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
本應是逝者留給親人的一份慰籍,
可有時候
卻也成為親人間產生矛盾的導火索。
今天
我們一起來了解
關于繼承編中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常見的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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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第一順位繼承人范圍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范圍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被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或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位繼承人才能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問題二:遺囑有哪些法定形式?哪種效力最高?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六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求,均為有效,不存在“效力最高”。(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以時間在后的遺囑為準。)
問題三: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答: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至18周歲以下)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如:感官障礙人員、語言文字障礙人員、臨時性意識障礙人員、認知能力受限人員等等);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如:近親屬、繼承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存在經濟往來或其他影響的人)。(注:因司法實踐中關于有利害關系的人普通老百姓難以有效排除,從而導致內容被認定無效,除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其他遺囑應當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人存在諸多限制,故為避免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以及繼承辦理流程麻煩,建議采取公證遺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來源:省婦聯權益部
編輯:肖燚琦
審核:楊建華
審定:林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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