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開庭!”11月18日9時,隨著法槌敲響,漳州東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林某輝涉嫌犯詐騙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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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至2024年期間,被告人林某輝利用其系東山縣自然資源局(原東山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的身份,以辦理土地審批相關手續需要疏通關系、支付手續費和繳納土地款等事由,多次騙取他人錢款,后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及日常消費,涉案金額共計459255元,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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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法庭依照法定程序依次進行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及被告人最后陳述,整場庭審井然有序、規范高效,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各項法定權利。被告人林某輝對起訴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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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林某輝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從寬處罰情節,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輝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來源:東山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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