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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息人士指出,種種跡象表明,針對某正處于輿論浪尖的新勢力汽車品牌,有關部門將就底盤及車身穩定性是否存在安全缺陷的問題展開調查,如果一旦查實很可能會觸發新一輪的強制召回。
這對于連月來深陷市場和輿論雙重漩渦的該品牌來說,無異于在烈火中反復淬煉。
就在18日,該品牌公布了2025年第三季度的財報,財報顯示,本季度收入1131億元,同比增長22.3%;經調整凈利潤達到113億元,同比增長80.9%,為歷史最高季度水平。
而不同尋常的是,在業績來到了最高季度的同時,其股價卻被資本市場看低繼續下行,直引得品牌緊急斥資8億回購。
業績大漲卻迎來股價暴跌,這一詭異的市場現象似乎也在印證著這一市場傳言。
和上一次僅是OTA升級召回所不同的是,此次如果一旦因安全缺陷召回的消息坐實,已經在網絡上被群嘲的這家新晉汽車品牌,恐怕就要迎來真正的諾曼底時刻了,成功則一路坦途(參數丨圖片),失敗則掉頭轉向。結果存于事實間。
事實上,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汽車召回意味著什么的最大意義就是會不會涉及賠償。從目前的結果來看,在過往的國內外車企召回案例中,大規模賠償案例并不多見,那么,在哪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申請賠償呢?
召回與賠償
關于車輛召回,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召回制度的本質,其是汽車制造商針對已售出車輛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或缺陷,主動采取的修復或更換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潛在的安全風險,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也就是說,召回本身并不構成對消費者額外賠償的承諾或義務,通常情況下是沒有直接的經濟賠償的,盡管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存在嚴重安全缺陷時,可能會有品牌選擇更換新車,但即使這種情況也極為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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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今年9月,寶馬因發動機啟動器過熱可能引發火災的風險,在美國和德國市場召回超過33萬輛汽車,其中美國市場涉及14.5萬輛。
在此次的召回事件中,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特意在公告中給出了措辭非常強烈的警告,表示在“在問題解決前應將車輛停放在室外并遠離建筑物”,這也一度引發媒體和消費者的巨大關注。
但在此次召回事件中,也沒有出現直接經濟賠償的案例。
而理解能否索賠的關鍵,在于分清以下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
首先是僅實施召回:消費者的權利是“免費消除缺陷”,這是最常見的一種情況。當廠家發現車輛存在潛在的安全隱患(例如,某個軟件程序可能導致意外剎車、某個零件存在過早磨損風險),但該隱患尚未對消費者造成實際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時,他們依法發起召回。
在這個過程中,廠家必須免費為維修、更換零部件或升級軟件,以消除這個潛在風險。消費者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按照通行的慣例,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廠家賠償所謂的“誤工費”、“時間損失費”或“車輛貶值費”等,通常缺乏法律支持。因為召回的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廠家通過免費服務履行了其法定義務。
第二種情況則是,缺陷已造成實際損害:消費者的權利是“依法要求賠償”,也即如果車輛的缺陷已經導致了實實在在的損害,那么情況就完全不同了。這時,消費者的主張基礎就從“消除風險”升級為“彌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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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賠償。
這其中,可賠償的損害主要包括:
人身傷害:因車輛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駕駛員或乘客受傷甚至死亡的。
財產損失:因車輛缺陷導致車輛本身之外的財產損毀,例如撞壞了護欄、房屋或其他車輛。
直接經濟損失:明確的、由缺陷直接導致的損失,例如因車輛突然熄火而叫的拖車費。
賠償里的核心問題
假設開頭所提到的那個新晉品牌的強制召回傳言成真,依照我國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20 修訂)》第二十四條就會發現:生產者確認產品存在缺陷后,5 個工作日內必須備案召回計劃。這也就是風傳該品牌會被強制召回的最重要法律依據。
但隨之而來的一個最核心問題是,召回完成后車企是否能夠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生產者必須承擔召回車輛消除缺陷的全部費用,包括免費維修、更換零部件等。例如,若車輛因發動機設計缺陷存在漏油風險,生產者需免費更換改進后的發動機部件,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標準。若缺陷無法通過維修徹底解決(如電池自燃風險),生產者可能需提供退貨并退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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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一起理想汽MEGA車自燃的事故中,理想汽車雖然在8天后就宣布緊急召回同批次 11411 輛車,并公開承認了“冷卻液防腐性能不足,可能導致電池熱失控”的風險。
由于理想在此次事故中恰恰符合《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對于產品缺陷的認定,有法律專家解讀認為,理想雖然完成了產品召回但并不能免除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據此案例,該品牌如果被認定符合《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中“產品缺陷”的認定,顯然也需面臨民事賠償部分的責任。
但事實上,按照行業通行慣例,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補償標準,但在實際操作中,生產者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車主一定的額外補償,如延長保修期、提供優惠券或折扣等。這些補償方式并非法定,而是由生產者根據召回情況自行決定。
總之,監管的介入,短期看是“雪上加霜”,長期看卻是維護市場健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必要之舉。在汽車產業,尤其是關乎公眾生命安全的領域,沒有任何捷徑可走,也沒有任何光環可以成為豁免的理由。唯有對造車心存敬畏,將質量融入血脈,才能最終贏得市場的尊重與信賴。
也就是說,無論市場傳言如何,對于該品牌來說,此次調查都是一次空前的壓力測試。但如果能以此為契機,徹底審視自身在研發、測試、品控等核心環節的不足,真正將安全和質量置于流量與銷量之上,那么危機未嘗不能轉化為重塑品牌形象的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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