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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依法打擊治理洗錢犯罪,事關國家安全,事關社會大局穩定,事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治理洗錢犯罪重點工作推進會,部署推進人民法院打擊治理洗錢犯罪工作。如何深刻認識加強打擊治理洗錢犯罪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當前洗錢犯罪的新形勢、新手段、新特點,依法嚴懲洗錢犯罪?本欄目特刊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勇署名文章,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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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從嚴打擊洗錢犯罪 堅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李勇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是在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新征程上舉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會議。學習好貫徹好全會精神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黨全國的重大政治任務。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強化央地監管協同,豐富風險處置資源和手段,構建風險防范化解體系,保障金融穩健運行。”
近年來,我國犯罪結構發生顯著變化,嚴重暴力犯罪持續下降,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的經濟犯罪明顯上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錢活動持續活躍。隨著新技術、新業態不斷涌現,不法分子在繼續利用傳統轉賬和現金交易轉移資金同時,不斷翻新和升級洗錢手法,“跑分”平臺、虛擬資產、網絡游戲幣、直播打賞、黃金交易等成為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洗錢活動的隱蔽性和復雜性顯著增強。地下錢莊、非法支付結算平臺呈現團伙化運作、網格化分工特征,并借助各類新技術新工具實施洗錢,涉案金額巨大、人員眾多,查處難度大,打擊治理洗錢犯罪面臨諸多新挑戰。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洗錢犯罪的新形勢、新變化、新手段、新特點,落實落細“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擔當作為,不斷加大懲治洗錢犯罪力度,更好服務保障金融安全和經濟發展。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反洗錢工作取得明顯成效。黨中央高度重視反洗錢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打擊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自覺深入領悟和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從捍衛“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的高度,從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積極參與全球治理出發,深刻認識加強反洗錢工作和依法嚴懲洗錢犯罪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制定并發布了《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統一裁判尺度,進一步織密法網,為依法從嚴打擊洗錢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撐。自2022年至2024年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洗錢罪案件數逐年提升,司法反洗錢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切實落實“一案雙查”機制,持續保持對洗錢犯罪的高壓打擊態勢。人民法院要切實落實“一案雙查”機制,對于可能涉及洗錢的上游犯罪刑事案件,認真排查涉案資金轉移軌跡,深挖洗錢犯罪線索,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偵查,增強對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要保持對電信網絡詐騙、腐敗犯罪等高頻發領域洗錢活動的高壓態勢,進一步強化對非法集資、毒品犯罪、網絡賭博、虛開騙稅等案件中洗錢行為的精準打擊。要高度重視新型洗錢手法的應對,強化對跨境轉移資金、多層嵌套交易、鏈條化運作等復雜洗錢模式的研判,提升打擊能力。對于組織運營地下錢莊等職業化洗錢團伙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以洗錢為業、多次參與洗錢、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等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嚴格限制緩刑的適用,持續加大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的適用力度,徹底鏟除洗錢犯罪的經濟基礎。
堅持以問題為導向,著力提升打擊洗錢犯罪的質效。自洗錢入罪對打擊洗錢犯罪提出新要求,應在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和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基礎上,依法對自洗錢與上游犯罪實行數罪并罰。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系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關系,應優先適用洗錢罪。同時,要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洗錢行為的方式、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避免量刑倒掛,實現量刑平衡、罪責刑相適應。
在適用洗錢罪時應重點解決以下問題:第一,準確把握自洗錢的認定原則,確保打擊效果。刑法明確對自洗錢行為單獨評價,若行為人在實施上游犯罪后,又實施轉移、轉換等清洗行為,掩蓋犯罪所得或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即應認定為洗錢,如購房、購車等行為均屬洗錢,不應再僅認定上游犯罪一罪。第二,澄清對“洗錢本質”的模糊認識。司法實踐中存在將洗錢局限于“黑錢洗白”或“通過金融機構操作”等誤區,以及“重方式、輕對象”的傾向。應明確,凡對違法所得或收益實施轉移、轉換等行為,均屬于洗錢。第三,著力破解他洗錢主觀故意認定難題。認定他洗錢的主觀明知,不能僅依賴口供,應綜合全案證據審查判斷。具體包括: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調查行為人所接觸的信息、經手資金情況、交易異常等,作為認定“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基礎;從多角度審查證據,結合行為人職業背景、與上游犯罪人員關系等形成內心確信;明確“知道或應當知道”系對上游犯罪的概括認知,不要求具體罪名準確;準確理解司法解釋中的“反證排除”規則,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知情的,依法不認定為洗錢罪。在把握上述原則基礎上,對洗錢犯罪堅決依法嚴厲打擊。
加大追贓挽損工作力度,對違法所得實施全鏈條追繳。洗錢犯罪作為典型的下游犯罪,往往涉及資金轉移隱匿、資產跨境流動,必須依法予以徹查,窮盡手段甄別、全面追繳涉案違法財產,把追贓挽損貫穿刑事審判全流程、各環節,確保在查明犯罪事實的同時,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防止資產流失,不讓任何人從犯罪行為中獲利,最大限度制裁犯罪分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工作的有關要求,對涉案財產的處置程序、執行標準等要進一步細化。尤其要注意“等值財產追繳”的相關規定,適用于違法所得原物因損毀、滅失、轉移等原因無法追繳的情形,允許執行被執行人其他等值的合法財產,以此彌補違法所得追繳不能的困境,既維護了國家刑罰的嚴肅性,也兼顧了執行效率與實質正義的統一。
強化溝通協調機制,不斷凝聚打擊合力。近年來,伴隨國內外經濟環境深刻變革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迭代,洗錢活動的手法持續翻新,洗錢犯罪在原有隱蔽性、專業性和復雜性的基礎上,呈現出技術化、產業化等新趨勢,對監管識別和司法打擊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不法分子越來越多地利用虛擬貨幣、游戲代幣、跨境支付平臺等新型渠道轉移非法資金,這類手段技術門檻高、追蹤難度大,隱蔽性顯著增強,給傳統反洗錢監測體系帶來嚴峻挑戰。反洗錢工作涵蓋金融監管、刑事偵查、司法審判等多個環節,涉及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以及各類金融機構等多個主體,強化跨部門協同配合,構建信息互通、行動同步的合作機制尤為關鍵。要進一步發揮反洗錢相關機制的統籌協調作用,特別是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方面完善制度安排,提升案件移送和立案偵查的順暢度。此外,還需注重通過制發司法建議等方式推動行業整改和制度完善,結合典型案例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提升社會公眾對洗錢危害的認知,只有形成多方參與、多措并舉的綜合治理格局,才能實現對洗錢活動的早識別、嚴懲處和有效預防,不斷凝聚打擊洗錢犯罪的強大合力。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任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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