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起訴討要一筆十多年前的借款,不料朋友非但不還,還一口咬定借款已過訴訟時效。延慶法院近日經審理,最后判決由對方償還李女士借款本金16萬元及逾期利息。
李女士的朋友齊先生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于2010年4月向她借款,并在當月16日向她出具欠條:“今有齊先生借李女士現金(貳拾萬元整)20萬元整。借款人齊先生。”2012年8月1日,因齊先生未如約還款,重新向李女士出具欠條對前述借條進行確認:“今有齊先生借李女士現金(貳拾萬整)20萬整。借款人齊先生。”2025年1月23日,李女士起訴要求齊先生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對此齊先生辯稱,實際借款金額為10萬元,且已償還5萬元,并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他認為李女士從未向其催要過借款,本案訴訟時效應自2016年10月其最后一次償還李女士借款之日起算,李女士今年1月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此案雙方并未約定還款期限,李女士可隨時要求齊先生還款。齊先生稱李女士從未明確向其主張過借款,但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及李女士2024年7月24日向齊先生發送的短信,其中明顯含有催要借款的意思。但短信中并未確定寬限期,因此綜合考量全案情況酌定短信發送后的7日即2024年7月31日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李女士今年起訴時,并未超過3年訴訟時效期間。
關于借款還款金額,齊先生主張借款金額為10萬元,卻兩次向李女士出具金額為20萬元的欠條,與常理不符,齊先生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法院不予采信。關于還款金額,齊先生主張已償還5萬元,李女士對其中4萬元予以認可,對1萬元現金還款不予認可,因齊先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1萬元現金還款,故法院確認已償還金額為4萬元。
法院最終判決齊先生償還李女士借款本金16萬元及逾期利息,駁回李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認為,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但需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訴訟時效自履行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還需注意,可導致訴訟時效發生中斷,訴訟時效須重新計算的事由有: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有權機構申請調解,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報案或控訴等。
法官提示,應提高留存和收集證據的意識和能力,如催要借款或債務人同意還款的短信、通話錄音、聊天記錄、郵件等,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或還款的,可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條。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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