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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目前被關押在淇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公安機關說是因為他持刀將他人捅傷了,但是實際情況是那個受害人故意挑釁他,他才被迫持刀捅傷那個人的。我想請問,您知道淇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認定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需要把握哪些方面?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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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yè)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淇縣看守所地址:淇縣新安路與中華路交叉口向東100米轉向南100米。
導航:淇縣馬莊精神病醫(yī)院
乘車路線:淇縣汽車站步行至同濟醫(yī)院站乘坐淇縣638路公交車到泉頭路口站下車。

家屬可以委托辯護律師到淇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yè)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無論“尋釁”還是“滋事”都是單方面的積極行為。這種單方積極性是相對于受害對象的被動性而言的,雙方所處的狀態(tài)是一方積極主動,另一方消極被動,如果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這種特征,就不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如果行為人沒有挑釁的故意和行為,而是在受害人的主動挑釁下使用攻擊性較強、極易致人傷亡的兇器攻擊對方,使其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并實施了傷害行為,最終造成對方傷亡的結果,則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至于你家人的行為最終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jù)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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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某種原因引發(fā)的行為所導致的結果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在主觀層面上,行為人的行為是在逞強爭霸、發(fā)泄不滿、報復社會的目的與動機的支配下實施的,行為的目的性不是很明確;在客觀層面上,要考慮犯罪起因的隨意性和犯罪對象選擇的隨意性。僅從是否是“事出有因”來分析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只是從犯罪起因是否有隨意性來考量的,沒有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有失片面。
第二,既要看到行為人對被害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所造成的直接損害,更要看到行為人對公共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和惡劣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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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認定尋釁滋事罪,在實踐中應當如何具體把握呢?根據(jù)在司法實踐中所辦理案件的經(jīng)驗,針對尋釁滋事罪的認定,可以參考如下處理原則:
1.無端隨意毆打他人,屬于典型的尋釁滋事。
2.小題大做、無理鬧事,可認定為尋釁滋事。
3.不區(qū)分對象的毆打他人,應定性為尋釁滋事。
4.被毆打對象是否為預謀對象,臨時超出預謀范圍毆打他人的,一般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5.認定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證據(jù)不充分時,此時定故意傷害罪還是定尋釁滋事罪難以確定,以故意傷害罪認定為宜。一般情況下,在致人輕傷的情況下,故意傷害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定性存疑時就輕認定,定法定刑相對較輕的故意傷害罪比較合適。
6.被害人對案件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或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此種情形下,因確實系“事出有因”,不能認定行為人無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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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所合伙人。要永輝律師執(zhí)業(yè)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zhí)業(yè)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yè)、務實,突出的業(yè)績、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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