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此前發布
《關于優化工商業分時電價結構
促進新能源消納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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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知內容
12月至次年2月
工商業用電將采用冬季電價
具體內容如下 ↓↓↓
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時段設置
優化工商業用戶分時時段設置,增設午間谷時段,具體時段見表1。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全體商業用戶和100千伏安以下的工業用戶,可選擇按表1所示執行季節性分時時段或全年執行春、秋兩季分時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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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用戶中除工業用戶以外的電熱鍋爐(蓄冰制冷)用電,執行兩段制電價,具體時段劃分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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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工商業分時電價計價基礎和浮動比例
為有效銜接電力市場交易,將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計價基礎,調整為以工商業用戶購電價格為基礎,并優化峰谷浮動比例,具體浮動比例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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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千伏安及以上工業用電,尖峰時段在用戶購電價格的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深谷時段在用戶購電價格的谷段電價基礎上,下浮20%。
執行兩段制電價的電熱鍋爐(蓄冰制冷)用電,用戶購電價格作為平段電價,平段電價不浮動,谷段在用戶購電價格的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5%。
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鼓勵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主體簽訂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充分反映各時段價格信號。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零售套餐,如未將批發市場分時段交易價格傳導至用戶的,分時時段原則上參照本通知規定設置,峰段、谷段交易均價以平段交易均價為基礎的上下浮動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0%。如電力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約定分時價格的,結算時用戶購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分時時段和浮動比例執行。
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和選擇執行分時時段的用戶,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電網企業申請辦理相關業務,并自業務辦理成功的次月起執行,選擇后12個月內保持不變。
優化電動汽車充放電價格政策
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其運營商可結合服務車輛的充電特性,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時段劃分與工商業用戶相同,其中:向電網企業獨立報裝接電或具備獨立受電點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可選擇全年執行春、秋兩季分時時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公共停車場等中設置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其分時時段應與設施所在工商業用戶保持一致,加大力度鼓勵電動汽車在晚間谷段充電、午間谷段補電,進一步降低用電成本。
對租賃停車區域建設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由產權單位出具租賃區域具體范圍證明,且租賃區域與其他區域有明顯的物理隔離,可向電網企業申請在產權單位用電戶下,增設獨立受電點,執行集中式充換電設施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有關政策。
鼓勵電動汽車運營商通過聚合等方式,常態化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按市場交易規則結算。獨立報裝接電且具備反向放電能力的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可自愿向電網企業申請參與車網互動,主動響應全網調峰需求,向電網反向放電,獲取收益。2026年底前,夏、冬兩季尖峰時段向電網反向放電的,參照當月電網代理工商業購電同電壓等級尖峰到戶電價結算;其他時段向電網反向放電的,參照我省燃煤發電基準上網電價0.391元/千瓦時結算。
來源: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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