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態 環 境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茂環(化州)罰〔2025〕11號
當事人名稱:化州市順恒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裕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982MABUNU3D7L
地址:化州市新安鎮十五隊養公嶺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對你公司位于廣東省化州市新安鎮平田岐山村的牛蛙養殖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在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牛蛙養殖項目,并排放污染物至新布河。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茂名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茂名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王曉天身份證復印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茂名市化州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茂名化環監字〔2025〕第06-02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湛江市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批復》(粵府函〔2014〕141號)、《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 <湛江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矢量圖集> 的通知》(湛環〔2023〕206號)、現場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規定。
2025年10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茂名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茂環(化州)罰告〔2025〕11 號),擬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28萬元,并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你公司關閉或拆除位于化州市新安鎮平田岐山村的牛蛙養殖項目。同時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視為放棄相關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的規定以及依照《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類§2.21裁量標準:“區域類型: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整改情況:逾期未停止違法行為的罰款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規定,鑒于你公司逾期未停止違法行為,且化州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1月18日批準同意,現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罰款人民幣貳拾捌萬元(¥:28萬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賬號。逾期不繳納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納罰款前,請到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化州分局開具《茂名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
開 戶 行: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戶 名:待報解預算收入非稅收入收繳
賬 號:44588001010046140
二、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20日內,關閉位于廣東省化州市新安鎮平田岐山村的牛蛙養殖項目。逾期未履行的,我局將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茂名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23日
來源 化州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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