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刑事辯護的路上,我從未想過,有一天會因為辦案“太賣命”會成為原罪。他們叫我“訟棍”。這個詞,像一根冰冷的刺,扎進我職業信仰的脊梁。而這一切,僅僅因為我選擇為一個我認為無罪的案件,付出了一名律師所能付出的全部。
一、一份令我心碎的判決,和一個“預防性”的警告
張叢上涉嫌“惡勢力犯罪”、詐騙、尋釁滋事等罪一案,一審是桂林資源縣法院,我是全案做的無罪辯護,該案于2023年10月27日出判決,在宣告判決前一天晚上,資源法院通過北京有關部門給我打電話,讓我在判決出來后不要對判決一事寫文章。
張叢上案,一審判了17年,他母親被判12年。2023年10月27日宣判那天,我正在山西開庭。當事人家屬發來信息,短短幾行字,像一記重錘砸在心上,我強撐著開完庭,回到酒店,關上門,我崩潰地放聲大哭,我的哭聲震天動地,不知情的還以為我家誰死了。當時,我哭了足足有一個小時,哭累了我就給一個朋友打電話,問朋友當地哪里有18樓,我要跳樓,朋友說:“要跳去資源跳,別在我們這兒跳”。
更諷刺的是,資源法院因為“怕”我,怕我寫文章批評他們的判決,竟然搶先一步,對我進行了“預防性投訴”。我還沒開口,他們已舉起了封口的大棒。那一刻我明白,這個案子,我杠上了。
后面我才發現,當我跟一件事情杠上時有多可怕。
二、一百萬字質證意見:一個“變態”律師的執著
2023年10月27日出判決那天,張叢上就明確不服一審資源法院的判決要上訴,并且在上訴期內向桂林中院提交了上訴狀,同時資源縣檢察院覺得資源法院判得太輕提起了抗訴。
該案于2024年6月13日在桂林中院開庭,開到7月底休庭,本來桂林中院定于9月重新開庭的,可后面因為我當庭提交了一份申請,法官當庭宣布休庭,沒想到這次庭一休就是一年多,直到2025年8月13日才再次開庭,開到9月份,桂林中院又休庭了一個多月。
在桂林中院休庭的時間里,我做了一件很變態的事情,鑒于張叢上這個案件定罪的主要依據是所謂的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的家屬證言以及作為張叢上涉套路貸詐騙案的系列被害人互相作證的證言,因為我把這些散落在一百多本案卷的筆錄全部整理了出來,我把每個被害人前后矛盾的多次筆錄、不同證人之間的證言沖突、同案被告人從堅稱無罪到突然認罪的供述等全部拎出來,進行橫向、縱向的交叉比對。
我還從邏輯學、人類記憶規律去論證其荒謬,一位七十多歲的老人,如何能對七八年前的某次對話細節記得一清二楚?我自認記憶力超群,別說七、八年前了,一個月前說過的話都已模糊。
整個弄下來,我居然整了一百多萬字的質證意見,這個工作量非常大,那段時間我幾乎是一天只吃一頓飯,每天工作到凌晨二、三點,早上八點準時起床,因為每天盯著電腦,近視度數加深了至少有二百度。
我在整理筆錄時,是拿著二百萬倍的顯微鏡在尋找證據里存在的問題,終于,在龐雜無章的筆錄里,居然被我發現有兩份筆錄一審開庭時公訴人沒有舉證,而判決書作為定案的證據!當時我的心情就如葛朗臺發現一堆閃閃發光的金子般撲上去,我都覺得自己太牛逼了啊,容我先自己給自己跪下膜拜一下。試問,會有哪個死變態會在那些又亂又雜的筆錄里發現被害人的陳述公訴人沒有舉證,而判決書卻用到了啊,比如在詐騙蔣某某的事實里,一審判決認定蔣某“通過支付寶轉賬11.425萬元、微信轉賬9.4813萬元給張叢上支付利息”的關鍵事實,唯一出處是在蔣某在2022年10月29日的筆錄,然而,公訴人在一審庭審中并未出示該份證據,導致辯護人與被告人未有機會對該筆錄進行質證,還有被害人文某的一份筆錄公訴人也沒有舉證。一審資源法院此舉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及最高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關于“證據未經當庭質證,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這是對被告人張叢上及其辯護人基本訴訟權利的粗暴剝奪,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所規定的“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依法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三、法庭上的哭聲與被掐斷的辯護
在對一審判決發表質證的環節,合議庭讓后面的律師與當事人先發表,然后他們可以不用來了,被告人也不用到法庭,所以有幾天庭上就我一個律師在發言。
這里讓我插一下,在8月13日上午開庭時,張叢上因為發言的問題與合議庭發生了沖突,后面合議庭就宣布對張叢上的處罰決定就是把張叢上安排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的視頻室通過在線視頻方式參加庭審,隨后張叢上的母親張力丹也被安排到桂林第二看守所的在線視頻方式參加庭審。《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訴訟方式的選擇權,未經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適用在線訴訟。而這種庭審方式,當事人張叢上與他母親張力丹以及辯護人是不同意的,都當庭表示了強烈抗議。桂林中院在當事人和辯護人明確表示反對的情況下,仍然強制采用在線視頻方式參加庭審,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這種對程序正義的公然蔑視,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開始,我幾乎每天都抗議這件事情,可無論我怎么抗議都沒用。
好了,插話結束,回到正題。
輪到我發表質證意見時,因為合議認為我的質證意見太多,頻繁打斷發言,法官說發表質證意見時,不能讀法律規定,不能讀筆錄,為此我還被氣哭了兩次,第二次我是一邊哭一邊發表質證意見的。
后面導致我有心理陰影了,很害怕法官打斷我,制止我,因此我象一只趕著投胎的驚弓之鳥,不斷地縮短、刪減我那花了無數心血與精力寫出來的質證意見。
這個案件,除了準備了一百萬字的質證意見外,我就判決書認定的張叢上涉28起的犯罪事實,一一寫了辯護意見,一個犯罪事實就是一份辯護意見,共計上十萬字。
到了辯論環節,合議庭的三個法官就給了打預防針,讓我少說。
第一輪辯論時,合議庭認為張叢上廢話太多,就強行不讓他發表意見了(把張叢上安排在視頻室庭審最大的好處是不想讓他說話就把話筒關掉,張叢上一點辦法都沒有,有一次都崩潰得哭起來了),因此等于張叢上就沒怎么發表自己的辯護意見。
第二輪辯論,合議庭只給了張叢上一個小時的辯論時間,看張叢上準備的材料,至少得一個星期,唉,這就是張叢上的命吧。
我在庭前向桂林中院提交了多份調取證據的申請(張叢上也提交了上百份申請),哪怕是一份也行,沒想到桂林中院休庭了一年多也沒調取,特別是張叢上在庭上反復提到,他被資源公安扣押的一部手機上有他與本案所謂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那些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他無罪,他一直申請法院調取,可法院一直都拒絕調取。
因此,第二輪輪到我發言時,我準備了三點補充意見,第一點就是張叢上反復提到的被資源公安扣押的這部手機,我還讀了《刑訴法》的規定,可我還沒讀完,審判長就打斷我不讓我說下去了,我抗議也不行,導致我后面的辯護意見也不能在庭上發表了,于是我憤然道:“既然不讓我在庭上說,我就在網上進行庭外辯護。”審判長立即回應:“北京司法局已在調查我。”
四、被掐斷的辯護意見與荒謬的指控邏輯
下面是審判長阻止我發表的辯護意見。
第一點辯護意見:一審判決認定張叢上等人構成詐騙罪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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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明確:經查,在案證據證實,本案確實存在部分被害人對于張叢上收取“砍頭息”導致實際支付的本金低于借條或者借款合同的數額,對于“以貸還貸”“借新還舊”的虛假借條并未實際支付借款,等情況是明知的。但是案發前這些被害人僅僅認為張叢上向其出借的是高利貸,均認為雙方之間是民間借貸,即使在訴訟中提出的抗辯意見也是為了證明自己歸還了利息或者張叢上支付本金比借條、借款合同上的數額低,仍然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范疇。
一審判決在認定張叢上等人構成詐騙罪的邏輯推理中,存在一個無法自圓其說的根本性矛盾:其事實認定部分已經自行否定了詐騙罪的核心構成要件,卻依然作出了有罪判決這嚴重違反了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和詐騙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1)一審判決書的事實認定已徹底否定了“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這一關鍵要件
詐騙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不容缺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其經典構成模式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 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 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 行為人取得財產 → 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在這一鏈條中,“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是連接行為人欺騙行為與財產處分行為的不可或缺的中間環節。沒有這個環節,無法認定構成詐騙罪。
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與定罪結論自相矛盾。
判決書原文明確承認:“本案確實存在部分被害人對于張叢上收取‘砍頭息’……等情況是明知的”,并且“案發前這些被害人僅僅認為張叢上向其出借的是高利貸,均認為雙方之間是民間借貸”。
判決書這段認定是決定性的。它清晰地表明,在借款發生時以及整個債務存續期間,所謂的“被害人”對于交易的本質——這是一筆包含“砍頭息”、“高利息”等有著完全清醒和正確的認知。他們明知實際到手本金是多少,明知“借新還舊”是為了結清舊債。
既然“被害人”對借款的核心事實(本金、利息、續借性質)是“明知”的,那么他們就沒有陷入任何“錯誤認識”。他們的借款和還款行為,是基于對交易風險的自愿接受和自主決策,而非基于被欺騙所產生的錯誤判斷。一審判決在事實層面已經摧毀了詐騙罪成立的基石。
(2) 一審判決為彌補邏輯漏洞而進行的“偷換概念”與“因果顛倒”
面對上述無法調和的矛盾,一審判決采取了一種“偷換概念”的策略,試圖重新構建一個虛假的“錯誤認識”。
因此,一審判決虛構了一個不存在的“更高層級的錯誤認識”。
判決書聲稱,被害人雖然知曉高利貸細節,但對張叢上“利用‘陰陽合同’等手段惡意壘高債務并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整個‘套路’并不明知”,因此屬于“陷入錯誤認識”。
但是,詐騙罪所要求的“錯誤認識”,必須是與財產處分行為直接相關的核心事實認識錯誤,本案中,被害人對此等核心事實并無錯誤認識。判決書將“錯誤認識”偷換為對行為人事后主觀意圖或長期商業模式的不知情,這完全超出了詐騙罪構成要件的范疇。
刑法評價的是行為發生時的主觀狀態。借款人在借款時,其處罰依據是基于對當下這筆交易條件的認知。不能因為行為人事后提起了訴訟(行使其合法權利),就倒推認定借款人在數月甚至數年前借款時“陷入了錯誤認識”。這是一種典型的客觀歸罪和因果顛倒。
按照一審判決的邏輯,幾乎所有高利貸的出借人,只要其后續通過訴訟維權,都可以被認定為“隱瞞了通過訴訟非法占有財產的真相”,從而構成詐騙。這將會導致民事借貸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徹底模糊,是對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公然違反。
(3) “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缺乏事實基礎,與客觀行為相矛盾
“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憑空推定。
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收取高息、甚至存在不規范操作,其目的通常是獲取利潤,這與“非法占有”對方固有財產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本案存在真實的資金交付,債務關系基于雙方自愿,張叢上通過訴訟主張債權,正是為了實現其合同項下的權利,這反而印證了其目的是“實現債權”而非“非法占有無依據的財產”。
一審判決將“提起民事訴訟”這一合法維權行為,直接認定為“套路”和“非法占有”的手段,是對公民訴訟權利的污名化和對法律程序的嚴重歪曲。
一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犯下了根本性的錯誤。它首先在事實查明階段,客觀地、準確地描述了本案屬于“雙方均明知的高利貸糾紛”這一本質。然而,在判決理由部分,它卻主觀地、強行地將這一事實塞進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為此不惜偷換“錯誤認識”的概念、顛倒因果關系,最終得出了一個與自身認定的事實相矛盾的荒謬結論。
因此,一審判決書認定的關于被害人對于張叢上收取“砍頭息”“以貸還貸”“借新還舊”“高利貸”等的收取是明知的綜合評價,恰恰能夠證明張叢上等人不構成詐騙罪,本案關于詐騙罪的認定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第二點辯護意見是:出庭檢察員的出庭意見違背基本邏輯,其指控立場已完全背離客觀公正義務。
在二審庭審過程中,辯護人提出歐陽某某、蔣某、姚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等被害人在向張叢上借款時已經負債累累,系失信被執行人,這是一個以歐陽某某為首的由失信人員組成的、根本不具備還款能力的“騙貸共同體”,他們通過虛構借款用途、隱瞞失信真相,系統性地詐騙了張叢上的巨額資金,這些所謂的被害人互相擔保,張叢上的資金,實質是流入了歐陽某某開設的賭場或其個人腰包(歐陽某某因開設賭場已被判刑)。當騙局難以為繼時,他們通過組建微信群、統一口徑,惡意誣告張叢上實施“套路貸”,企圖利用刑事手段實現債務免除。
面對這鐵一般的事實,出庭檢察官在發表檢察意見時,居然說張叢上“喜歡借錢給生活困難、有不良嗜好的人”。
出庭檢察員聲稱張叢上“向生活困難、有不良嗜好的人出借錢”,并試圖以此作為推定張叢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行為不當的依據。此論調在事實與邏輯上完全站不住腳,是對正常社會認知與商業規律的公然挑戰。該論斷與“非法占有目的”根本矛盾,反向證明了張叢上的無罪。
詐騙罪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套路貸”,其核心經濟邏輯在于通過設計陷阱,從具備償付能力的被害人處攫取財物。試問,有哪一個理智的犯罪分子,會像檢察官所描述的那樣,主動地、持續地將數百萬巨款借給一群“生活困難、有不良嗜好”(即明知其無償還能力)的人?這無異于將黃金投入無底深淵,是任何以牟利為目的的犯罪都不會采取的“自殺式”行為。
實際上張叢上正是因為不知道蔣某、歐陽某某等人將錢用于賭博、吸毒,因為不知道他們已是負債累累的失信被執行人,因為被他們虛構的生意周轉等理由和其外在包裝所欺騙,才錯誤地認為他們是可靠的借款人,從而作出了出借資金的決定。檢察官的指控,恰恰從反面完美論證了張叢上才是陷入錯誤認識的一方,是真正的被害人。
可一審判決書明確載明:“經查,該案在案的大量證據證實,被告人張叢上等人以經濟實力較好、有房產、有車輛、有工作的人為主要放貸對象;借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財產或者有資產的人員作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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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明確說明,張叢上的放貸對象,恰恰是檢察官口中“生活困難”者的反面——是那些看似有償還能力的群體。當辯護人當庭提交了歐陽某某、蔣某、姚某某等人實為“失信被執行人”的鐵證,徹底戳穿了這些“被害人”虛構的有實力假象后,出庭檢察官眼看一審認定的事實無法維持,于是便提出張叢上“喜歡借錢給生活困難、有不良嗜好的人”的觀點,而一個極具諷刺的事實是:至今仍欠張叢上三百余萬元巨款未還的歐陽某某,在檢察官的口中,竟然成了需要被保護的“生活困難”的被害人。而血本無歸、蒙冤入獄的張叢上,反倒成了罪犯。這種是非顛倒,莫此為甚!
出庭檢察員的出庭意見,因其內在的、無法調和的邏輯矛盾,已經自我證偽。它不僅不能支持有罪判決,反而成為了證明本案乃一起冤案的有力反證。
五、“訟棍”的自白:我只是個不愿放棄的律師
一個二審的刑事案件,整整辦了三年,因為想著這個案件開庭時間會很長,所以今年也沒接什么案件,可能有人會說你這個案件律師費肯定很高吧,呵呵,對此,我只能苦笑一下,張叢上一家人基本都進去了,個人財產全部被沒收,你們認為他家還有錢支付律師費么,辦理這個案件純粹是為了一口氣,從案件事實與證據看,我認為該案就是一個無罪的案件,一審資源法院判那么重不讓我說還對我進行預防性投訴,憑什么啊。
這個案件開完庭后,感覺自己半條老命快沒了,回來后,整整昏睡了三天。
沒想到我這樣的律師,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抗爭精神太強,也因為太投入(朋友們都批評了我辦這個案件太投入了),居然被人說是“訟棍”,而且因為辦理這個案件,我被辦案單位投訴了多次,最后審判長還說北京司法局正在調查我,哈哈,我禁不住仰天狂笑了三聲。
愛怎么樣就怎么樣吧,我問心無愧,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有人敲門心不驚。
此刻的我,就像一陣漂泊無依的風,
我在這一處和那一處的空氣中迷惘,
我不愿偽裝自己更不愿昧著良心說假話。
我是這世間匆匆而來又匆匆而去的一陣風!
那么,在多年以后你們是否還記得我曾經來過?
也許,在一場平靜的暴風雨中,我將徹底熄滅。
但我問心無愧,因為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
我可以含笑九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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