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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家以“全女酒店”為賣點的住宿空間,因“禁止男性進入”“月入20萬”等話題登上熱搜。商家強調的是“女性更安全、更自在”的體驗,網友則質疑其是否過度倚重性別標簽,甚至存在概念化營銷之嫌。日前,記者入住這家名叫“游窩”的“全女酒店”進行體驗采訪。
相比傳統酒店不分性別,上述酒店只為女性提供服務,無疑是一種創新——既有概念創新利于引流,還能給女性帶來不一樣體驗。當一家酒店的顧客全是女性,體驗應該“更安全、更自在”。其實,圍繞“全女”做文章現象并不少見,如某些城市地鐵有“女性車廂”,還有“全女健身房”“全女酒吧”等。
對此,有人認為存在性別歧視,或者過度倚重性別標簽,但另一種聲音卻認為這是市場細分。存在概念化營銷之嫌,也不是“罪”,因為概念營銷也是營銷方式之一,很常見。至于網友說的“砍掉一半客戶就是自尋死路”,這種擔憂多余,既然主打“全女酒店”,需要的是女性認可,不用在意“另一半”。
作為一種市場化產品,“全女酒店”究竟是否可行,只能由市場說了算。如果其入住率高,說明市場認可度高;反之,則市場認可度低。從理論角度推測,其概念營銷、市場細分有利于前期引流、留客,但后期要靠服務和價格。坦率說,“住宿+辦公”這種模式并不算新穎,只有“女性專屬”是其獨特優勢。
除接受市場檢驗外,該“全女酒店”恐怕還得接受法治檢測。原因是,該酒店以“全女”為賣點,但實際上并沒有做到——其團隊中就有男性合伙人,日常維修工作也需要男性工作人員參與。開業之初也曾接待過兩位男性客戶(據說提議二人搬走,但當時是否搬走不得而知),這都意味著宣傳與實際不符。
對一些女性消費者來說,看到“全女酒店”廣告才選擇入住,但入住后卻發現酒店里有男性出入,既認為酒店存在虛假宣傳,也不覺得更安全、更自在。那么就有可能認為酒店涉嫌虛假宣傳存在誤導行為。該酒店或將面臨顧客維權和聲譽損失。也就是說,別把概念營銷“玩”成虛假宣傳踩踏法律“紅線”。
根據《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違反該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希望該酒店規范宣傳,保障顧客知情權,以免因“全女”吃罰單。
值得注意的是,“全女經濟”的發展并不算順利。2024年深圳一家“全女書店”宣布閉店,一些“全女健身房”“全女酒吧”也因收費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影響了經營狀況,陸續倒閉。坦率說,這些商家的倒閉并不是因為“全女”影響客流,其實各自各的原因,有的因為租金成本高,有的因為收費偏高等。
在市場經濟中,我們應該鼓勵形式多樣的創新,包括概念創新、服務創新等等。只要市場愿意為創新買單,相關創新就是有價值的。但任何創新還要注意法律“紅線”,否則,既面臨顧客維權的風險,也面臨行政處罰帶來的風險。以“全女酒店”為例,“全女”既是賣點也有風險,在宣傳環節要把握好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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