:晉中中院判決莊泰公司敗訴,需向柳江武支付借款本金2765 萬元及相應的四倍銀行利息——對于哪怕山西省高院提出的疑點,除了減掉一筆因借款時間和起訴時間非常接近、實在不和邏輯的300萬元,“打了個折扣”外,其余基本和原一審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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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晉中中院
莊泰不服,再向山西省高院上訴。同樣的案子,山西高院這次卻再沒像上次那樣說什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19年,山西省高院做出(2019)晉民終14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莊泰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從晉中中院到山西高院的系列操作,無不堪稱教科書級再現,整個司法體系中法官們可以多么任性,整個系統的自我糾錯功能已經弱化到了何種程度。對這個過程,筆者將專門另外呈現。而因為他們的這種操作,莊泰憑空被判決需要支付柳江武所謂“借款本金”2765 萬元,加上這么多年的利息,憑空出來的債務已經高達一個多億。
六、公安鑒定,公章系偽造;偵查發現,所謂欠款早已還清,晉中法院仍要堅持錯誤到底,繼續強制執行
對通過法院尋求得真相徹底絕望后,2023年12月,莊泰向其所在地山西省綜改區公安分局以石健平私刻公章報案。經公安機關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后也作出結論,柳江武向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上加蓋的公章等均系偽造。
已因他事獲刑的王金元也向綜改區公安檢舉,稱柳江武與莊泰的借款合同完全都是子虛烏有、憑空捏造,是石健平與柳江武密謀策劃出來的以侵吞莊泰房產為目的的虛構合同。
王金元向公安機關陳述,是他介紹柳和石兩人認識,還是石向柳借款的擔保人和借款資金支付的中轉人——柳的借款先給王金元,再由王金元轉付給石 。
王金元向公安陳述,2011年6月,石向柳借款3000萬元并簽訂借款協議時,是石以個人名義向柳借款并簽訂借款手續,借款時間為三個月,借款利息是月息4.5%。作為擔保人,王金元當時也在石與柳之間的借款手續上簽過字,石還給柳寫過收據,王金元也見過這個收據。
王金元回憶稱,2012年元旦前幾天,柳突然叫他到自己的辦公室,說要更換一下合同。王發現借款人由石變成了莊泰,提出不能對兩筆債務提供擔保,柳向他承諾不會讓他擔兩筆,而且用他的公司擔保就可。 王雖然很不情愿,但迫于他是擔保人,而且王還給柳做的工程,所以王就在莊泰與柳的借款手續上簽字蓋章。
至此,石與柳將他們個人之間的債務,通過偽造莊泰公章和財務章、借款合同的方式,捏造為柳與莊泰之間的借款債務。
莊泰還從王金元的代理律師處獲悉:柳訴稱的石以莊泰名義的借款3000萬元,事實上早已全部清償,清償方式包括:2012年4月26日,石以晉中開發區創先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方式以物抵債6000萬元。2017年,柳又作價近億元,將該塊土地及地上建筑抵債給田文軍。據公開資料顯示,此塊土地項目后因田文軍債務被法院拍賣,并在2021年以8194.96萬元價格被拍賣成交。
石在向柳借款時,于2011年6月曾將該土地抵押給柳,并在榆次國土局辦理了抵押登記。2011年9月石健平償還借款后,將抵押登記辦理了注銷。
柳還把應付擔保人王金元的2000多萬元工程款扣除,代石償還債務。石也因此給王出具了欠條,但至今還分文未給。
舉報及初步偵查還發現,柳江武是晉中市一個專門放高利貸的,已因非法集資詐騙被立案,及潛逃海外多年。在柳已經潛逃海外多年的情況下,其姐和律師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委托是如何做出的?
莊泰向法院申請及提出異議,被繼續駁回。
柳這個所謂的債權人都已經跑了,晉中法院依然還在堅持為其討債。莊泰的舉報信中稱,這是因為柳作為一個放高利貸的,需要經常利用法院追貸,和某些法官勾結,形成一個放貸、審判、追償的利益共同體。干預審判的前副院長梁曉峰,和一審時負責審理案件的民三庭庭長韓錦芬雖然都已退休,但這個利益鏈條和關系網還在。
隨著調查的繼續和深入,更多信息浮出水面——僅因涉嫌詐騙和職務侵占,石健平就已經被全國多地公安多處立案。曾有媒體發文,稱其為山西牛人,空手套白狼竟然搞了幾十個億山西牛人石健平空手套得幾十億元!錢都去哪了?。其妻子田芳則和其通過辦理“假離婚”及轉移資產后,也已潛逃海外數年。
綜改區公安對此案涉嫌的偽造公章,及職務侵占立案后,將石再次抓獲,因為其要看病所以轉為監視居住。被監視居住期間,石竟然還在帶著北京來的所謂領導去五臺山燒香,被一些債主們堵住。因為偵查發現還涉嫌虛假訴訟,此案又被移交至太原市萬柏林公安分局繼續偵查。
至此,真相基本接近大白——石健平利用與其妻子曾經短暫擔任過莊泰公司掛名股東、掛名法人,通過偽造莊泰公司公章、財務章、股東會決議,利用與柳江武之間已經清償完畢的債務憑證,策劃了一系列的虛假訴訟文件,通過柳江武與梁曉峰副院長的私人關系,操縱判決,由審判法官韓錦芬濫用裁量權,枉法裁判實現了虛假訴訟勝訴的目的。在石和柳這種近乎職業罪犯的勾結下,莊泰莫名奇妙欠下柳所謂3000萬欠款,莫名奇妙成了被告,莫名奇妙居然還就敗訴了,公安不但已經數次立案偵查,還函告了晉中中院,莊泰自己也多次向晉中中院院長等寫信及求助,依然還擋不住晉中中院還要強行推進的司法拍賣進程。因為晉中法院執行局郭東星多次前往現場張貼拍賣公告,引起了眾多小商戶的恐慌,導致租賃該房產二十余年且一直經營良好的北京華聯超市經營受到嚴重影響,最終被迫關店并撤離山西市場,在太原華聯超市工作的五百余名員工失業,五百個家庭失去生活來源。
除已向山西省委第二巡視組及山西高院舉報,莊泰還已向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申請了立案監督。所有這些,能否阻止晉中中院扔在強推的司法拍賣?以及,山西司法系統在此案中所表現出來的公信力缺失、糾錯力喪失,是否會隨著這個司法拍賣的“成功”而被“清零”?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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