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7日,一則來自南亞的判決引爆全球輿論——孟加拉國前總理謝赫·哈西娜在缺席審判中被該國國際刑事法庭以“危害人類罪”判處死刑。法庭認定,她在去年那場席卷全國的學生抗議浪潮中,縱容安全部隊系統性使用暴力,導致至少1400余名示威者喪生。
主審法官戈拉姆·莫祖姆德宣讀判決時語氣凝重:“本院一致決定,判處其唯一刑罰——死刑。”
![]()
檢方表示,根據孟加拉國法律,哈西娜在逃期間不能行使上訴權。
這一判決迅速引發兩極反應:有人稱之為遲來的正義,有人質疑審判的公正性。但無論如何,它讓“危害人類罪”這個沉重的法律術語,再次成為國際社會矚目的焦點。
要理解這一判決的歷史分量,我們需要回到這個概念的起源,探尋它為何被稱為“罪中之罪”。
一、“危害人類罪”:從人類創傷中誕生的法律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更常聽到“反人類罪”的說法,但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正式中文譯名,這個罪名的準確表述是“危害人類罪”。
這個概念的誕生,并非源于學術討論,而是源自人類歷史上最黑暗的一頁。
1945年,盟軍解放納粹集中營時,面對的是工業化、系統化的大規模屠殺——這已經不是傳統刑法中的“殺人”或“虐待”能夠形容的暴行。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危害人類罪”首次被寫入《紐倫堡憲章》,用以界定那些超越國界、震撼人類良知的暴行,包括:
? 系統性殺害與滅絕
? 奴役、驅逐、非法監禁
? 酷刑、性暴力、非人道待遇
? 基于政治、宗教、種族等原因的迫害
? 其他嚴重侵犯人性尊嚴的行為
這一罪名的關鍵不在于受害者數量,而在于其組織性、系統性,以及與國家權力的關聯。紐倫堡審判之所以被視為國際刑法的里程碑,正是因為它首次確認:某些罪行傷害的是全人類。
二、法律演進:從理念到實踐的道路
雖然“危害人類罪”在1945年才正式成為法律概念,但其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得更遠。
一戰后,協約國在《對土耳其和約》中首次提出“違反人道法則”的概念,試圖追究奧斯曼帝國在亞美尼亞大屠殺中的責任。盡管這一努力未能成功,卻為后來的國際刑事司法實踐播下了種子。
二戰后,國際社會逐漸形成共識:國家暴力可能出現在任何權力不受制約的地方。從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到1998年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ICC),“危害人類罪”的適用范圍不斷明確,現已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四大核心罪行之一。
三、全球視野下的問責:當權力面臨審判
哈西娜案并非孤例。過去三十年間,多位國家領導人因“危害人類罪”被追究責任:
1. 伊拉克:薩達姆政權高官的審判
2009年,伊拉克最高刑事法庭以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判處薩達姆政權多名高官有罪,標志著對一個時代系統性暴力的法律清算。
2. 利比亞:卡扎菲父子的通緝
2011年,國際刑事法院對卡扎菲及其子賽義夫發出逮捕令,指控他們在鎮壓抗議期間犯下危害人類罪。
3. 蘇丹:在任總統被通緝的先例
2009年,國際刑事法院對蘇丹總統巴希爾發出逮捕令,開創了對在任國家元首追究國際刑事責任的先例。
4. 其他重要案例
從前南聯盟總統米洛舍維奇受審,到危地馬拉前士兵因參與屠殺平民被判數千年監禁,這些案例共同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權力不是暴行的護身符。
四、哈西娜案:超越判決的思考
回到哈西娜案,法律層面的爭議仍在持續:缺席審判是否符合國際標準?國內政治因素是否影響司法公正?判決會否加劇地緣政治緊張?
然而,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一場學生運動導致千余人喪生,國家暴力在其中扮演了關鍵角色。聯合國調查報告中提到的近距離射殺、蓄意致殘、酷刑等手段,都指向一個根本性問題:當國家機器成為暴力源頭,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從歷史維度看,哈西娜案將成為亞洲地區處理政治暴力案件的重要參考。它傳遞出一個明確信息:即便曾經掌握最高權力,即便已經遠離政治中心,歷史責任依然需要承擔。
五、為了不再重演的銘記
“危害人類罪”的存在,回答了一個困擾人類已久的難題:當暴行由國家實施時,正義該如何實現?
這個概念不是書齋里的抽象理論,而是從大屠殺的灰燼、內戰的創傷中凝結而來的文明底線。它提醒我們:
權力需要界限,
國家必須守法,
暴力不該被遺忘。
哈西娜案只是這個漫長進程中的最新一章。每一個這樣的案例都在提醒世人:有些罪行傷害的是人類整體,因此必須被銘記,必須被追問,直到正義得以實現。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