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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雪道“追尾”致傷殘,責任劃分有依據
2023年末,滑雪愛好者林某在某度假區中級雪道正常滑行時,被后方正在參加滑雪培訓的學員張某不慎撞倒,導致左膝關節受傷。起初林某選擇居家休養,不料兩個月后傷情加重,最終需手術治療,共產生醫療費1.9萬元(保險公司賠付1.1萬元),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作為滑雪學員,未遵守“前方優先”原則,未與前方滑雪者保持安全距離,對事故發生存在主要過錯。同時,對張某主張滑雪學校應擔責的訴求,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院對培訓機構是否盡到安全教學義務等責任認定進行研判后,向雙方釋法明理,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張某賠付林某各項損失共計4.5萬元。
此案中,滑雪者的滑行規范、培訓機構的教學責任均成為責任劃分的關鍵。結合此案,永吉法院梳理了滑雪者、雪場經營者、培訓機構三類主體的核心責任清單,幫大家提前知曉權利義務,明確責任,規避風險。
滑雪主體責任清單:三類角色該做什么?
一、滑雪者
1.嚴格遵守“前方優先”原則,后方人員必須主動避讓前方滑雪者,超越時需選擇安全路線,始終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2. 不盲目“越級”滑行,根據自身技術水平選擇對應難度雪道,初學者切勿挑戰高級雪道,滑行中保持速度可控,避免突然變向、在雪道中間停留。
3. 全程配齊安全裝備,頭盔、護膝、護肘等防護用具必須佩戴,不做雪道追逐、倒滑等危險動作。
4. 未成年人滑雪需監護人全程陪同,監護人要提前告知安全規則,實時關注孩子狀態,及時制止危險行為。
二、雪場經營者
1. 確保設施達標,雪道坡度、防護網設置、急救設備配置等需符合安全標準,定期檢查并及時清理雪道內的障礙物。
2. 做到提示到位,在雪場入口、雪道起點、岔路口等關鍵位置設置醒目安全標識,標注雪道難度、滑行規則,同時通過廣播、電子屏循環播放安全警示語。
3. 配齊專業人員,配備具備資質的教練、巡邏隊和急救人員,巡邏隊需實時巡查雪道,對滑雪者的危險行為及時勸阻,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開展救助。
4. 做好流量管控,根據雪道承載能力合理控制入場人數,避免雪道人滿為患引發碰撞風險。
5. 完善保險保障,投保場所責任險,同時為滑雪者投保意外險提供便利,建立風險分擔機制。
三、滑雪培訓機構
1. 嚴格查驗教練資質,聘用的教練需具備專業資質證書,教學過程中全程關注學員滑行狀態,及時糾正錯誤動作,避免學員因技術不當引發危險。
2. 落實安全教學措施,訓練前必須向學員強調滑雪安全規則,根據學員水平合理規劃訓練路線,避免在人流密集的雪道開展教學。
法官解讀
1.“自甘風險”不代表“免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僅對運動固有風險“自擔”。若因其他參加者故意或重大過失受到損害,受害人仍有權請求賠償。
2. 證據留存很重要。事故發生后,要第一時間拍照記錄現場情況,保存醫療票據,同時聯系雪場調取監控錄像,為后續協商或訴訟維權留存關鍵證據。
3. 糾紛解決有途徑。發生事故后,可先與責任方(滑雪者、雪場、培訓機構等)協商賠償。協商不成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挽回損失。
雪季的快樂,離不開安全的守護。無論是馳騁雪道的滑雪愛好者,還是提供服務的雪場經營者、培訓機構,都請牢記自身責任、遵守運動規則,讓每一次“雪上飛馳”都安心又暢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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