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復函及梅州市相關政策文件已明確,據此,劉生福認為,蕉嶺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合規且無犯罪事實。但蕉嶺縣人民法院法官丘吉仍作出有罪裁定,駁回當事人申訴。這起“政策已明卻判有罪”的案件,引發了公眾對司法公正與同案同判的強烈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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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突遭定罪,核心證據指向無罪
今年已年過六旬的劉生福,退休前曾任蕉嶺縣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在任期間,分管的蕉嶺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不僅通過省、市兩級驗收及第三方審計,還因成效顯著獲得市政府100萬元獎勵。然而,2017年,蕉嶺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1427刑初96號刑事判決,認定劉生福在該培訓工作中“未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構成玩忽職守罪。
“我畢生恪盡職守,從未有過違規操作,培訓工作全程依規依矩,怎么就成了罪犯?”劉生福對此判決深感震驚與悲憤。為證明自身清白,他多方奔走,最終獲取了兩份關鍵證據: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請求明確原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政策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的函》(梅市人社函〔2017〕169號),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復函。
這兩份由政策制定機關出具的公文書證,給出了明確結論:蕉嶺縣的農村勞動力培訓工作是在省、市指導下依法開展,不存在所謂的“犯罪事實”。其中,省人社廳復函特別說明,“培訓學員需達到的培訓課時未作明確要求”、“農民學員在家進行農業生產實習視作為實操實訓課時”,直接否定了原判決中“考勤造假”、“未進行實操培訓”的核心定罪理由。此外,梅市財社〔2014〕43號文件早已明文廢止了原判決據以追究劉生福責任的舊文件,理由是該舊文件脫離實際、無操作性,完全符合《黨政機關公文工作處理條例》的相關要求。
“政策已經明確我沒有錯,權威部門也證實了這一點,我怎么還能構成犯罪?”劉生福拿著這些證據,于2020年向蕉嶺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期望司法能還自己一個公道。
法官審理疑點重重,無視政策與權威回復硬判有罪
讓劉生福始料未及的是,負責審理其申訴案件的蕉嶺縣人民法院法官丘吉,不僅未采納這些關鍵證據,反而作出了維持原判的駁回裁定,出具了(2020)粵1427刑申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劉生福梳理整個審理過程,諸多違背司法程序與事實的細節,突顯了判決的不合理性。其違法之處在于:
——關鍵證據拒不審核,程序嚴重違法
劉生福認為:其提交的省、市人社部門函件,是直接關系“罪與非罪”的核心證據,屬于國家機關出具的公文書證,效力至高。但丘吉法官既未組織雙方對這些證據進行質證,也未依法調查核實,便直接駁回申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審判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也明確規定,法官“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需追究責任。“丘吉法官連基本的證據審核義務都不履行,這樣的審理何談司法公正?”劉生福質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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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閱卷便做了個簡單的詢問,基本事實一無所知
蕉嶺縣人民法院出具的《詢問筆錄》顯示,丘吉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完全未履行閱卷義務。劉生福在申訴材料中已附上梅市財社〔2014〕43號文件,明確追究其“犯罪”的依據已廢止,但丘吉法官在詢問時竟不知該文件存在,需劉生福現場協助查找;涉案真實培訓人數為1485人,有完整臺賬和財政撥款記錄佐證,丘吉法官卻反復錯誤表述為“87人”,與案件事實嚴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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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定罪量刑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連案卷都不翻,基本事實都搞不清楚,這樣的裁判怎么可能‘確實、充分’?”劉生福對此感到無比憤慨。
——無視類案檢索,同案不同判顯不公
2016年,梅州市檢察院統一布置全市農村勞動力培訓工作檢查,各市、縣檢察院在收到省人社廳復函后均自動撤案,唯獨蕉嶺縣檢察院堅持對劉生福追責。更值得關注的是,梅江區人社局謝省文案與劉生福案屬同類范疇,謝省文因侵占挪用培訓經費獲玩忽職守罪,卻未追究任何領導責任,而僅作為分管領導的劉生福,卻被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法官審理案件需進行類案檢索,確保裁判尺度統一。但丘吉法官對這一規定視若無睹,對“同案不同判”的質疑拒不回應。“同樣的工作背景、同樣的政策依據,別人無罪我卻蒙冤,這難道不是選擇性適用法律?”劉生福的疑問直擊核心。
——曲解政策偷換概念,判決理由漏洞百出
原判決以“未嚴格按照省、市有關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相關文件履行監管職責”定罪,而丘吉法官出具的《駁回申訴通知書》卻偷換概念,將定罪理由改為“未嚴格按照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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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生福認為:事實上,原判決據以定罪的文件早已被廢止,省人社廳的復函也已明確培訓課時無硬性要求、農業生產實習視為實操實訓,原判決中“考勤造假”、“未進行實操培訓”的理由已被徹底否定。而根據蕉嶺縣政府辦公室文件《關于成立蕉嶺縣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蕉府辦函【2008】61號)等文件,劉生福既不是組長,也不是副組長,甚至連小組成員都不是,他只是被臨時抽調過去的,怎么能令其承擔領導責任?此外,原判決提及的何某云、李某堯等87人的證言,不僅未能證明劉生福犯罪,反而證實其開展了教學巡查、考試巡考,培訓符合“三至五天理論課+考試”的要求,驗收簽字也符合程序。“這些證言根本不能作為定罪依據,丘吉法官卻執意沿用已被否定的舊規定罪,這就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劉生福說。
冤案引發多重危害,司法公信力受重創
丘吉法官的這一判決,不僅讓劉生福的人生陷入困境,更帶來了一系列嚴重危害。對劉生福個人而言,畢生清廉履職、為地方發展真抓實干,退休后卻要背負“罪犯”污名,名譽盡毀、身心俱疲,原本平靜的晚年生活被無盡的申訴之路取代。
對蕉嶺縣公共服務而言,此案的判決導致縣人社局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職能徹底缺失,省廳認證的教員、鑒定員庫全部歸零,資格證書因無人敢年審自動作廢,部分全省唯一的鑒定員流失。這與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中“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的要求完全相悖,“以后誰還敢為地方發展放手干事?”當地干部無奈地說。
更嚴重的是,這起漏洞百出的判決,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當法官可以無視證據、曲解法律、選擇性裁判,司法公正便成了一句空話,法治精神也遭到褻瀆。“群眾看到這樣的判決,怎么還會相信法律?怎么還會敬畏司法?”劉生福的質問,道出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擔憂。
退休干部堅守信念,懇請上級部門還公道
如今,劉生福已年過六旬,本應安享晚年,卻因這起他認為的枉法裁判陷入無盡的申訴困境。但他始終堅信黨和國家的法治公正,堅信正義不會缺席。日前,他向廣東省紀委馬森述書記實名舉報,提出四點具體請求:依法立案調查丘吉法官玩忽職守、枉法裁判的行為;督促相關部門撤銷錯誤刑事判決及駁回申訴通知書,依法宣告其無罪;為其恢復名譽,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澄清事實;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本人,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錯案責任。
“我提交的所有舉報內容全部屬實,附件均為原始材料復印件,我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劉生福表示,他之所以堅持申訴,不僅是為了洗清自己的冤屈,更是為了維護司法的清明與公正。
在此案中,既然省、市權威部門的回復對照已明確劉生福不構成犯罪,相關政策也為其正名,但法官卻敢無視這些關鍵依據硬判有罪?這樣的司法行為令人費解。目前,公眾普遍期待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能夠介入調查,查明案件真相,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還劉生福一個公道,維護司法的尊嚴與公信力。
對于此案的進展,媒體將繼續關注。(本文為小編根據劉生福提供的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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