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畫押就不能反悔了?”湖北的徐某最近用親身經歷推翻了這個“老規矩”。他車禍后以為沒事,收了5800元就簽了“今后無涉”的協議,沒想到后來查出十級傷殘,法院最終判賠16萬元。這事兒告訴我們:民事協議不是“一簽了之”,這幾個法律門道必須搞清楚。
案情回顧:5800元“私了”,藏著大隱患
2024年11月12日,徐某騎摩托車和向某的小車發生碰撞,兩人負同等責任。徐某當時覺得身體沒啥大礙,沒去醫院細查,3天后就和向某簽了調解協議,約定向某賠償5800元,還特意寫了“今后各方無涉”。保險公司當天就轉了錢,徐某本以為這事就此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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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家沒多久,徐某的肩膀越來越痛,最后不得不住院做手術,光是肩關節修復手術就折騰了好一陣。今年6月,司法鑒定結果出來了:徐某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要150天,護理期90天。這意味著他的損失遠不止幾千塊,光是殘疾賠償金、醫療費加起來就超過17萬元。
今年8月,徐某咬著牙起訴,不僅要索賠損失,還要求撤銷之前的調解協議。最終法院判了:協議撤銷,保險公司賠償16萬元,扣除已付的5800元,還要再給15萬多。
法律拆解:協議能被撤銷,關鍵踩了兩個“雷”
可能有人會問:“白紙黑字簽了字,怎么說不算就不算?”其實法律從不是“一刀切”,像徐某這種情況,協議被撤銷主要因為兩個硬傷。
重大誤解:沒看清“損失真相”的簽字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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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先認定,徐某簽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這可不是普通的“想錯了”,法律上的重大誤解得滿足幾個條件:得是對合同主要內容的錯誤認識,而且這錯誤直接影響了權利義務。
徐某當時以為只是輕微擦傷,根本不知道自己肩膀的損傷已經達到傷殘級別。這種對“損失嚴重程度”的誤判,直接導致他放棄了巨額賠償的權利,符合重大誤解的法定情形。打個比方,就像把價值16萬的古董當成5800元的普通擺件賣了,這種基于錯誤認知的交易,法律是允許反悔的。
顯失公平:5800元和16萬的差距,違背公平原則
更關鍵的是,這份協議明顯“顯失公平”。法律里的顯失公平,指的是雙方利益嚴重失衡,通常是一方利用對方的不利處境(比如缺乏經驗、信息不足)謀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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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簽協議時沒做鑒定,也不懂傷殘賠償的標準,屬于“缺乏判斷能力”的狀態。5800元的賠償和實際16萬元的損失相比,差距超過27倍,完全違背了公平等價的原則。這種情況下,受損失的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協議。
關鍵提醒:簽協議前,這3件事必須做
徐某的經歷給所有人提了個醒,遇到糾紛要簽協議時,別著急落筆,先做好這3步能少走大坑:
1.先查清楚“家底”,再談賠償
尤其是涉及人身傷害的情況,絕不能憑感覺判斷傷情。一定要先去正規醫院做全面檢查,必要時提前做司法鑒定,明確傷殘等級、護理期、誤工期等關鍵信息。像徐某要是一開始就查出傷殘,根本不會只簽5800元的協議。
2.搞懂法律規定,不被“霸王條款”坑
協議里的“今后無涉”“概不負責”這類條款不是萬能的。如果簽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或者像徐某這樣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況,即便簽了字,也能請求法院撤銷。遇到不懂的法律問題,別嫌麻煩,先咨詢律師或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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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銷要趕“時效”,過期就真的不能反悔了
就算發現協議有問題,也不是啥時候都能撤銷。法律規定,重大誤解要在知道真相后90天內申請撤銷,顯失公平則是1年內。要是過了這個期限還沒行動,就算吃了虧也只能認栽。徐某6月拿到鑒定結果,8月就起訴,剛好趕上了時效。
最后劃重點:協議不是“緊箍咒”,公平才是硬道理
民事協議講究“意思自治”,但前提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知情的基礎上簽訂。像湖北這起案件,法院撤銷協議、改判賠償,不是否定“一諾千金”,而是維護真正的公平正義。
記住:簽字前多留個心眼,查清楚損失、問明白權利;簽字后發現問題,及時找法律幫忙。畢竟,法律既要保護“說話算話”,更要杜絕“趁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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