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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中國知識產權報》08版
在涉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中
“避風港原則”與“紅旗原則”
是認定網絡服務提供商
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標準
如何準確界定二者的適用條件
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核心問題

近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因網絡視頻跳轉鏈接而引發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該案判決具體闡述了“避風港原則”與“紅旗原則”的適用情形,明確指出:網絡服務提供商若對侵權內容實施“選擇、推薦”等行為,符合“應知”的認定標準,據此,可推定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因而應當承擔幫助侵權的法律責任。
鏈接盜版作品,平臺被訴侵權
《大道通天》(下稱涉案電視劇)是一部年代傳奇劇,描繪了一代酒商由書生成長為儒商的傳奇經歷。北京佳某文化有限公司(下稱佳某公司)經授權,取得了該劇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等相關權利。
2024年6月,佳某公司發現江門市貝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貝某公司)運營的某網站首頁中部及底部設有“在線影院”按鈕。點擊該按鈕進入相關頁面后,可搜索并直接觀看涉案電視劇。佳某公司認為,貝某公司未經合法授權,擅自通過信息網絡提供該劇內容的行為,涉嫌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貝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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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貝某公司作為設鏈主體,對其設鏈行為負有合理注意義務。被鏈接網站并非知名網站,在該網站傳播涉案電視劇未獲得權利人授權的可能性較大。在此情況下,貝某公司仍通過其網站設置兩處跳轉鏈接按鈕,為用戶提供指向被鏈網站的定向鏈接服務,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因此,貝某公司對第三方網站的侵權行為構成“應知”,其行為侵犯了佳某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審法院綜合貝某公司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酌情確定其向佳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貝某公司不服,向江門中院提起上訴。江門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貝某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該案不適用“避風港原則”
該案一審和二審中,貝某公司均以該案適用“避風港原則”進行免責抗辯,稱涉案網站是一個綜合性的生活優惠信息聚合平臺,主要功能是為用戶提供各類生活消費(如淘寶、京東、抖音、外賣、出行等)的優惠信息和鏈接入口。其僅提供中立的技術鏈接服務,不應負有實質性審查第三方鏈接內容的注意義務。要求貝某公司對此類第三方鏈接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在技術上和商業上均不具有可行性。另外,貝某公司在接到起訴狀后已及時斷開、刪除第三方侵權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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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貝某公司的抗辯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對此,該案二審承辦法官葉毅貞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在案查明的事實,涉案電視劇被置于線上網站,用戶通過點擊貝某公司所運營網站中的“在線影院”按鈕,跳轉至第三方網站觀看電視劇,該方式符合通過網絡將涉案電視劇置于網絡之中、使用戶可以在任意時間和地點都可觀看的行為特征,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制的行為。貝某公司在向被鏈網站服務器發送請求、提取視頻文件數據內容過程中,應當清楚地意識到,大量權屬來源不明的影視作品在被鏈網站播放可能構成較大的侵權風險,其應對設鏈行為保持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
“然而,其不僅沒有審查被鏈網站的授權情況,未對涉案電視劇采取任何預防或者避免侵權發生的措施,反而對涉案電視劇存在選擇、推薦等行為。因此,可以認定貝某公司實施了幫助侵權行為。”葉毅貞進一步表示。
判斷侵權關鍵看是否中立
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涉及跳轉鏈接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頻發。如何準確界定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成為解決此類糾紛的關鍵:究竟是適用提供免責庇護的“避風港原則”,還是追究其應知侵權的“紅旗原則”?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國際知識產權教研室主任阮開欣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避風港原則”及其對應相關的“紅旗原則”主要適用于中立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如果網絡服務商經營的網站主動提供侵權內容的鏈接,那么其不屬于中立的網絡服務商,可以直接被認定承擔幫助侵權的法律責任。如果侵權鏈接并非涉案網站經營者主動提供,而是由第三方網絡用戶提供或者通過中立的技術所產生(即跳轉鏈接),那么,需要進一步考慮涉案網站經營者的主觀過錯,比如,涉案網站經營者是否對侵權鏈接采取合理的“通知-刪除”措施、是否將侵權鏈接置于首頁或者其他明顯的位置、是否對侵權鏈接進行選擇、編輯、整理、推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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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網絡服務提供商不知道所跳轉鏈接的內容構成侵權時,其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及時斷開了侵權作品的鏈接,則可適用‘避風港原則’,可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當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明知或應知”所跳轉鏈接的內容侵權的情形下,非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斷開鏈接、阻止侵權內容傳播范圍的擴大,反而采取了‘選擇、編輯、推薦’等行為,則其適用‘紅旗原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阮開欣表示,上述案件清晰界定了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提供鏈接服務過程中的過錯認定標準,對規范網絡平臺傳播秩序具有示范作用,警示平臺在追求流量熱度的同時必須尊重原創、防范侵權,推動構建權責對等、傳播合法的互聯網生態。
“接下來,我們將繼續以案釋法,為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及時有效的保護,同時探索網絡平臺責任規則在公眾知識信息共享中的利益平衡,實現良好的互聯網空間法治,促進網絡平臺產業健康發展。”江門中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供稿:林愈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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