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案情
消費者在餐廳用餐時摔倒致右脛腓骨骨折,時隔幾個月后出現感染、骨髓炎等病情,后續損害結果擴大到幾十萬。原告主張地滑致摔,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被告抗辯稱已盡合理義務,指出原告存在飲酒未注意、左腿舊疾等過錯,時隔七個月出現感染等后續損害與跌倒無關。核心爭議在于責任劃分與因果關系認定。
在侵權責任糾紛中,責任的“成立”與責任的“范圍”是兩個既相互關聯又本質不同的核心議題。實踐中,當事人乃至司法者時常將二者混淆,認為一旦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某種聯系,行為人便需對全部后續損失負責。然而,現代侵權法體系的精細之處,恰恰在于通過一系列法律原則,對責任范圍進行審慎而合理的限定,以平衡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本文旨在結合法學理論與實務,對侵權責任范圍的界定進行梳理與思考。
一、責任成立的基石:過錯
侵權責任的追究,始于對行為是否具有過錯的判斷。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中將過錯區分為故意、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區分標準在于過錯程度的大小。確定過錯的大小,民法上有客觀標準與主觀標準兩種:客觀標準,是指以某種客觀的行為標準來衡量行為人的行為,從而認定其有無過錯;主觀標準,是指通過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來確定其有無過錯。我國民法實踐一般注重運用客觀標準。
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的區分標準:在司法實踐中,衡量行為人行為的預見標準(注意義務)一般分為普通預見水平和專業預見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對事務應具備的預見能力,后者是指不同專業的人對其專業范圍內的事務通常具有的中等預見水平。一般認為,一個專業人士違反了普通預見水平的,構成重大過失;一個普通人違反了普通預見水平的,構成一般過失。區分過錯大小的意義,對于確定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尤其在共同過錯與混合過錯兩種情形下,行為人的過錯大小是確定民事責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據。
在涉及公共場所管理人的案件中,其過錯通常體現在是否違反了以“合理性”為內核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法院相關判例,經營者應當了解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確保經營場所范圍內建筑物、配套設施設備的安全性,并提供條件向進入經營場所的人盡到必要的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義務。例如,餐廳需關注地面是否濕滑,是否已向消費者充分履行安全警示與保障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無限的、絕對的保證義務。正如張新寶教授在《侵權責任法》中指出:“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和邊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通常要考慮義務人的獲益情況、風險或損害行為的來源及強度、預防與控制風險的成本、社會的一般觀念等因素。” 這意味著,法律要求經營者承擔的,是在其預見能力和控制能力范圍內的、符合社會通常期待的預防措施,而非一個“保險人”的角色。實踐中往往是要求經營者在經營場所設置警示標示,維護基本的安全環境。
二、 責任范圍的關鍵限定:因果關系與可預見性
當行為人的過錯行為得到確認后,下一個關鍵步驟便是劃定責任的邊界,即行為人應對哪些損害后果負責。此環節的核心在于因果關系的認定。
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分為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事實因果關系通過“必要條件理論”判斷行為是否是損害的必要條件,法律因果關系則從法律角度判斷行為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前者解決的是“行為是否導致了權益受侵害”的問題(例如,摔倒行為是否導致了骨折);后者則要解決“行為人應對哪些后續衍生出的損害負責”的問題(例如,后續的術后感染、骨髓炎等并發癥是否也應由行為人負責)。
1、事實上的因果關系(Factual Causation)
這是第一步,旨在用客觀標準判斷“如果沒有被告的行為,損害是否還會發生”。這是一個“有或無”的問題。
(1)必要條件理論,這是最基礎、最常用的測試標準。定義:“若無,則不”。在思維中“剔除”被告的侵權行為,看損害后果是否仍然會發生。如果不會發生,則侵權行為是損害的必要條件,因果關系成立。如果仍然會發生,則侵權行為不是必要條件,因果關系不成立。
(2)實質要素理論,用于彌補“必要條件理論”在多重因果關系情況下的不足。即使被告的行為不是損害的必要條件,但如果該行為是造成損害的實質性因素,則仍可認定因果關系存在。
2、法律上的因果關系(Legal Causation /Proximate Cause )
這是第二步,也是更具挑戰性的一步。在確定了事實因果關系后,需要從法律政策和公平正義的角度,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在法律上對此損害負責。這解決的是“責任范圍”問題,核心是限制無限擴大的賠償責任。
(1)相當性理論
這是大陸法系(包括我國)的主流理論。行為不僅在特定情形下引發了損害,而且在一般情形下(依照社會一般人的見解),也有同等可能性引發同樣損害。即,該行為顯著增加了損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王澤鑒先生在《侵權行為》一書中闡述道:“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具有條件關系后,再判斷其是否具有相當性。所謂相當性,系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是生此種損害’。”
(2)可預見性理論
這是普通法系(英美法)的核心理論,也與相當性理論異曲同工。行為人僅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以一個"理性人”的標準,站在行為發生時的角度,看能否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對某一類受害人造成某一類損害。
(3)法規目的說
侵權行為所違反的法規(或注意義務)其保護目的是什么?損害后果和受害人是否屬于該法規意圖保護的范圍之內?
據此,如果一個損害后果的發生,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特殊體質、其未遵醫囑的行為、第三方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等異常因素,那么這些因素就可能中斷初始侵權行為與后續擴大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僅需對在其行為發生時,所能合理預見的、符合事物正常發展規律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3、“蛋殼腦袋”規則與過失相抵原則的衡平
在劃定責任范圍時,還有兩項重要的原則需要考量。
(1) “蛋殼腦袋”規則(Thin-Skull Rule)
該規則是侵權法中的一項特殊規則,指加害人必須接受受害人的現實狀況,即便受害人的身體存在特殊易損的體質(如一個像蛋殼一樣脆弱的頭骨),加害人也不能以此為由主張減輕責任。這意味著,行為人一旦實施了侵權行為,就要對因受害人特殊體質而加劇的損害后果負責。然而,該規則的適用有其前提,即初始侵權行為與加重后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未被中斷的因果關系。如果后續損害是由受害人自身獨立的、不當的行為所導致,則可能超出該規則的覆蓋范圍。
(2) 過失相抵原則(Comparative Negligence)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便是過失相抵原則。即使經營者存在過錯,如果受害人對自身安全亦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例如,在明知自身行動不便或處于不適狀態時未加謹慎),法院則可以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劃分責任比例。這體現了法律的公平精神,避免了將全部風險單方面地施加于一方。
4、 損失填平原則:醫保報銷與賠償金額的扣減
在損害賠償數額的具體計算上,我國侵權法遵循“損失填平原則”,其目的在于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而非讓其從中獲利。因此,對于醫療費用等已經由社會醫療保險報銷的部分,該部分損失已被“填平”,受害人并未實際支出。若允許其就該部分費用再向侵權人求償,則構成了雙重受償,有違侵權法的基本法理。在司法實踐中,主流的觀點支持將醫保已報銷的醫療費用從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和律師通常會遵循以下流程進行論證:
(1)確認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明確爭議的焦點。適用“必要條件理論”,進行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初步判斷。如不成立,責任即告終止。如遇多重因果,適用“實質要素理論”,彌補必要條件理論的不足。
(2)進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判斷:采用“相當性理論”:分析行為是否顯著增加了損害發生的風險,損害的發生是否屬于一般情形下的正常發展。輔以“可預見性”分析,考慮一個理性人能否預見到該損害。
(3)考察是否存在“介入因素”:如第三方行為、受害人自身行為、自然事件等,判斷該介入因素是否異常到足以打斷之前的因果關系鏈。參考“法規目的說”,考察法律規范的保護目的進行最終的價值權衡。綜合以上所有因素,最終做出因果關系是否成立的司法認定。
總之,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并非簡單的邏輯推理,而是一個融合了事實判斷、法律解釋和政策考量的復雜過程,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合理地分配損失。一起看似簡單的摔倒事件,其背后牽涉的侵權責任范圍問題錯綜復雜。從過錯的有無,到因果關系的鏈條,再到損失金額的核定,每一步都需要精細的法律論證。
陳思含
山東鑫士銘(煙臺開發區)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教育背景
山東政法學院法學學士
專業領域
民商事糾紛
所獲榮譽
2025年煙臺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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