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湖南最高院發布一則通告,再次將一樁16年前的舊案拉回公眾視野!
這是一起顛覆認知與踐踏道德底線的惡劣罪行……
兩名高中生因看淫穢錄像心生邪念,有預謀的殺害一名女教師并將其強奸,致使其當晚送醫傷勢過重死亡!
“2009年湖南冷水江高中生奸殺老師案”,兩名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歷經16年不斷上訴,上訴,再上訴,如今得到的回應還是“駁回”!
為什么兩人的父母如此決絕?難道案情真的有不為人知的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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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間的“雨夜罪惡”
2009年8月25日晚20點左右,湖南冷水江市制堿廠生活區。
天空下著大雨,年僅16歲的高中生劉某、謝某偷偷用手機看了一部淫穢視頻,兩人燥熱的身心難以平復,居然產生了罪惡邪念……
也不知是哪個先提議,他們決定把目標鎖定家屬院里的一名女老師劉云(化名)。
劉老師有個習慣,每晚都會獨自到小區11棟樓頂散散步,兩個學生早已經熟悉了劉云的行蹤,隨即開啟了人神共憤的犯罪行為。
他們拿著木棍從后面襲擊了劉老師,還用拳頭猛烈擊打,致使其昏倒在地,并對其進行了強奸!
當晚,劉老師被人發現后送醫救治卻因傷勢過重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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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認定,劉老師系鈍器致傷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更令人發指的是,劉某、謝某回到家后因為害怕,很快就將自己犯下的事情告知了家長!可是雙方家長反而教唆孩子隱瞞,甚至教他們如何說謊……
也正是因為這一點,在兩名高中生被緝拿歸案后,他們的父母也被以“包庇罪”判刑三年和四年緩刑!
案中案:神秘第三人
這起案件原本一開始算是清晰明了,兩名高中生被捕之后先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在審訊時,為防止刑訊逼供,都是有班主任在場進行,兩個未成年人也多次進行身體檢查,沒有發現任何刑訊逼供的傷痕。
兩人還交代了一些“只有在案發現場”才能知道的細節:比如,他們是從背后踢倒劉老師,致使其下巴磕地,實施強奸的過程中還用腳踩劉老師腹部……
這些細節在法醫對尸體的檢查中,痕跡十分吻合!
這些都表明,兩個高中生就是實施強奸犯罪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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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案發幾個月后,2009年12月,警方從死者的裙子上檢查出了第三人的DNA信息,讓整個案情突然撲朔迷離!
要知道,案發于16年前,當時的刑偵技術比較落后,所以檢測出第三人DNA用了幾個月時間。
當這一信息公布之后,兩名高中生的父母瞬間認為掌握了最有利證據——他們的孩子沒有實施犯罪,強奸犯另有其人……
那么,這個神秘第三人到底是誰?
警方為了找到他,又花了9年時間,2018年6月才最終鎖定了嫌疑人張某!
張某,就是這起“案中案”的神秘第三人!
據他交代,他當時也出了案發的11棟樓頂,那時大雨已經停了,他發現了被人強奸且昏迷倒地的劉老師……
然而,張某并未對劉老師施救,反而是鬼迷心竅的對其進行了猥褻,這才使得自己的生物信息留了下來!
可恨啊!當晚先后有三個人對劉老師實施犯罪,最終導致41歲的劉老師含恨身亡……
未檢測出精液,為何仍將高中生定罪?
劉某和謝某,以強奸罪導致人死亡的罪名,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其實,當時兩個人還是未成年人,如果寫悔罪書加上減刑等措施,他們是有機會提前出獄的……
但是兩人入獄后一直堅稱無罪,其父母也對案件充滿質疑,尤其是對其中一個細節耿耿于懷,他們堅信自己的孩子沒做過這件事!
原來,盡管兩人在審訊室供認不諱,且說出了一些案發現場不為人知的細節。
但是,在死者的身體內沒有檢測出兩個人的精液,也沒有其他生物信息,為何明明是強奸卻檢測不出施暴者的精液?
這確實是個令人質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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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中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詳細說明:
1、兩名少年在實施強奸罪行時,沒有射-經行為;
2、案發當時正在下雨,雨水沖刷和救援人員破壞現場,導致其他生物痕跡也消失;
3、第三人張某的DNA能留下了是因為大雨已停,環境相對穩定;
筆者認為,還要加上一條:16年前刑偵手段真的比較落后,沒有更為有效的先進手段作為保障。
在對案情的判斷中,精液這一類的證據只是其中之一,還包括現場監控、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等等,最終形成了“閉環”。
長達16年的司法拉鋸戰
盡管所有人都相信,就是兩名高中生對女老師實施了強奸致使其死亡,但是兩人的父母卻揪住“沒有檢測出精液等生物信息”為由,后來又因為出現神秘第三人,讓他們更加堅定了上訴,要讓孩子無罪釋放的信心……
2010 年婁底中院以強奸罪判處兩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湖南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十余年間,雙方家屬先后向省高院、最高檢多次申訴,均被駁回;
2025 年 11 月 21 日,湖南高院再次發布通報,明確 “原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量刑適當”,正式駁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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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如今的這次駁回,是否是這起人神共憤的罪惡案件的結局……
那個所謂的“神秘第三人”張某,其查明他當時只對劉老師進行了猥褻,不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張某在2023年被判強制猥褻罪獲刑四年六個月。
兩人的父母似乎是魔怔了,16年不停上訴不斷被駁回,難道還不能說明案情的真相嗎?
這起案子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完整的證據鏈比單一的證據更重要!
司法實踐中,定罪不靠 “孤證”。
即便沒有生物物證,只要供述細節與現場、尸檢、證人證言形成閉環,且取證程序合法(本案有班主任見證訊問、入監體檢無傷痕,排除刑訊逼供),就能認定犯罪事實……
兩名少年應該對自己犯下的罪行付出代價,作為其父母,希望他們的心魔早日去除,與自己和解!
16年了,最高法的回應,難道還不能說明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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