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貪污案,指控當事人合謀偽造材料,騙取一套拆遷安置房進而變賣私分。本人的主要辯護觀點為:1.涉案房屋登記在民營動遷公司名下。動遷項目實行包干開發(fā),騙取動遷房不會導致國家損失。涉案房屋不屬于國有資產。2.行為人非國家工作人員,不具有職務便利,且系按照他人指令行事,應當認定為從犯。現(xiàn)摘取對涉案房屋《價格認定結論書》的部分質證意見予以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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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涉案房屋的價值,存在兩份證據(jù)。一份是B區(qū)發(fā)展改革研究院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另一份是A房產評估公司的《估價報告》。鑒于《估價報告》在前,價格認定結論書在后,且后者證明效力更高,故集中針對《價格認定結論書》發(fā)表程序和實體方面的質證意見。
一、對照國家發(fā)改委《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可以發(fā)現(xiàn),本案的價格認定結論書違法多多、疑點重重,不足采信
1.同一套房產,已經(jīng)有了《估價報告》,辦案機關為何還要委托價格認定?且《估價報告》是2024年8月8日出具,價格認定是2024年8月9日委托。也即,辦案機關在拿到《估價報告》的第二天就委托B區(qū)發(fā)展改革研究院進行價格認定。可見,辦案機關并不認可《估價報告》的證明效力。但是一審判決書卻同時援引兩份書證,連辦案機關自己都不認可的《估價報告》,一審法院卻予以采信的理由何在?
2.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商品價格變動不居,并不存在一個唯一精確的價格。一套房屋的市場價格,本質上取決于買賣雙方的博弈。不論房屋估價還是房屋價格認定,本質上都是一種主觀人為推定。與其說價格認定是為了發(fā)現(xiàn)市場價格,毋寧說是為了克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控方舉證困難,不代表認定的價格一定最準確、最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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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驚奇的是,B區(qū)發(fā)展改革研究院認定的價格和A房產評估公司的估價,都精確到元且一分不差。要知道,同一個單位的兩個人或者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時點去評估同一套房產,結論都可能會不同。更何況,兩個不同單位的四個人在不同的時點去評估同一套房子,結論竟然分毫不差。這樣的巧合只能說明本案的價格認定并不科學,純屬迎合辦案。
3.辦案機關出具的是委托鑒定書,B區(qū)發(fā)展改革研究院給出的卻是《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和價格認定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活動,差異明顯。比如價格鑒定需要鑒定人員簽名,而價格認定一般沒有認定人員簽名。《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第六條規(guī)定:價格認定機構辦理價格認定事項,應當具有提出機關出具的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辦案機關委托鑒定,價格機構出具價格認定,文不對題,所出非所請,無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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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準日不應該是月,而應該精確到日。《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第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價格認定基準日是指價格認定標的狀況及其價格所對應的時間。涉案房屋從動遷公司過戶到C名下的日期精確唯一,應當設定為價格認定基準日。
5.價格認定嚴重超期,顯示作風極不嚴謹。從價格認定結論書內容,根本看不出價格認定機構究竟做了哪些工作。什么工作都不做,價格認定結論還嚴重超期,令人匪夷所思。
6.價格認定人員沒有實地查驗或勘驗。《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第十七條規(guī)定,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實物查驗、核實或者勘驗,并記錄查驗或者勘驗情況。本案沒有任何關于對涉案房屋進行實地勘驗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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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沒有邀請辦案人員參加查驗或勘驗。《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第十八條規(guī)定,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協(xié)助并參加查驗或者勘驗。本案沒有這樣的記錄。7.沒有邀請辦案人員參加查驗或勘驗。《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第十八條規(guī)定,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協(xié)助并參加查驗或者勘驗。本案沒有這樣的記錄。
8.不具備市場比較的基礎。《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市場法是指通過市場調查,選擇3個或者3個以上與價格認定標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可比實例或者參照物,分析比較價格認定標的與參照物之間的差異并進行調整,從而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市場價格的方法。也即,市場比較法的前提是鎖定相似性,根據(jù)相似性尋找參照物。沒有實地丈量,不考慮裝修情況,未考慮限售因素,導致對房屋的情況完全不掌握。之前本人在上海PT區(qū)代理過一起案件,價格認定人員出庭作證證明其根本沒去過現(xiàn)場,對房屋情況一無所知但卻照樣出具了價格認定結論書。本案中,價格認定人員對標的房屋同樣一無所知,那么其如何選擇相似的參照物、如何修正參數(shù)從而調整、確定涉案房屋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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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沒有任何過程,只有結論。《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價格認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價格認定過程及方法。本案價格認定結論書對過程只字未提,讓結論如黃河之水從天而降,也讓價格認定結論變成超越審判之上,根本無法審查的圣旨。
10.未看到價格認定結論告知書,剝奪了當事人申請復核的權利。哪怕是做做樣子,也要告訴當事人結論。類似本案拒不告知結論,直接賭定法院必須采信、不得不采信,實際上是變相撬奪了法院的審判權。
二、辯方提供的證據(jù)和分析證明價格認定結論明顯虛高。經(jīng)初步測算,涉案房屋的價格應當?shù)陀?00萬余元
1.價格認定結論的有效性取決于其科學性,而非其是特定機構做出。專業(yè)而非權力,才是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司法機關采信的基礎。但本案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只體現(xiàn)了權力未體現(xiàn)任何科學或專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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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案房屋為拆遷安置房,取得產權的前三年禁止轉讓銷售。這種轉讓限制毫無疑問會增加購房人的法律風險和交易成本,從而降低房屋的市場價格。但價格認定結論書自稱完全沒有考慮上述轉讓限制,必然導致其認定的價格虛高。
3.在在沒有人為打折,完全按照正常市場價格出售的情況下,涉案房屋的真實售價為人民幣X萬元。這顯示當時涉案房屋的市場價格即為人民幣X萬元。在現(xiàn)有價格認定結論不足采信且法院拒絕重新進行價格認定的情況下,應以真實的市場銷售價代替價格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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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辯護人根據(jù)從國家統(tǒng)計局的官網(wǎng)查詢到的數(shù)據(jù),當時國內房地產價格正處于急速上漲期。根據(jù)官方數(shù)據(jù)計算出本地新建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的年增長率為12.96%。平均下來月增長率約為1%。根據(jù)真實銷售價格,按月增長率倒推計算出房屋過戶當日的價格為Y萬元。
5.指控貪污金額應扣除交給政府的稅費。辯護人始終堅持涉案房屋不歸國家所有,不能成為貪污罪的對象。但如果法院堅持認為本案構成貪污罪,那么基于稅費系由當事人繳納給政府,因此應當將交易稅費從貪污金額中予以扣除。也即,房屋過戶當日的價格為Y萬元,交易稅費為Z萬元,基準日實際到手的價格為Y-Z,略低于300萬元,對應刑期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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