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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開封市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危險駕駛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好像是因為他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是,發生交通事故以后,別人報警了,他也沒有逃跑,還一直在現場等待警察。我想請問,您知道開封市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在別人報警以后沒有逃跑,反而在現場等待警察的情形可以認定為自首嗎?認定現場待捕型自首需要具備哪些條件?他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嗎?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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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開封市看守所地址:開封市龍亭區金明大道(S219)與連霍高速出入口向北1.7公里轉向東300米。
導航:開封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
乘車路線:開封北站(高鐵站)乘坐53路公交車到市財政局站下車,在金明廣場站轉乘11路公交車至開封市廉政文化教育中心站下車,沿金明大道向北步行150米。

家屬可以委托辯護律師到開封市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行為人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現場等待警察的行為可以認定為現場待捕型自首。至于你家人的行為最終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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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認定現場待捕型自首需要具備四個條件:
一是現場待捕的非被動性。
即“能逃而不逃”,行為人在作案后,應當主動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抓捕。排除行為人因為客觀因素不能離開犯罪現場的情形,如因為受傷、被被害人或圍觀群眾圍擋、吸毒致幻、醉酒等客觀原因無法離開犯罪現場,更不是為了繼續犯罪而留在現場。對等待的主動性需要秉持主客觀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認定:從主觀層面看,行為人應當具備可以逃跑而未逃跑的自愿性心態;客觀層面,著重審查行為人是否被外力強制而不能逃跑。
值得注意的是,現場的范圍不限于作案現場,也包含在作案現場以外的其他場合。從時間層面看,應當是在行為人終止犯罪行為時至公安機關到達現場時這段區間內,行為人在現場等待的才有認定現場待捕型自首的基礎。從空間性層面看,可以參照犯罪現場的概念對現場進行界定,即行為人進行犯罪活動的地點和遺留與犯罪有關痕跡和物證的場所。
二是對他人報案的明知性。
對他人報案的明知包含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知道他人報案是指在現場等待期間明確看到或者聽到他人報案,明確知道有報案主體;應當知道他人報案是指在現場等待期間有他人告知行為人有人報案,或者行為人結合現場狀況可以推斷有人報案。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他人報警的內容就是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事實,如果報警人的報警內容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毫無關系,甚至報警的內容是他人實施的不法行為,那么便不屬于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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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被抓捕時行為的服從性。
無拒捕行為狹義的概念為行為人在公安機關實施抓捕時無反抗、逃跑等行為,接受公安機關的抓捕。無拒捕行為廣義的概念還涵蓋行為人在明知他人報案后未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其主觀具有自愿歸案的意愿、認罪悔罪態度。行為人在明知他人報案后未實施隱匿、毀滅證據,破壞犯罪現場的行為,其主觀具有保護犯罪現場的意愿,客觀上提升了公安機關偵查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
四是供認犯罪事實的徹底性。
即符合自首所要求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行為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既不縮小也不擴大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的認定既要遵循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也要考慮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的特別規定。
判斷司法機關是否掌握行為人的主要犯罪事實是重點也是難點,亦是司法人員進行自由裁量的過程,需要司法人員認真審查案件證據,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對自動投案后的首次如實供述的時間節點明確為不得晚于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容許行為人在歸案之初作出不實供述,對在接受司法機關的教育后再作出如實供述的也可認定為自首。
可見,對于自首認定的限制呈現寬泛化趨勢,有利于鼓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寬處罰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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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所合伙人。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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